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孙志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1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本案被告人孙志明搭建违章建筑获取拆迁补偿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让作为被告人的被拆迁人为拆迁人的违法决策买单

案情介绍

2009年上半年,高铁杭长线浙江杭州萧山区路段开工建设,浙江杭州萧山区进化镇当地许多企业和村民得知此事后兴起了一股搭建、抢建违章建筑以博取拆迁补偿的歪风,按理,这些违章建筑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但由于当地政府监管不力,未能有效及时制止并予以拆除。

2009年度杭长线拆迁任务下达后,进化镇政府为了及时加快杭长线路段的拆迁进度,以确保杭长高铁建设的顺利进行,进化镇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拆迁补偿原则,决定对所有的抢建的违章建筑予以补偿,以此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杭州神马公司是其中众多的违章抢建并且获得补偿的企业之一,因为政府拆迁工作人员祝建坤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落马,杭州神马公司也因违章建筑获得拆迁补偿的事情被败露,从而导致孙志明、骆卫云、魏仁法、李金法等四人被以涉嫌诈骗罪被起诉。该案并于20161020日开庭。广东知名大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负责人、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孙志明作无罪辩护。

孙志明的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被告人在杭州神马公司搭建的违章建筑是拆迁工作人员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获得补偿的,即使被拆迁人孙志明应拆迁人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证明》,也不足以导致拆迁人员产生错误的认知而做出补偿。神马公司违章抢建与当地其他人员的违章抢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其获得补偿同样是进化镇政府基于“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而对违章搭建的建筑物进行补偿”的统一政策而实施的结果,因此被告人孙志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黄利红律师认为,违章建筑本来就不该获得补偿的,但进化镇拆迁工作人员违法决策,让本不该获得补偿的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这种错误应当由作出违法决策的拆迁人员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被拆迁人员对此买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全国各地屡禁不止的违章抢建以获取补偿的不正之风。

广州律师黄利红20161020日为孙志明在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当庭发表的辩护词

 

孙志明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孙志明及其家属的委托,并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孙志明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孙志明,详尽研究过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的事实有着全面的了解。现依法出庭为其提供法庭辩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孙志明犯诈骗罪是错误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起诉书将孙志明排在第一被告人的位置,与案件事实不符

20104月份,骆卫云等人得知杭长高铁线路建设要经过孙志明的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厂区,便找到孙志明,要求在孙志明的神马公司厂房的空地上搭建钢棚以获取补偿,孙志明刚开始不同意,后来看到几乎所有的杭长铁路沿线的村民和企业都在抢建,所以在骆卫云的多次纠缠下,孙志明同意了骆卫云等人的想法,双方约定,搭建钢棚及装修的费用由骆卫云一方出,孙志明不参与搭建过程,到时候拆迁如果有赔偿的话,孙志明拿一半,骆卫云拿一半。如果拆迁没有赔偿,这部分费用损失由骆卫云他们承担。上述事实有孙志明、骆卫云、魏仁法、李金法等人的口供可以证明。

从上述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与骆卫云等人积极搭建违章建筑的态度相反,孙志明对搭建违章建筑态度是消极的、被动的。是在骆卫云多次怂恿下才答应其要求的,搭建违章建筑的动议是骆卫云等人提出来的,没有骆卫云等人的纠缠,在神马公司搭建钢棚的事情就根本不会发生。另外,搭建资金、装修资金也是骆卫云等人提供的,搭建过程、装修过程也是由骆卫云等人参与,将租赁设备放在新搭建的钢棚里面也是骆卫云等人所为,这些活动孙志明均未参与,而且骆卫云他们还是一贯以搭建违章建筑获利。因此从动议、出资金、到搭建等诸多方面的情形均说明起诉书将孙志明排在第一被告人的位置是错误的。

二、被告人孙志明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孙志明合理地相信其获得拆迁补偿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征地拆迁冻结公告》足以让被告人孙志明合理地相信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的钢棚有权获得补偿

