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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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张x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擅长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黄律师曾经为x峰合同诈骗案、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受贿案、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贪污案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行贿案的被告人严x峰、张x明、郭x、兰x清等人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x峰合同诈骗案涉案3个多亿,经黄利红律师辩护,法院认定诈骗不成立,张xx受贿案和郭x贪污案、兰x清行贿案的当事人经黄利红律师辩护均获得轻判,张xx、郭x、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下面一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张x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黄利红接受委托后经过周密的研究、仔细地调查,详尽的论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张x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于2015520日接受张x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x玺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约见了犯罪嫌疑人,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情有着充分的了解,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玺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宜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现就此问题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案件事实及性质
犯罪嫌疑人张x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6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该案侦查总结,已经移送到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了解案情和详细地查阅和研究本案卷宗,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张x玺虽然挂名广州金x泰公司的董事长,但她并没有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张x玺在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外联工作,即负责公司的技术以及研发,很少在公司出现。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2002年作为法人代表与客户洽谈购买山水艺术技术项目,其配合完成了合作及对接生产;
2003年与台湾专家陈X宏商谈,进行光触媒技术的合作;
2007年与天津南开大学的教授王X普先生进行成功的沟通洽谈,进行硒系列产品技术合作及委托生产;
2008年与天津南开大学的教授张X坤先生进行了成功的沟通洽谈,达成了甘氨酸螯合钙技术合作;
2009年与天津南开大学的教授张X坤先生进行了成功的沟通洽谈,达成了类风湿性关节病的技术及 甘氨酸 螯合锌的技术的合作;
 2009年至2011年与天津南开大学的教授张X坤先生进行了成功的沟通洽谈,进行了甘氨酸螯合钙及螯合锌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中药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病的技术项目的申报、骨质疏松治疗仪的开发合作等系列工作;(其中 :2011 怀孕生子)
2012年至2013年联系广东和天津的两家生产厂家,为金x泰公司代加工系列产品进行洽谈;(其中: 2012 哺乳期 ,兼顾洽谈系列项目的代加工产品的生产;)
2014年离开工作岗位,怀孕生子。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玺在2014年怀孕生子之前,一直与相关的专家教授沟通洽谈,负责公司的生产技术及研发工作,并没有也无暇参与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从金x泰公司的系列书证以及本案同案人的口供得以证实。但其作为公司的挂名董事长,存在管理失察之责,但管理上失察之行为毕竟是一种过失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本案对张x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认为,张x玺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决策,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x玺的行为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因此,本律师作为张x玺的辩护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建议,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张x玺作不起诉处理。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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