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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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听取广州律师黄利红的辩护意见,撤销刘春虎受贿、滥用职权案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法院听取律师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有罪判决
-----刘x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
 
黄利红,广州刑事律师,专注办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合同诈骗、贩卖毒品等案件。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x、郭x和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可参见广州律师成功案例及相关判决书)。为涉嫌贩卖60公斤冰毒的被告人谢x音辩护,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参见广州律师成功案例及相关裁判文书)。为涉嫌诈骗3.4个亿的被告人严xx辩护,法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认定诈骗不成立(参见广州律师成功案例及裁判文书)。下面一案是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受贿案,经过艰苦卓杰的辩护工作,这个案件终于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为修建广州轨道交通21号线,需要对沿线进行征地拆迁,拆迁户叶振南使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被拆迁的宅基地谎报为国有商业用地,共骗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54余万元。萝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到2014年2月,在骗得拆迁补偿款后,叶振南贿送给广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刘x虎43万元,刘x虎涉嫌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一案萝岗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x虎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判决后,刘x虎不服,继续委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进行上诉。
广州市中院在全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x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申”的刑事裁定。
二、二审刑事裁定书
 
三、刘x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刘x虎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的阅读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并对本案的多名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对本案有着全面深刻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x虎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是完全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刘x虎未曾收受叶振南的贿赂,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1、一审法院对侦查人员的程序违法问题未进行正确认定,导致本案的非法证据未予以排除,从而做出错误的有罪判决。
      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通过非法取证手段获得相关的刘x虎的有罪供述应当排除,程序违法表现在:
      (1)一是侦查人员对上诉人刘x虎存在非法拘禁的违法情况。
      2014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刘x虎接到萝岗区反贪局的电话后赶到反贪局。萝岗区反贪局的侦查人员肖x等人对其稍作问话后,随即将刘x虎带到广州市廉政教育中心,而不是带到看守所。萝岗区检察院也没有对刘x虎及其家属下发刑事拘留通知书,自此刘x虎开始失去人身自由。在此非法拘禁期间肖x等人不停地对刘x虎进行非法审问,直到刘x虎同意将来按照他们的要求制作笔录后才被带回萝岗区检察院的讯问室,而此时已经过了八天八夜。因此上诉人刘x虎在被依法刑事拘留之前,已经被非法拘禁长达八天八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很显然萝岗区检察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刘x虎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事先通过非法拘禁等违法手段迫使刘x虎感受到恐惧,事后以“表面合法”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对刘x虎所作的有罪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刘x虎被萝岗区检察院的肖x及其同事带到广州市廉政中心的八天八夜里,办案人员肖x等人对上诉人刘x虎采取了连续的长时间的罚蹲罚站的方法,逼迫上诉人刘x虎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回答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并威胁说,“如果不老实,看我怎么收拾你,过了今晚,我就不会对你这么客气了”。刘x虎当时实在忍受不了当时的疼痛的情况下,按照侦查人员的诱供进行编排所谓的受贿事实,并同意按照这些编排好的故事进行录制讯问笔录之后才结束了广州市廉政中心的非法拘禁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通过事先的刑讯逼供,然后事后对刘x虎所作的“表面合法”而实质违法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3)本案存在指供和诱供的情形。