通过《征地拆迁冻结公告》可知,在201062日起至201161日违章搭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早于该时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还是有可能获得补偿。由此,被告人孙志明合理地相信神马公司在201045月份搭建的违章建筑有权利获得补偿。

2、所有从事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足以让被告人孙志明合理地相信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的钢棚有权获得补偿

神马公司获取补偿款的补偿行为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知情的从事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对神马公司的违章建筑的补偿没有提出过任何的异议。

神马公司获得拆迁补偿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萧山区进化镇镇政府(萧山区进化镇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祝建坤、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华小平和村建办主任朱兴传等为代表的诸多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了神马公司的征地补偿)、行政相对人神马公司以及第三人高铁办、评估公司共同参与下完成的。且参与的各方均对神马公司违章抢建的情形了如指掌(其中进化镇镇政府在神马公司违章抢建过程中,出面进行阻扰和调查拍照取证),在神马公司整个拆迁补偿的过程中,参与各方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一方提出违章搭建的建筑不能进行补偿。因此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足以让被告人孙志明合理地相信,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是有权获得补偿的。

3、萧山区进化镇对其他所有抢建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的先例足以让被告人孙志明合理地相信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的钢棚也有权获得补偿。

控方证据证明整个萧山区进化镇的抢建的违章建筑在政府部门知情的情况下,均无一例外的获得了政府的拆迁补偿,且先于神马公司获得补偿。

萧山区进化镇其他的公司和个人在同样违章抢建的情况下,在政府知情的情况下均获得了拆迁补偿,这可以通过控方提供的证人朱兴传的证词、孔春波的证词予以证实,而无论是朱兴传还是孔春波,他们均为政府拆迁工作人员。

1)朱兴传在他的证词里面提到,“在我负责的王家闸村拆迁中,基本上每家农户和企业都有突击搭建的情况,最终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都被纳入评估范围,而且获得了赔偿。”

朱兴传还证实:“杭州梦雨鞋业有限公司违规搭建的面积1533.02平方米钢棚和内部装修,评估价721620元;杭州荣英机械有限公司突击搭建的钢棚面积共有1934.87平方米,评估价为1625778元;杭州强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规搭建854.33平方米。由于当时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的拆迁户都存在突击抢建的情况,我们镇的城管执法中队去制止过,老百姓在城管去的时候马上就停,但城管走后,他们马上又偷偷搭建,导致城管中队无法制止,这样杭长铁路进化段沿线的拆迁控违工作就无法开展,只能听之任之,在正式拆迁开始后,我们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召开相关的汇报,例行会有时,就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突击搭建的情况在会议上向领导汇报过,没有什么隐瞒的,像梦雨、荣英机械等的情况都具体在会议上提出过,大家都有点数的,梦雨鞋业、荣英机械我记得镇领导华小平也去现场看过,最后镇里通过集体讨论,从拆迁进度和获取群众配合角度,只能将这些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都纳入评估范围,给被征迁补偿。……

2)证人孔春波证实,“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的老百姓都在突击搭建,我们刚开始也去制止过,但由于老百姓都是我们去的时候停了,但我们一走,他们马上突击搭建,时间一长,我们城管执法中队根本没有人力物力去处理这些事,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拆迁后,我印象中没有一户因为违章建筑被拆了,而且过了不久,拆迁正式开始,镇人民政府的拆迁人员都将这些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纳入评估范围,并且给予补偿。”

