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涉嫌受贿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31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擅长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合同诈骗、贩卖毒品等案件。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x、郭x和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为涉嫌贩卖60公斤冰毒的被告人谢x音辩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为涉嫌诈骗3.4个亿的被告人严xx辩护,法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认定诈骗不成立。下面一案是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广州某集团公司老总陈x军受贿案件,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被告人的受贿行为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申请事项:为涉嫌受贿罪犯罪嫌疑人陈x军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律师系犯罪嫌疑人陈x军的妻子李x彬为陈x军委托的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为犯罪嫌疑人陈x军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李x彬愿意做陈x军的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保证陈x军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请批准!
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陈x军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很好的悔罪表现。经会见所知,犯罪嫌疑人陈x军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所有的问题,尤其是主动交代办案单位所未掌握的情况,认罪态度极好,另外本案涉案金额只有40来万数量不是很大,且未给国家造成较大的损失,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陈x军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陈x军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涉嫌的罪名为受贿罪,系非暴力犯罪,且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的各项规定,其妻子李x彬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承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陈x军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区。
三、李x彬承诺配合办案单位就犯罪嫌疑人陈x军被查实的涉案金额进行全额退赃。
四、犯罪嫌疑人陈x军及其家庭面临各种现实困难。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陈x军本人身体患有各种严重疾病,如颈动脉粥样硬化,曾经因此发生过小中风,因及时发现及时抢救才未出现更严重的后果,现在如不积极预防随时可能导致中风或心肌梗塞等特别重大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参见体检报告),看守所条件很差,没有相应的药物进行预防和治疗,因此需要保外就医;其次陈x军的小孩很快要参加高考,陈x军被羁押对其小孩打击特别大,严重影响到小孩的心灵成长及学业发展,如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对其小孩的学业及心理等各方面的影响;第三,陈x军的父亲、母亲年近80,患有高血压等多种老年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办案单位考虑犯罪嫌疑人陈x军的案情以及其所面临的诸多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