      刘x虎被带到广州市廉政中心的八天八夜里,办案人员肖x等人对他除了采取刑讯逼供外,还对其进行诱供和指供。他们对刘x虎说叶振南已招供你在玉泉山庄等地受贿的情况,上诉人刘x虎被迫不断地按照他们的诱供、指供的时间、地点、行贿的方式及数额反复进行编导,直到形成完整的故事为止。5月19日、5月21日的亲笔供词以及5月20日、21日所做的所谓收受贿赂的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完全是在此前编好的故事情节的基础上进行的复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刘x虎通过事先的逼供、诱供和指供,对刘x虎形成心理威慑后,再事后通过表面合法的同步录音录像对刘x虎制作有罪口供,以掩盖侦查人员事先的违法行为,侦查人员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刘x虎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也正是因为诱供和指供,所以上诉人刘x虎和行贿人叶振南所编造的故事情节基本相同。其中编造的所谓第一宗玉泉山庄受贿20万,因为辩护人通过向“虚假受贿”中的相关人调查,才得以洗脱刘x虎该宗莫须有的受贿事实。从这里也可以看处,如果没有逼供、诱供和指供,上诉人刘x虎和叶振南何以编出一模一样的行贿受贿的谎言,正常人都知道两个人要编出细节完全一样的谎言是一种零概率事件,这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那就是刘x虎和叶振南在制作笔录前受到了侦查人员的诱供、指供。所以辩护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人涂x芬、钟x秋等人的证词以铁一样的事实证明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逼供、诱供和指供。至此,按理所谓受贿人刘x虎的收受贿赂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应当客观地认定刘x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把刘x虎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是没有认定其中的两宗共计25万元的受贿金额,最终还是错误地认定刘x虎收受了叶振南的另外两宗共计18万元的贿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明显的错误,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作视而不见状。因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刘x虎审判前的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并且还详细提供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一审法院也清楚地了解到侦查人员在获取口供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问题,所以才在庭前会议上以及后来的开庭审理中,审判长多次责令公诉人尽快出示能够证明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合法的证据。但是公诉人最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合法。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该规定,刘x虎受逼供、诱供和指供情况下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很显然一审法院违心地作出刘x虎有罪的判决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故意混淆证明责任,刻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上诉人(被告人)一方,导致错案发生。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要在庭审中对控方的指控及其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就足矣,如果控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本案中,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诸多的合理怀疑,而且还在庭审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受贿,最大程度地推翻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最起码是对控方的有罪指控达到了合理怀疑的程度甚至高度怀疑的程度。详见如下:
       首先,本案指控的所谓刘x虎受贿的事实不合常情常理,更不合逻辑。
       公诉机关指控刘x虎受贿不合常理、不合逻辑的表现之一是上诉人刘x虎作为公司的合同制临时工,叶振南向其行贿43万,而王x波是公司老总,叶振南却仅向其行贿38万,上诉人刘x虎收受的贿赂竟然比公司领导还要多。这完全不符合行贿人的犯罪心理,也不符合人之常情;表现之二是,拆迁工作展开之前刘x虎并不认识拆迁户叶振南,拆迁补偿完成之前,刘x虎与叶振南双方也没有任何的私下接触,拆迁补偿完成后叶振南凭什么要屡次三番的给刘x虎行贿?!即使如叶振南所言,其认为刘x虎可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给予了帮助,想感谢一下他(见叶振南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的讯问笔录第16页),在不能确定刘x虎一定帮助过他的情况下,即使要感谢,感谢一次也就足矣,为什么要不停地进行感谢?表现之三是叶振南的行贿方式非常怪异,其中的所谓两次行贿刘x虎,一次是20万,分成两包,一包5万,一包15万;另一次行贿是5万,分成两个包,一包2万,一包3万。这故事编得也太荒诞,因为无论是20万的现金也好,还是5万的现金也好,它们的体积并不大,根本没有必要分成两包,退一步讲即便是分成两包,也应当是每份相同或大致相同。叶振南为什么要把行贿款分成两包,一包5万,一包15万;一包3万,一包2万呢?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其次、时间的不确定性说明指控的事实不成立。
      控方指控上诉人刘x虎四次受贿,无论是行贿人叶振南还是所谓的受贿人刘x虎,在他们的口供中均不能说出准确的行贿、受贿时间,如果说部分时间记不住,还说得过去,但是两个人都不能记住其中的任何一次具体的行贿受贿日期,这很不正常,况且所谓的受贿时间离审讯之时最远的还不到一年,最近的才几个月。这只能说明控方的指控不真实。这正如刘x虎所说的,他根本没有受贿,这些故事是检察院的肖x等人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下编出来的。既然是编的故事,为了不留下破绽,自然就不能给出具体的时间,否则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一旦找到该时间点不具有作案时间或不在作案地点,马脚就立马露出来。但控方没有意识到行贿、受贿没有具体的时间这本身就一个很大的破绽。
第三、控方指控刘x虎四宗受贿的事实破绽百出,刘x虎的口供和叶振南的口供相互矛盾,证明刘x虎没有收受叶振南的贿赂。
      (1)关于指控的第一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7页第9行:
问:叶振南在拿到补偿款后给了你哪些好处?