从朱兴传、孔春波的上述证词可以看出所有的抢建的违章建筑,政府部门都是知情,而且全部给予了补偿。

生活在当地的被告人孙志明当然也看到、听到了许许多多的违章抢建的建筑物获得了政府的补偿的消息,在此情况下,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根据其所见所闻,根据其生活经验,被告人孙志明合理地相信神马公司获得拆迁补偿符合国家政策,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确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更重要的是神马公司的拆迁补偿工作和其他公司和个人的拆迁补偿一样,也是在政府知情的情况下、政府工作人员的主导下完成的,在整个拆迁补偿过程中,孙志明只是配合政府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他无权决定拆迁补偿与否及补偿多少。对于有无补偿及补偿多少,孙志明在主观上均能接受。这些情况均说明孙志明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孙志明的行为构成诈骗,那么所有这些知情的政府工作人员以及高铁办的工作人员、评估公司的人员就应当构成共同犯罪,而且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更懂得国家法律,更懂得地方拆迁补偿政策,因此他们的行为性质应当比普通百姓更为严重,如果这些参与的人员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那么片面追究不懂法律,不懂政策、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孙志明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就完全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孙志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征地拆迁补偿是在拆迁人员明确知道被拆迁对象是违章搭建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拆迁人受到欺瞒的情形,诈骗一说无从谈起。



(一)骆卫云在神马公司违章搭建钢棚的行为是一种公开的行为,补偿行为也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公开的行为,拆迁人进化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从上到下,对被补偿对象----违章搭建钢棚的情况了如指掌,不存在孙志明对拆迁人进行欺瞒之行为,这一事实可以从参与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里面得到充分的证明

1、负责征地拆迁的证人朱兴传的证言证实他们在拆迁工作例会上对整个杭长线突击搭建的情况有向领导汇报过,领导对神马公司违章搭建不可能不知情。朱兴传在证词里面提到,“由于当时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的拆迁户都存在突击抢建的情况,我们镇的城管执法中队去制止过,老百姓在城管去的时候马上就停,但城管走后,他们马上又偷偷搭建,导致城管中队无法制止,这样杭长铁路进化段沿线的拆迁控违工作就无法开展,只能听之任之,在正式拆迁开始后,我们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召开相关的汇报,例行会议时,就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突击搭建的情况在会议上向领导汇报过,没有什么隐瞒的”。

2、负责征地拆迁的证人祝建坤的证言证实,参与此次拆迁的工作人员都知道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事情。他在证词里面提到:“我认为其他人也有责任,首先是在前道环节,违章建筑的管理部门是村建办、城管执法中队,神马公司突击搭建这样规模的违章建筑是需要持续相当一段时间的,而征迁这个事情周围老百姓都知道,镇里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我听说城管执法中队的田副队长还去神马公司现场给这个钢棚拍了照,但城管执法中队一直没有查处、拆除,导致违章建筑一直存在,我第一次去确定范围和界址时这个钢棚基本都搭建好了,已经既成事实了,当时的村建办相关人员应该是有责任的,当时的村建办副主任兼城管执法中队队长邵叶良肯定也是知道这个情况的…..,评估结束后,后面还需要经过试算、核算、审验、领导审批等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他们应该调查建筑物是否办理批建手续以及建设时间等情况,而神马公司违章搭建的这个钢棚,我可以肯定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是合法的,最终却也得到了全额的赔偿,我认为负责神马机械征迁的工作人员对神马机械突击抢建违章建筑其实是应该有数的,这不是我一个人就能一手遮天盖住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些环节中,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导致违章建筑获得补偿”。

3、负责征地拆迁的证人孔春波的证言证实,参与此次拆迁的工作人员都知道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事情。孔春波在证词里提到:“20105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个时候杭长铁路进化段拆迁还没有开始,有一天,城管执法中队田杭军找到我说有举报杭州神马公司正在搭建违章建筑,叫我跟他一起去看看,这样我们就来到神马公司现场,到现场的时候,神马公司的负责人都不在,我们看到现场有几个人正在搭建钢棚,我们就对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我们就要求他们立即停工,然后我们就走了。……那个时候,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的老百姓都在突击搭建,我们刚开始也去制止过,但由于老百姓都是我们去的时候停了,但我们一走,他们马上突击搭建,时间一长,我们城管执法中队根本没有人力物力去处理这些事,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拆迁后,我印象中没有一户因为违章建筑被拆了,而且过了不久,拆迁正式开始,镇人民政府的拆迁人员都将这些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纳入评估范围,并且给予补偿。”

4、负责征地拆迁的证人邵叶良的证言证实,参与此次拆迁的工作人员都知道神马公司的违章搭建事情。而且还证明杭长线上的王家闸、裘家坞一带也有违章抢建搭建的问题,也都纳入了拆迁补偿的范围。

