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今天为涉嫌受贿的付xx作罪轻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黄利红,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x以及原萝岗区商竣公司的刘x虎、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明和郭x、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广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案件发回重审,现在等待改判。下面一案是广州刑事护律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广州市政府官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付xx涉嫌受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黄利红接受委托后经过周密的研究、调查和论证,并在征得被告人付xx本人及其家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为付xx做罪轻辩护。
 
付xx涉嫌受贿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关于付xx涉嫌受贿一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于2015529日接受付xx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付xx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尽地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对本案的案情有着充分的了解,本律师认为被告人付xx收受礼金行为情节较轻,建议贵院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犯罪情节较轻。表现在:
1、被告人付xx之行为属于被动收受礼金,不存在主动索贿之情形。而且收受礼金基本上是在春节和中秋节等特定节日,这些礼金每次的金额都不大,带有一定的红包利是的性质。另外付xx与行贿人又是朋友熟人关系,对行贿人的送礼付xx碍于情面难于推却。
2、收受礼金之前或之后均没有接受行贿人的具体的请托事项。
正如起诉意见书所言,付xx只是为行贿人提供便利,辩护人认为提供便利是其正常和必须做的工作,即付xx的工作职责,绝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更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付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公仆,为相关企业提供服务,其本身就包含了在工作上为被服务对象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而且现有证据也表明付xx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也没有向行贿人允诺谋取利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在停车场经营报批中和用地规划报建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停车场经营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不在广州市交委,而在广州市市政、公安、交警、物价等部门(可参见辩护人递交的证据《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而用地规划报建的审批权同样也不在广州市交委,而在国土、规划等部门。
3、行贿人在春节及中秋节之际向付xx送礼,主观上既有联络感情的成分在里面,也有感谢的成分在里面。
当前全国各大城市普遍都存在停车难的问题。广州市的停车难问题尤其突出,一直是困扰广州市政府和广大市民的一大难题,为此广州市政府希望每年能增加一些车位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借此为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收入。但由于路边停车管理牵涉到交警、市政和物价、城管、街道等诸多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问题,这就造成了两大困扰:一是广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落实难度很大,一是相关经营路边停车的公司在办理相关经营业务时,手续非常繁琐,导致经营证照无法及时领取而造成无证经营,从而也造成国家该收的承包费用(经营路边停车的公司应上交的)难以及时收缴。面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付xx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工作期间,全力以赴投入工作,一方面出面协调相关部门,为相关经营企业及时办妥相应的经营审批手续,一方面催促相关企业及时向国家缴纳经营路边泊车的承包费。所以付xx的工作无论是对国家增加财政收入还是对企业正常经营,以及为广大市民提供停车便利,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行贿人也证明付xx在工作中不仅从来没有刁难过他们,而且还努力协调相关部门,克服多头管理所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他们的正常经营创造条件。所以行贿人逢年过节给付xx送礼带有联络感情以及感谢的成分。
4、付xx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任何损失,无危害后果。
正如上面所言,付xx在工作中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国家增收、为市民停车以及为企业正常经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其在工作中没有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任何损失。
5、付xx所收受礼金没有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公务开支上
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时支出的相关差旅费将远远超出国家的补贴标准。付xx外地出差时收取的现金主要用于弥补他和他同事在外出差费用的不足,没有用于私人消费。其收受的购物卡也是主要用于购置烟酒,用于日常的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6、付xx收受他人礼金与当时的中国的社会大环境、社会的不良风气有一定关系。但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严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付xx也自觉加强了思想认识,悬崖勒马,从那以后没有再收受过他人的红包礼金。
二、认罪态度良好。
1、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xx2015528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所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付xx2015528日主动到南沙区检察院投案,并随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参见2015528日南沙区检察院对付xx所作的询问笔录第三页)。被告人付xx投案后,未实施任何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翻供串供之行为,尤其是在没有任何转账凭证等书证和物证的情况下,付xx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收受礼金和他人行贿的行为,这对于办案人员的顺利破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些情形也充分说明付xx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轻。
2、被告人付xx真诚悔罪,在主动归案后立即要求其家属帮其退赃,其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按照付xx的要求进行了全额退赃甚至超额退赃。
三、被告人付xx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自参加工作以来,将一腔热情扑在工作上,在党的教育培养下,从一名普通职工成长为正处级干部。几乎每年都在春运、安全监督、信访维稳、应急、三防等工作中被评为积极分子并获得政府嘉奖,尤其是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工作中被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市委评为“广州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在2004年被广州市政府评为“白云机场转场工作先进个人”。在2008年四川汶川救灾工作中被广州市交委评为“先进个人”。被告人付xx在工作的几十年里,兢兢业业,吃苦耐劳,为党的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四、控方部分证据不足,涉案金额不准,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在量刑时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1、首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2008年去北京出差时收受林x送的现金1.5万元,收受汤x强送的现金1万元。这个事实不成立。 
根据控方从广州市交委调取的《付xx出差记录表》以及《付xx工作履历表》,这两份证据均证实2008年付xx根本就没有去北京出过差,所以不具备作案的地点和作案的时间。辩护人建议法庭在受贿总金额18.95万元中法院剔除这2.5万元。
2、行贿人对其行贿的金额及地点不确定,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相关情节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判决。行贿人林x在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时,强调其行贿的时间记得不是很清楚;侦查人员问及汤x强给付xx送的数额是否准确时,汤x强回答,时间长了,我记得不很清楚(参见2015年7月21日14时33分至21日15时29分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侦查人员廖x锋、杨x杰对汤x强所作的讯问笔录第4页)。
五、付xx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遵规守法,服从管教,并担任领仓,协助看守所管理其他在押被告人,在其协助下,所在的仓被南沙区看守所评为红旗标兵仓。
六、被告人付xx当前面临一些实际的困难:首先是被告人付xx在体检时曾发现颈部有斑块,容易脱落导致中风,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其次,被告人付xx之子现就读于高三,被告人被羁押对其小孩的学业已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三、被告人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其父亲患有中风,生活不能自理;其母亲眼睛患有白内障,双目几近失明。因此其双亲均需要有人照顾。
七、对被告人付xx从宽处理符合我党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在处罚上的“两少一宽”政策。
所谓“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
 “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
 (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
被告人付xx是满族人,属于少数民族,根据我党“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八、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被告人付xx的行为符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之规定,建议法院对付xx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之规定如下: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由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知,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付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且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极好,在犯罪前表现良好,对社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其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九44条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条件,建议贵院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时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我党“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付xx宽大处理,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意见供贵院参考,谢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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