答:叶振南分四次总共给了我43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第一次是在2013年6月份,叶振南邀请镇龙站工作组的王x波、赵x亮、涂蒋芬、钟汉秋和我去广汕路旁的玉泉山庄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吃完饭后,王x波叫我先出去帮他热车,我帮他热完车后就坐回自己的车,这时叶振南走过来打开我的车后座的门,放了两袋东西进来,当时因为太黑我没看清楚是什么,叶振南跟我说“这是给你的”,我就说“哦,谢了”,然后他就走了。后来我从后视镜里看到叶振南也拿了两袋东西放到王x波的车尾箱里,之后我就开车回到家。回家后,我将那两袋东西拎回家打开看,那两个袋子是红色的,里面装的现金人民币,一包是五万元,一包是十五万元,我将这二十万元都放到了我的衣柜里。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振南的询问笔录第13页倒数第2行:
问:讲一下对刘x虎的行贿情况。
答:2013年中旬某一天(可能是周五)的晚上,我约了刘x虎、王x波、赵x亮、钟汉秋、和商总的一名员工(我不认识他)在长平玉泉山庄吃饭。饭后以经晚上8点多,大家一起走出饭店大门。刘x虎往停车场走去,我跟上去问刘x虎、王x波、赵x亮他们今晚去哪里,刘x虎说他们去卡拉ok,我跟刘x虎说去卡拉ok就带点烟过去啦。于是我到我的车的后座上取出二包现金(现金分别用红色塑料袋包好,用一个红色礼品袋装着,一包5万元人民币、另一包15万元人民币,共20万元),我把现金放到刘x虎车的后座。然后我就走到酒店大门处和赵x亮、钟x秋、王x波等人打招呼,并送了两条芙蓉王给赵x亮,然后大家各自走了。
对于上面刘x虎和叶振南关于第一次所谓受贿和行贿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不少的破绽。
按照刘x虎的说法,吃完饭后,王x波叫刘x虎帮他热车,那也就是说刘x虎比其他人(包括王x波、赵x亮等人)先离开饭店,但是按照叶振南的说法,晚饭后,刘x虎往停车场走,叶振南跟上去问刘x虎、王x波、赵x亮他们今晚去哪里,刘x虎说去卡拉ok,叶振南说去卡拉ok就带点烟过去啦。于是他就从他自己的车后座取出二包现金放到刘x虎的车的后座上。按照叶振南的上述说法,刘x虎是和王x波等人是一起离开饭店的,刘x虎并没有给王x波热车。而且叶振南说的送“烟”的话和行为是大家听到和看到的。很显然这两个人所说的这些细节是完全矛盾的。除此之外,刘x虎说从后视镜里面看到叶振南也拿了两袋东西放到王x波的车尾箱里,但叶振南却没有提到,这是矛盾之二;矛盾之三是叶振南给刘x虎送了两包共20万的现金后,他随后给赵x亮送了两条芙蓉王。
       综上所述,关于指控的第一总受贿,刘x虎的口供和叶振南的口供在诸多细节上存在矛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刘x虎的上述口供还是叶振南的上述口供都是编造的不实之词,所以不合常理,刘x虎说王x波叫他先去帮他热车,南方的6月大热天还真需要热车啊!这话谁听了都不会相信。叶振南当作那么多人的面给刘x虎送“烟”(现金20万),无论是刘x虎还是叶振南都不至于傻到不知道回避的程度吧。再则,如果刘x虎去过玉泉山庄,并与叶振南有上述接触,而刘x虎在后来的口供中否认有去过玉泉山庄,为什么侦查人员不找当时在场的赵x亮、涂蒋芬、钟汉秋、卢x友、王x波等人核实查证。还有如果刘x虎真的去刘玉泉山庄,为什么同案人王x波、卢x友等人没有任何一个站出来指证刘x虎去到玉泉山庄(事实上,这些本该由侦查人员完成的调查取证工作最后还是由辩护人完成,辩护人通过向证人调查取证证明,除了所谓的玉泉山庄刘x虎收受叶振南20万纯属子虚乌有的谎言之外,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证明了所谓的行贿事实完全是逼供、指供、诱供的结果,不然无法解释为何两个人编出的行贿受贿谎言会是一模一样)。
       (2)关于控方指控的第二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8页第2行:
       第二次是2013年7月份,那是一天下午,叶振南来到我位于镇龙大道181号二楼的办公室里,我看到他手里拎着一个绿色的袋子,袋子上面印着他自己经营的保健品的标志,他把袋子给我,并跟我说“这酒在市面上是买不到的”,我说“这么好”。接着,叶振南从他背着的棕色包里掏出两包用黑色胶带包住的东西给我,并跟我“给点买烟钱我”,我就说“这么多”,然后他就离开了办公室。我回到家后拆开来看,发现里面装的也是现金人民币,一包两万元,一包三万元,我把这五万元也放到了我的衣柜里。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振南的询问笔录第14页第2段第4行:
……,所以在2013年6月底某一天下午接近下班时间,我到拆迁部楼下的路边,打电话叫刘x虎出来,我用新时代绿色的麻布袋装了两支我销售店卖的松花酒给了刘x虎,我跟他讲“你在办公室人多口杂,先拿两支酒饮住先”。刘x虎接到手上往回走,这时我叫“虎仔返来返来,给两条烟你”,然后我在我车上的“袋鼠牌”褐色手提包中取了两捆用塑料袋包好的钱(一捆2万元人民币、另一捆3万元人民币),放到了刘x虎手上的麻布袋中,刘x虎应了一声“哦”,然后就走回办公室了。
