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0日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硕士,硕士研究论文---《论走私犯罪》,全面研究走私犯罪的特点、成因、对策及走私犯罪的辩护技巧。黄利红律师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广州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主攻走私案件的辩护,是广州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目前担任广东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的副部长,其办理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有:全国最大的走私燕窝案----该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郭xx走私重烧镁案----案件经黄律师辩护被轻判,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去牢狱之灾;天河鱼珠走私黄花梨木案,当事人黎xx经黄律师向办案单位出具无罪法律意见书,办案单位采纳了黄律师关于当事人“不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法律意见,案件被撤销,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