(二)现有证据证明本案中的拆迁补偿行为完全是当地政府的主导行为。对违章建筑进行补偿体现的也是政府的意志。

1、拆迁补偿行为完全是当地政府的主导行为。拆迁补偿协议名义上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实际上是进化镇政府一手确定的,证人华小平的证言也证实,补偿的结果被告人孙志明并没有提任何要求。华小平在证言里提到,“20105月初,萧山区人民政府召开了拆迁动员会议,进化镇党委决定此次拆迁由我牵头,村镇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神马公司的拆迁只有三个人参与,分别是我、祝建坤和朱兴传。评估报告出来后,孙志明对评估报告没有提出要求。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补偿协议更多地体现的是作为拆迁单位的进化镇镇政府的意志,因为补多补少、该补不该补首先是由政府依照国家政策而定,而不是依照被拆迁人的意志而定。

2、对违章建筑进行补偿体现的也是政府的意志所有的从事拆迁工作的证人无一例外地证实,对违章建筑给予补偿是政府允许的,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度。

证人朱兴传证言证明,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对违章建筑也进行了补偿,所以说对违章建筑的补偿体现的也是政府的意志,朱兴传在其证词里明确指出,“从拆迁进度和获取群众配合角度,只能将这些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都纳入评估范围,给被征迁补偿”;证人孔春波的证言更是明确无误地证明,“整个杭长铁路进化段拆迁后,我印象中没有一户因为违章建筑被拆了,而且过了不久,拆迁正式开始,镇人民政府的拆迁人员都将这些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纳入评估范围,并且给予补偿”;证人华小平,他是进化镇的拆迁总指挥,也是负责神马公司的拆迁工作,其所说的就更加具有代表性,华小平在他的证言里面提到,“我们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召开相关的汇报、例行会议时,就整个航长线铁路进化段突击搭建的情况在会议上汇报过,也汇报了王家闸村有几家小企业比如梦雨鞋业等违章搭建情况,最后考虑到拆迁进度和争取群众配合,经过集体讨论只能将这些突击搭建的违章建筑都纳入评估范围,给被征迁户补偿”,除了上述证人证明对违章建筑给予补偿是基于考虑拆迁进度这样一个政府意志外。还有所有的其他负责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同样可以证实,对违章建筑是可以给予补偿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所有证人均提到对违章建筑全部给予了补偿,为了行文简洁,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三)仅凭一张《证明》无法认定被告人孙志明构成诈骗罪。

1、首先《证明》在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结束时段出具的。拆迁补偿的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时间为201063日至20101020日。而《证明》是在20101015日出具的。在这个时段,评估工作早已完成,拆迁评估的结论早已经出来。也就是说该《证明》根本不足以影响到评估报告的结论。

2、《证明》是在20101015孙志明应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出具的

孙志明此前从来没有经历过拆迁事项,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根本不知道拆迁补偿需要开具证明,更不知道《证明》内容及应当怎样开具,他是在从事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祝建坤的要求下,并按照祝建坤的提示开具的。孙志明本人并不清楚开具该《证明》的意义何在。

3、《证明》并不足以误导从事拆迁补偿的政府工作人员。

所有从事神马公司拆迁补偿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均明确知道神马公司搭建的钢棚的具体时间。对神马公司违章搭建的钢棚的拆迁补偿并非基于该《证明》的误导而作出的,而是基于上面我们所讲的政府意志,即进化镇政府明知是违章抢建的钢棚,但为了加快拆迁进度而予以补偿。

事实上,骆卫云等人在神马公司搭建违章钢棚时,进化镇城管执法中队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去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拍照取证,后来没过多久进化镇城管执法中队就参与了神马公司的拆迁补偿事宜,这一事实有被告人孙志明、骆卫云、李金法、祝建坤等人口供予以证实,因此政府部门在对神马公司进行拆迁补偿时完全清楚神马公司违章搭建的钢棚的准确时间。并没有因为《证明》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四、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被征用土地及其建筑物进行补偿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同时补偿也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