       从上面刘x虎和叶振南描述的第二宗行贿受贿的地点来看,刘x虎说的是办公室,叶振南说的是拆迁部楼下的路边,这是破绽之一,破绽之二就是,刘x虎如果真有收受叶振南的贿赂,也不至于向叶振南所描述的那样连一句感谢或寒暄的话没有,拿到叶振南送的酒和受贿款就走。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尽管花了8天8夜进行逼供、诱供、指供,但这种通过逼供、诱供、指供等手段编造出来的故事不论编得多么周密都还是会留下不少的破绽。
      (3)关于控方指控的第三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8页第2段:
       第三次是在2013年中秋节前,记得那时我下班开车开到均和加油站的时候,叶振南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均和加油站,他叫我等一下他。于是我就将车停在路边等他,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叶振南开了一辆咖啡色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停在我的车后面,并从他的车尾箱拿出两盒广州酒家的月饼和两个装有他自己经营的保健酒的袋子给我,他说其中一盒月饼和一个袋子是给我的,另一盒月饼和袋子是给王x波的,他会打电话跟王x波说。叶振南走后我就打电话跟王x波说叶振南有带东西给你,问他在那里。他说在镇龙办公室,我就开车掉头去回到镇龙办公室。到那之后,王x波叫我把东西放在办公室的沙发上,我放下东西之后就走了。回到家后,我发现酒盒子下面还压着一个黑色胶带,我打开来看发现里面也是现金人民币,一共五万元,我将这五万元也放到了我的衣柜里。春节过后,我回到镇龙办公室,看到叶振南拿给王x波的那个月饼和那个袋子还放在沙发上,我就打开那个袋子,发现酒盒子下面也压着一个黑色的胶袋,里面也装置五万元人民币,我就拿走了这五万元放到家里的衣柜里。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振南的询问笔录第15页第1段:
       2013年中秋节前,刘x虎下班开车回广州,我打电话给他说我要送一些月饼和公司的松花酒给他和王x波。在广汕公路均和路段,我开车赶上他,我把两盒月饼、两支松花酒(两支松花酒的袋中各放了五万元人民币现金,共十万)放到他车上,之后他就开车走了,刘x虎当时开的车好像为银灰色的越野车。
       刘x虎的上述第三次关于受贿的描述露出的破绽同样非常明显:
       叶振南通过刘x虎转交月饼和酒给王x波,且按刘x虎的上面的说法,他是随后打电话给了王x波,王x波也叫刘x虎放到办公室,叶振南也说他会给王x波打电话,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天天回办公室的王x波、刘x虎为什么没有看到这些东西,刘x虎经常在办公室为什么没有再次提醒王x波。叶振南送的这些月饼和装有5万元钱的黑色胶袋放在沙发这么明显几乎大家天天都要坐的地方,为什么会过了将近半年后的第二年春节才再次注意到这些东西。还有在刘x虎和叶振南打电话告诉王x波的情况下,刘x虎作为王x波的下属,即使再贪婪,有可能愚蠢到把叶振南送给王x波的贿款都拿回家吗!再次,既然王x波叫刘x虎将叶振南送给他的贿赂放在办公室,王x波为什么一直不去取。还有,既然刘x虎上面说的属实,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向王x波查实刘x虎和叶振南是否有打电话给他,为什么不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调查办公室里的沙发上是否有月饼和黑色胶袋。只要查实如果王x波根本没有收到过刘x虎和叶振南的电话,或者办公室的同事证明沙发上根本没有月饼和装有5万元钱的黑色胶袋就可以马上判断出刘x虎和叶振南的上述口供不真实。当然仔细分析,侦查人员也不能查,因为正如前面所揭示的,故事本身是侦查人员通过8天8夜的非法拘禁,使用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所以不是侦查人员不细心,而是根本就没有必要向王x波调查,因为他们心里早就知道这本身就是一件子虚乌有的事情。正因为这样,辩护人才在开庭前通过向法院递交《情况汇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以及口头形式,多次提出要求叶振南、王x波等人出庭作证,来洗清刘x虎所蒙受的不白之冤。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叶振南5月份诈骗拆迁补偿款1200多万的事情,刘x虎在8月初就知道萝岗区拆迁办委托周律师到萝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这个时候,刘x虎还会收受叶振南的贿赂吗!
