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信用证诈骗罪认定和处罚要注意几个问题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30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指出信用证诈骗罪认定和处罚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
信用证诈骗罪是当下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是本罪的实质所在,也是本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信用证诈骗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这里所说的以其他方法,主要是指利用所谓“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即在开具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藏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该信用证可以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单方行为而被解除,致使受益人(出口商)受骗上当,蒙受损失。
由于信用证诈骗罪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本罪。
2本罪属故意犯罪,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以及作废的信用证,不构成本罪。
二、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
下列两种情况,均应以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1)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贷款的所谓“打包贷款”,即行为人预先编造事实骗取信用证,再用信用证作抵押骗取贷款。这种情形实际是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牵连犯,理应按其中的重罪——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2)伪造、变造信用证后又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的。此种情形属于信用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也应以信用证诈骗罪处理。信用证诈骗罪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广州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信用证诈骗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自然人犯本罪的,分别按以下四个幅度处罚:
(1)一般情况,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对于多次进行信用证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广州律师黄利红提醒大家,犯罪猖獗,谨防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