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为死刑犯提供二审辩护死刑改判无期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一、案情简介
二、辩护词
三、判决书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x因持刀伤害他人致死以及抢劫罪被司法机关追诉,黄x一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接受黄x家属委托为黄x提起上诉,并出庭为其进行二审辩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代书的上诉意见以及二审辩护意见,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将黄x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至此黄利红律师又一次挽救了一个生命和一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二、黄x故意伤害及抢劫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黄x的二审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提供法庭辩护。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建议法庭关注以下情节对上诉人黄x减轻处罚,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1、本案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上诉人黄x并非蓄意闹事,后果虽然极其严重,但相对于刻意策划的蓄意闹事其主观恶性要相对小些。
上诉人黄x案发当天在宵夜过程中喝了大量啤酒,因酒精作用自制力相对下降,容易冲动,在和受害人打架过程中,因不敌对方,情绪失控之下持刀追赶并捅伤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这种行为是在激情状态下冲动发生的,这跟清醒状态下蓄意闹事,主观恶性要小。
2、犯罪手段一般,不存在特别恶劣之行为。上诉人黄x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原本只是想让被害人受点皮肉之苦,所以对被害人的背部捅了一刀后立即收手。其对于严重的伤害结果完全超出了预料之外。
3、上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耻辱和难过,并表现出极度的后悔。上诉人归案后才知道自己持刀捅伤他人并造成他人死亡后,非常后悔当初的冲动行为,多次向律师表示,如果可能愿意将来不惜一切代价给被害人家属赔罪,包括出卖自己的器官或献血等方式,并让律师转告其家人尽最大努力给受害人进行赔偿。上诉人的家属也尽其所能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适当的赔偿,支付了赔偿费15万元,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4、上诉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归案后,向办案单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无避重就轻之行为,庭审当中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
5、上诉人作案时年纪较轻,刚刚成年不久,这个年龄的人心智发育与生理发育不相一致,容易冲动,但是也容易改造。
综上所述,建议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情节,对上诉人黄x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关于抢劫罪
1、上诉人黄x是从犯。表现在:
A、对抢劫犯罪没有参与合谋。案发当天上诉人黄x和同案人相约出去溜冰,事先并没有商议对他人实施抢劫。黄x也不知道同案人要对他人实施抢劫。同案人对他人实施抢劫时也没有和黄x提起,所以黄x对同案人的行为无法预知、无法左右。
B、上诉人黄x没有对被害人实施直接的抢劫行为,他既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也没有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搜身抢劫。
C、上诉人黄x未参与分赃之行为。案发后,黄x只是被动接受了同案人给他的100元钱。
D、上诉人黄x在同案人实施抢劫之时,主观上应当只是存在一种朦胧的预感。
上述几个方面充分表明其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黄x处于从犯地位。
2、上诉人认罪态度好。上诉人归案后,向办案单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无避重就轻之行为,对于侦查机关顺利破案提供了便利,庭审当中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
3、上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建议法庭充分考虑上诉人黄x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3年5月26日
三、黄x故意伤害致死及抢劫一案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