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就宋x民受贿案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意见书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4日

      黄利红,广州资深刑事律师,专注办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合同诈骗、贩卖毒品等案件。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x、郭x和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可点击广州律师成功案例及相关判决书)。为涉嫌贩卖60公斤冰毒的被告人谢x音辩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为涉嫌诈骗3.4个亿的被告人严xx辩护,法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认定诈骗不成立(点击查看上述案例:广州律师成功案例及裁判文书)。下面是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受贿的案件,黄利红律师针对法院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久拖不决问题草拟了一份法律意见书,以督促法院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x民涉嫌受贿一案法律意见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x民涉嫌受贿一案20149月底宣判,宣判后宋x民随即提出上诉,从上诉到现在已经是一年五个月,期间辩护律师向贵院递交了辩护词等诸多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件,也曾向贵院院长反应本案存在的极其严重问题,可是案件至今依然没有任何的音信,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来说,用度日如年、心急如焚来形容可以说是一点都不过分。我作为上诉人宋x民的辩护律师,对案情有深刻全面的了解,知道本案冤情深重(可详见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时案件的久拖不决也让我们察觉到了案件审理中的重重压力,出于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我现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贵院提出如下四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希望本案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一、建议法院对宋x民变更强制措施,将刑事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做可以解决法院面临的几大难题。
1、超期羁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很显然贵院受理案件至今即使扣除检察院一个月的查阅案卷的时间,也是远远超过法定的审限。而且案件上诉至今,我们辩护人也没有收到贵院任何关于本案延长审限的通知。辩护人认为,在超审限的情况下,建议法院要不无罪放人,要不变更强制措施,以彰显贵院对法制和人权最起码的尊重,也避免法院因此而遭遇的法律尴尬。
2、无罪错押的问题。本案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的硬伤(详见本辩护人的辩护词),上诉人存在改判无罪的极大可能性,久拖不决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造成无罪错押,不仅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可能因久拖不决而额外增加将来国家刑事赔偿的数额,从而间接地增加了我国纳税人的负担。
    3、量刑过重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我们不讨论这个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存在的诸多严重问题,假设所谓的受贿金额都成立,请注意,我这里用的是假设,上诉人宋x民从201233日被刑拘到现在,其被羁押的时间也长达4年有余,根据《刑九》的量刑规定,假设受贿的金额成立,那么其应当承受的刑期可能也不会长达4年之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助于避免法院因超期羁押而导致迫不得已非法加重上诉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建议贵院尽快审理,及时结案。
辩护人之所以建议贵院及时审理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及时审理有助于恢复人们对法院的信心,坚定人们对法制的信念。相反,案件久拖不决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均会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许多的猜疑及联想,促使人们动摇对贵院的信任,动摇大家对法制的信念。哲人就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及时实现,迟到的正义不叫正义。
2及时审理有助于减少诉累。案件久拖不决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及时审理和结案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及辩护人、法官、公诉人等各方遭受不必要的诉累。
3及时审理可以避免法院法官可能因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而遭遇到的可能的问责问题。
三、建议贵院将宋x民受贿一案与其他密切相关的5个案件并案审理。
x民、万x扬、江x才、焦x军、刘x培、李x勇等受贿案等六个案件,本来是一个案件,纪委和检察院为了特定的工作需要,人为割裂为六个案件,建议贵院依法并案审理。
1六案乃系一案。上面所有的所谓“受贿人”为同一家单位,所涉及的受贿绝大部分为所谓的“共同受贿”,所涉案情相同或相关。依法应当并案审理。人为的分案处理客观上阻碍了事实真相的调查,并案审理有利于揭示案件真相,避免人为分案处理可能造成的冤假错案。
2、有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四、建议贵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在为上诉人宋x民递交上诉材料的同时,一并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希望二审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允许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1、上诉人宋x民否定被指控的全部受贿事实,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在此情形下,案件证据链极其脆弱,证人证言成了定案的最重要的证据,如果证人不出庭无法查明事实真相。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状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证人不符合未成年人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情形;那么本案证人是否符合“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的两种情形呢?很显然,也是不符合的。因为在受贿指控中,证据链中最重要的两个环就是双方的供述、证言,没有这些供述、证言,根本无法定罪,也就是说任何一方的言词证据都对案件有决定性影响。换句话说,本案中行贿方的证言对定罪有直接影响,根本不符合不出庭的条件。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证人有类似于前述三种情形的其他合理原因,所以本案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3、本案证人或证人之间就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在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出入,或含糊不清,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证言制作存在重大瑕疵(如许多证言和笔录都不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即合理的时间里做出来的,比如说证人蔡x源的笔录,侦查人员用了17分钟做了长达53000多字的笔录,平均每分钟要完成200多字,很显然是不可能的完成的,类似的问题在宋x民案件中比比皆是),所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因为在此情形下,仅靠法庭上出示、宣读证言,对证言作书面质证,是解决不了证言矛盾的。而只有通过证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对质,才能使证据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上述意见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利红
                                       201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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