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广州律师关于巫xx诈骗案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关于巫xx涉嫌诈骗罪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4日接受巫xx的家属李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巫xx涉嫌诈骗罪一案提供书面咨询法律意见。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阅读和研究了李xx提供的部分卷宗材料和录音笔录,听取了李xx及其弟弟李嘉宏等人对案件的描述,浏览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根据这些卷宗材料、录音笔录以及家属对案件情况的描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巫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并就此问题向贵院提出了详尽的“关于巫xx诈骗案不起诉”法律意见,贵院非常重视,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针对本案存在诸多问题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第一次补充侦查已经终结,案件重新回到检察院,本律师现应家属要求,就补充侦查的材料发表如下补充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依然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巫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通过研究补充侦查资料,我们发现相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恰恰证明巫xx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借款纠纷,而不是诈骗。
1、补充证据汕头市玖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只能说明有可能李康源本人没有到过该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但是不能证明李康源是否有委托或通过他人比如说他的妻子等人到该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业务,因此无法否定李康源通过他人到该公司利用巫xx提供的一箱名贵珠宝、字画进行抵押借款,更重要的是,该《情况说明》证实巫xx曾经确实以一箱珠宝、字画、名表质押给了李康源,从而证明巫xx向李康源进行借款,并以一箱贵重物品予以质押情况属实,巫xx并没有撒谎。
2、补充证据汕头高新区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无论犯罪嫌疑人巫xx是否说过“可以投资汕头市龙湖区高新区创业大厦拍卖项目”,都不足以推导出巫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足以改变巫xx此前向李康源借款的性质。
更重要的是补充侦查阶段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他们以前出具的《关于高新区创业大厦产权情况的说明》在内容上相左,因此应当采信此前出具的《关于高新区创业大厦产权情况的说明》,而不应当采信补充侦查阶段出具的《情况说明》。
汕头市高新区嘉和物业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向办案单位出具了一份《关于高新区创业大厦产权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称,“我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已经一次性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本金及利息,回购创业大厦房产所有权。自此以后,没有向任何机构表述或进行创业大厦挂牌拍卖行为”。
由上述《说明》的内容可知,高新区创业大厦是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没有进行挂牌拍卖的行为。该《说明》言外之意,就是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曾经有过挂牌拍卖的行为。否则,该《说明》没有必要特别强调2013年之后没有挂牌拍卖的行为。
事实上,诚如《说明》的内容所言,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汕头市高新区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也确实欠建设银行的本金和利息,确实未回购创业大厦的产权,正在四处寻找可以接盘的买家。所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确实曾经有过挂牌拍卖或拟挂牌拍卖的事实。
3、补充证据郑一航的《情况说明》虽然证实无法提供当时的录像资料,却证明巫xx曾经确实找个李康源到郑一航的公司商谈解决借款纠纷的事情,证明巫xx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诚意,同时也证实巫xx妻子提供的当时现场谈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证实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借款纠纷,证人郑一航的证言也证实了巫xx当着他的面以一箱珠宝、名表交给李康源以作为巫xx负债的抵押。
4、补充证据《情况说明》虽然提及无法对《房地产转让合同》出让方谢如龙、受让方李xx的签名进行笔记鉴定,但是并非无法查明,司法部门通过对谢如龙、李xx进行调查完全可以查明《房地产转让合同》出让方谢如龙、受让方李xx的签名是否为谢如龙、李xx本人所签,既然经侦大队不愿意作进一步的调查,该《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巫xx有利的解释,而不应当将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转嫁给犯罪嫌疑人或者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武凯滨不利的解释。
5、补充证据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只能证明两点:一是巫xx说的以400万元的名贵手表及珠宝质押在李康源处的确是事实;一是经侦大队以没有密码为由无法打开密码箱对箱内物品进行确认和价格鉴定,这一事实说明经侦大队要不经济侦查手段落后,要不严重不负责,不愿意履行查清案件真相的责任。在经济侦查大队不愿意继续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下,该《情况说明》应当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
6、侦查机关提供的补充证据《汕头市尚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履行还款的能力。
7、补充证据《巫xx的12月的讯问笔录》证实,案发之时,其出资经营商祥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汕头市亿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固定资产高达500多万元,还有第三方的股票证券收益几百元,另外还将一箱价值约400万元的名贵珠宝名表质押在李康源处,其完全有能力偿还李康源的借款,巫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8、补充证据《李康源的2016年12月2日的询问笔录》证实,巫xx曾经拿过一箱名贵物品质押在李康源处。到现在这厢物品还在李康源那里。证明巫xx与李康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且为解决双方的借款纠纷,巫xx以一箱贵重物品交给李康源作抵押。
9、补充证据《连汉坤2016年9月20日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只能证实巫xx与其之间存在受托理财的事项,该行为不构成诈骗,且与本案没有关联。
10、补充证据《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书》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只是证明相关银行账号及彼此账号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并不能证明巫xx返还李康源借款的真实情况,因为其中的现金还款、实物质押,通过该鉴定并不能得到真实的体现,而且该鉴定意见书并不能否定巫xx与李康源之间的真实借款关系。
二、本案处理意见:建议贵院尽速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正确实施。
通过此前的相关法律分析以及以上补充证据的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巫xx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典型的借款纠纷,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因此建议贵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巫xx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恢复其人身自由,并返还其被扣押、查封的物品和财产。谢谢!
上述意见请明察!
此致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7年1月19日
    黄利红,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负责人,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研究工作,曾代理6.13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3.6个亿),天河区法院采信黄利红律师的意见认定严xx诈骗罪不成立代理黎x合同诈骗案,广州市中院认定黎x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代理宋x民受贿案、刘x虎受贿案,均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代理黄x欢抢劫、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二审辩护,该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代理王x丁伤害致死案的一审辩护,王xx无罪释放,代理谢x贩卖毒品案(60公斤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代理林x平贩毒案的二审辩护,死刑改判10年,代理刘x庆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死刑改判死缓。上述所有案件点击广州律师黄利红个人官网,或关注其微信公众平台均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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