       很显然上述疑点完全违背了正常人的认知和正常的逻辑。不足以采信为本案证据。
      (4)关于控方指控的第4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9页第2段:
       第四次是在2014年2月份,我下班的时候接到叶振南的电话,他问我为什么要去他那个房子那里重新测量,我回答说我也不清楚,我只是按领导的意思去做。下班后我开车回家,当我开车到广汕路李伯坳路段时,又接到叶振南的电话,他问我在哪里,我就说在李伯坳这里,叶振南就让我等一下,我就将车停在路边等他。大概十五分钟左右,叶振南开车来到我停车的地方,从他车尾箱里拿出一个黑色胶袋包住的东西递给我,并跟我说你帮帮我问问王x波是怎么回事,让王x波打个电话给他。我说好,然后叶振南就开车离开了。回到家后,我打开那个黑色胶袋,发现里面装的是现金人民币八万元,我就把这八万元也放进家里的衣柜里了。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振南的询问笔录第15页第2段:
       2014年春节后(大概是1月底),某天早上我给电话刘x虎,问他上次他跟我讲我被人投诉,要去重新量我已经征拆的土地的事,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说正在上班,没空,下班后再看看什么情况或改天再找时间。在下午五点多左右我再给电话刘x虎,刘x虎说他已经下班走了回到了李伯坳,我说我有急事找他,让他先停下来,然后我就开车过去追他。在广汕路李伯坳段萝岗侧,我追上了刘x虎,他当时停了车在路边等我。我停好车,刘x虎问我什么事,我说我被投诉的事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说是量地的事现在上面还没有安排,等安排好后我再通知你过来量地。然后我从我车后备箱拿出绿色的袋子装好的8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到他车的后排座位,跟他说“这里有些烟,你拿回去食下,顺便有少少现金”,他说“甘样啊甘样我走先呀”,然后我们各自离开。
从上面两人对第四次的受贿的描述,可以看出几个问题:首先是两人所说的行贿受贿时间不一致。刘x虎说的时间是2014年2月份,叶振南说的时间是2014年1月底。其次,正如上面我们所说的,叶振南5月份诈骗拆迁补偿款1200多万,刘x虎8月初就知道拆迁办委托周律师到萝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这个时候,刘x虎还会收受叶振南的贿赂吗!
