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死刑辩护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马二x都不应当判处死刑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一、案情介绍:
马二x都与被害人等因微信聊天发生口角纷争,然后双方约架于越秀区麓湖公园湖畔,马二x都及其同伴4人持刀捅伤被害人等,致被害人中的两人死亡,马二不都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服,另行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提起上诉,黄律师研究案情后,发现一审判决定性正确,但由于量刑情节考虑不周,导致量刑畸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律师曾代理黄欢抢劫、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二审辩护,该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代理王x丁伤害致死案的一审辩护,xx无罪释放
    下面为广州律师黄利红为马二x都起草的二审辩护词,黄律师在辩护词里面提出了一审判决量刑时未曾考虑的诸多量刑情节。辩护词语气平缓,态度中肯,逻辑清晰,立体呈现出本案存在的系列问题。
 
马二x都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马二x都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而不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属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未考虑被害人一方及其同伴的过错问题。 
被害人马x沙及其同伴冶x明因为微信聊天与上诉人发生谩骂,随后被害人马x沙及冶x明对上诉人进行“约架”,到了现场后,被害人一方又依仗人多势众将上诉人团团围住,并首先动手打人,很显然在案件发生的起因方面上诉人及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当适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认为这种认定是不客观、不正确的。
二、一审法院未适当考虑上诉人的行为的“自卫”成分问题。
上诉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多少带有一定的自卫性质。假如没有被害人及其同伴对上诉人进行包围和殴打,上诉人及其同案人张x青持刀捅人的行为也许就可以避免。
案发之时,被害人及其同伴等12个人将上诉人等4人团团围住,并依仗人多势众首先用巴掌打上诉人耳光,用擀面杖捅上诉人的腹部,可以说上诉人的生命面临一定急迫的危险,情急之下,上诉人马二x都及其同案人张x青拔刀乱刺,伤及他人,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自卫的性质。这一情节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自卫的成分还是客观存在,法院量刑应当适当考虑这一酌定情节,减轻上诉人的刑罚。
三、一审法院未考虑量刑均衡原则,导致量刑显示公正。
本案上诉人马二x都和同案人张x青两人情节及主观恶性相当,按照量刑均衡原则,两人的量刑也应当大致相同。
首先,在本案中,证人马x布、马乙x夫以及上诉人均证实同案人张x青也持刀伤人,因此事实上并不能排除其中一人是张x青持刀捅伤致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死者均为上诉人马二x都持刀捅伤致死。因此上诉人持刀伤人和同案人张x青持刀伤人,两人的主体行为大致相同,造成的结果一样;
其次,提议动刀的是同案人张x青,所以其主观恶性相比较于上诉人要重一些。证人马艾布在证词里面提到,“马乃(即张x青)说过对方人多我们就直接动刀。---,当时我看到对方人多,就说我们会吃亏的,还是走吧,马乃(即张x青)说怕什么。”(可参见一审判决书的14页最后一行和15页的第三行)
第三,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而同案人张x青没有自首情节。
基于上述三点,法院对上诉人马二x都的量刑应当轻于同案人张x青,至少是不应当重于张x青的量刑才对,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马二x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情节相似的同案人张x青却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这一判决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
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时未考虑上诉人赔偿的情节问题。
案件发生后,上诉人马二x都的家人应上诉人的要求,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赔偿,共计支付了赔偿款六万元。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虽然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基本清楚,证据也基本充分,定罪没有问题。但是一审法院却在量刑时对诸多情节考虑不周,且严重违背量刑均衡原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并遵循量刑均衡的原则,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的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上述四点因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更轻的刑期,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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