1、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被征用土地及其建筑物进行补偿有事实依据。

1)拆迁补偿的地块的使用权属于孙志明所在的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是该公司通过与萧山区进化镇泗洲村经济合作社订立《土地转让合同》,并支付对价合法获取的,因此对所征用土地获取补偿有事实依据。

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在2002818日与萧山区进化镇泗洲村经济合作社订立《土地转让合同》,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支付50余万元对价后获得了21.29亩土地的使用权,2004年,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取得其中11.76亩土地使用权,并于2006年在该地块上建造了1千多平方米的厂房。

2010年上半年,骆卫云等人在获得神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块搭建了6585平方米的厂房。

后因修建杭州至长沙的高铁,该线路需要经过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需要拆迁,为此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拆迁补偿进行协商,并委托独立第三方------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评估,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0年十月二十日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出具《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神马公司2004年建造的1054.11平方米建筑确定的补偿价为每平方米1169元,对其在2010年建造的6585平方米厂房确定的补偿价为每平方米441元。2011327日,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与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订立《萧山区进化镇杭长线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房屋补偿款为4391065元、装修款为1415519元等项,共计5996704元。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属于2010年新建厂房的补偿款420万元中的一半支付给骆卫云等人。

2)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在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其中包括搭建的钢棚均是真实存在,而非虚构的建筑,因此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对被拆迁的建筑物享有拆迁补偿权有事实依据。

2、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2)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符合杭州市萧山区的补偿政策,也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征地拆迁冻结公告》可知,骆卫云等人在神马公司搭建的违章建筑可以获得补偿。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201062日制定的《征地拆迁冻结公告》(注:实际上该公告张贴时间还要晚于201062日)明确规定,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062日起至201161日止。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停在办理上述建设用地蓝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调换、新建和翻扩建审批、核发营业执照及农业结构调整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用地范围内建造各类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和突击装潢。违者一律不用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根据上述《征地拆迁冻结公告》可知,在201062日起至201161日违章搭建的建筑物一律不用补偿,也就是说在早于该时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还是可以获得补偿。

很显然,骆卫云等人在神马公司空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早于该时间,这有证人孔春波的证言以及书证《拆迁房屋估价报告》等可以证实(证人孔春波的证言证实,“我从2004年招聘进入进化镇城管环卫中队,后改名城管执法中队。2010年开始我负责管理拆除、控制、查处违章建筑,我负责欢潭片,祝家村就该区域内。队长是邵叶良,副队是田杭军。20105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个时候杭长铁路进化段拆迁还没有开始,有一天,城管执法中队田杭军找到我说有举报杭州神马公司正在搭建违章建筑,叫我跟他一起去看看,这样我们就来到神马公司现场,到现场的时候,神马公司的负责人都不在,我们看到现场有几个人正在搭建钢棚,我们就对现场进行拍照,同时我们就要求他们立即停工,然后我们就走了”;证人朱兴传的证言证实,“神马公司的违章建筑是在2010年春节后,有几个滨江人到神马机械的空地上突击抢建的”;书证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拆迁房屋估价报告》证实,他们对神马公司进行评估的工作时间是201063日至20101020日,最终完成报告的时间是20101020日,这就证实神马公司违章搭建的钢棚是在201063日之前完成的)。因此根据该公告的精神,是完全符合补偿要求的。实际上杭长线在萧山区进化镇其他地方的同样情形的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也证实了我们这一观点。

3、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

1)被补偿对象主体合法。在涉案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拆迁的对象是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被补偿的对象为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对象条件。

2)有政府委托的独立第三方的拆迁补偿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征地拆迁启动后,除了履行了正常的征地拆迁手续外,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为了客观公正,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的补偿定价专门委托独立第三方---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时的相关标准依法作出评估。尤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也没有以搭建的时间作为一个严格的定价标准,这也说明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符合规定。这从下面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表中的房屋面积的核对清单可以证明:

3)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获得拆迁补偿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核”,最后才做出补偿的

