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谈走私犯罪的主观认定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1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早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现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召集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黄律师在校期间潜心研究走私犯罪,其硕士研究论文《论走私犯罪》,全面研究走私犯罪的特点、成因、对策及走私犯罪的辩护技巧。黄利红律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广州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主攻走私案件的辩护,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广州刑事律师。其办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有:全国最大的走私燕窝案----该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郭xx走私普通货物案----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轻判,被告人郭xx被适用缓刑,免去牢狱之灾;天河鱼珠走私黄花梨木案,当事人黎xx经黄律师向办案单位出具“无罪法律意见书”,办案单位采纳了黄律师关于当事人“不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法律意见,案件被撤销,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作为一个资深的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在谈及关于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时,黄利红律师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从七个方面加以认定,如果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下列七个方面,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其不具备走私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为走私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的方案。 这七个方面为: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黄律师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一种,即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相反如果完全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即可以认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