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0日
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硕士,黄律师在校攻读硕士学位时潜心研究走私犯罪,其硕士研究论文---《论走私犯罪》,全面研究走私犯罪的特点、成因、对策及走私犯罪的辩护技巧。黄利红律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广州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主攻走私案件的辩护,是广州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目前担任广东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副部长,其办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有:全国最大的走私燕窝案----该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郭xx走私重烧镁案----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轻判,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去牢狱之灾;天河鱼珠走私黄花梨木案,当事人黎xx经黄律师向办案单位出具无罪法律意见书,办案单位采纳了黄律师关于当事人“不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法律意见,案件被撤销,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谈及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广州律师黄利红说,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均会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广州律师黄利红说,如果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还指出,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