五、孙志明的行为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即单位行为。单位主体不能构成诈骗罪,指控孙志明犯诈骗罪很显然犯罪主体不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诈骗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即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属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法人,本案的被拆迁人是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补偿利益归也属于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孙志明作为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员,为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接受拆迁补偿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典型的单位行为,而对于孙志明来说,是典型的职务行为。但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诈骗罪,孙志明的职务行为自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

六、本案的定性应当为拆迁补偿争议纠纷

1、本案的拆迁补偿存在严重的不规范之处,但这不足以影响到本案定性为拆迁补偿争议纠纷的性质。

实事求是讲,进化镇政府以及孙志明及其所在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补偿中存在个别的不规范之行为,如应拆迁工作人员的要求出具与搭建时间有出入的书面《证明》,但这正如我们在上面第三点所分析的,该《证明》并不影响到政府部门对被拆迁钢棚真实的建筑时间的准确认定,因此拆迁补偿丝毫不受《证明》的影响,而且该《证明》是神马公司应政府拆迁补偿的需要而被动出具的。

2、政府作出拆迁补偿是以实际存在的建筑物作为标的,政府明知是在什么时候违章搭建的钢棚的情况下,补与不补完全取决于进化镇政府

杭州神马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征用地块享有使用权,该地块上存在实实在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部分违章建筑物,神马公司以及孙志明均无虚构不存在的建筑物来获取国家的补偿。至于神马公司的违章建筑物该不该补偿,该补偿多少,纯属典型的补偿争议问题。如果争议的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事后认为拆迁补偿有问题,那么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来认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而不应当拔高为刑事手段来处理。

七、“选择性司法”将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平原则,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控方出示的绝大部分的人证(包括被告人等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均足以证实:杭长线建设,沿线的企业和村民都有抢建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而且所有的这些抢建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都发生在神马公司抢建搭建行为之前或之后,需要说明的是,不仅是神马公司的抢建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政府部门是知情的,而且其他公司和个人的抢建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政府同样也是知情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知情的情况下对所有的抢建搭建的违章建筑都予以了拆迁补偿,而且其他公司和村民获得拆迁补偿都早于神马公司。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神马公司违章建筑获得补偿的情形与整个萧山区进化镇的其他所有的违章建筑获得补偿的情形并没有任何的特别之处。因此如果要追诉的话,辩护人认为其他参与抢建搭建违章建筑并获得补偿的企业和村民也应当被追诉;而且参与拆迁补偿工作的,并对违章建筑予以补偿的全部政府工作人员均应当被追诉,而且应当比普通百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的企业和村民的拆迁补偿行为合法,那么同样情形的神马公司的获得补偿的行为也应当是合法的。但是据辩护人了解,除了本案外,在其他参与抢建搭建的企业和村民中,没有一家企业和一个村民被以所谓诈骗罪立案追诉,没有一个参与拆迁并对违章建筑予以补偿的政府工作人员被以诈骗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很显然这种选择性的司法严重违反了司法的公平原则。其毒害不仅在于破坏了法律的平等,更在于破坏了正义的水源。当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法律将离正义越来越远。当同种情形遭遇不同的结果、当政府工作人员不能与老百姓同罪,老百姓头上的冤案必将不可避免。

综上,请求法院在裁判时,慎重考虑本案的以上诸多因素,从本案的特殊情况出发,从国家政策出发,同时考虑到司法的最终效果,对被告人孙志明宣判无罪,以维护被告人孙志明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61020



黄利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负责人。

黄律师擅长办理大案、要案,曾代理广州613诈骗案,该案涉案金额3.6个亿,天河区法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不成立

代理x洪的合同诈骗案,广州市中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

代理xx诈骗案,天河区法院采信黄律师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之日即获得人身自由

代理xx诈骗案,广州市增城区法院采信黄律师意见,被告人被判缓刑,宣判之日即获得人身自由

分享黄利红律师上述案例的判决书及辩护意见以及其他成功案例可浏览本网站“刑事辩护”专栏,或关注黄利红律师微信公众号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