       第四、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刘x虎不曾收受贿赂。
       辩护人在听取了刘x虎未曾收受贿赂的辩解以及发现本案证据的诸多破绽后,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并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证明上诉人刘x虎未曾收受过叶振南的贿赂,办案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1)刘x虎手机的《通话清单》证明刘x虎是2014年5月14日后就再也没有通话记录,从而证明2014年5月14日接到萝岗区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去到检察院,到5月21日刘x虎被刑事拘留时,其已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8天8夜。这一事实也说明刘x虎为什么会在后来的笔录中出现所谓收受贿赂的虚假供述。
(2)《劳动合同》证明刘x虎是商竣公司的临时工,他的工作内容只是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刘x虎对征地拆迁补偿并不具有拍板决策的权力,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样一个受贿的前提条件。
(3)《合资建房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证明刘x虎家的房屋属于合作建房,刘x虎家里出地皮,合同的另一方罗海珍出资建设(包括装修),从而证明刘x虎家里的房屋装修根本不需要刘x虎出钱。刘x虎在讯问笔录里面所说的受贿款一部分即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纯属编造的不实之词,刘x虎是在刑事拘留之前受到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下在后来所作的虚假供述。
(4)《工商银行自助终端机打印资料》证明刘x虎不存在大额钱款存入和支出,从而也证明刘x虎不存在受贿的问题。
(5)刘x虎2013年8月份向银行借贷28299元的《还款计划表》证明刘x虎不存在受贿的事实。起诉书指控他在2013年6、7月份分别受贿20万、5万,如果刘x虎真有收受他人贿赂,他在当时根本就不需要向银行进行借贷28299元。
(6)《支付宝交易明细》 证明刘x虎没有大额支出,从而也证明刘x虎不曾受贿。
(7)黄庄17社的所有成年的村民联名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诉人刘x虎在村内从不参与赌博的事实,从而证明所谓的受贿款被赌博挥霍纯属子虚乌有,受贿之事不成立,刘x虎受贿的笔录纯属编造。
       综上所述,辩护人提出的上述合理怀疑以及大量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刘x虎没有收受过叶振南的贿赂。一审法院本应当让公诉人对上述合理怀疑进行逐个排除,但是法院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判决书认为辩护人出示的相关证据不足以否定被告人刘x虎受贿的行为。上诉人人认为这完全是转移证明责任,即法院将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和辩护人,因为即使如判决书所言,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刘x虎未曾受贿的可能,至少证明刘x虎很可能没有受贿,极有可能被诬陷这一合理怀疑。在这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已经达到了对控方指控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刘x虎有受贿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并没有证明无罪的责任,法院不能以辩护人或被告人不能证明无罪而反向推导刘x虎有罪,一审法院这种转移证明责任的行为不仅是非常错误的,而且也是造成错误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3、一审判决缺乏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支持。
       第一、上诉人刘x虎的2014年5月31日以后所作的口供均证明其没有收受叶振南的贿赂。
       第二、本案没有一份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刘x虎有受贿的行为。
       辩护人查阅了全部证据,除了“行贿人”、“受贿人”等人的口供这些主观证据外,竟然没有发现一份物证和书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刘x虎有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诉人的这些口供以及“行贿人”的口供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主观性使得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极低,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而且言词证据获取容易受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的影响,容易变化。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四次受贿除了带有重大瑕疵的“行贿人”、“受贿人”等人的口供外,并没有任何的物证和书证,甚至也没有客观的第三方的证人证言(后来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开庭时补充的证人证言也是在辩护人递交的证人证言的基础上补充的,而且也进一步证明刘x虎没有收受贿赂),很显然只是依靠非法拘禁、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来指控上诉人刘x虎收受叶振南的贿赂是非常不靠谱的,高压之下何患无辞,古今中外多少冤假错案就是这么形成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被公诉机关隐藏未移送法院也未给律师查阅的《叶振南关于其家庭收支情况的口供》也证明刘x虎没有受贿的行为。该份证据是有关知情人员向我们透露后才设法取得的。
侦查机关在2014年6月6日13时15分至6日17时55分对叶振南所做的讯问笔录对其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前后的家庭经济状况(收支情况)作了详细地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叶振南讯问笔录第6页里:叶振南说2013年5月20号左右领取了补偿款一共1200多万(准确地说是1211万),在领取补偿款之后将全部补偿款转账到他的镇龙邮局储蓄卡,在转账的同时,提取了200万左右的现金。
      在叶振南讯问笔录第7页里:叶振南说又通过转账方式转了1733226元给叶进兴,和1565300元给了叶振洪。之后又分给陈x福215万,何x兴100多万。
在叶振南讯问笔录第7页和第8页里:叶振南说行贿了王x波38万、刘x虎43万、卢x友25万、钟x秋20万、赵x亮15万。(共141万)
在叶振南讯问笔录第15页里:叶振南说一共送了196万。
在叶振南讯问笔录第15页里:
侦查人员问:你剩下的钱用到哪里去了?
叶振南回答:我在增城莱茵花园买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一百多万;在惠州龙门县买了一个几十平方米的单间,花了四十多万;在屋吓社和山口交界处抢建了一套违建房,花了七八十万元;还了三十多万元债给别人;还拿了二十万用于竹珍商行进货,剩余部分用于日常开销。(共约280万左右)
综上所述,按照叶振南的上面的陈述,他在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前是没有任何积蓄,而且对外负债30多万,领取补偿款后,收入是补偿款1211万元,各项支出汇总1321万,等于领取补偿款后到案发前其资产负债是110万。
另外通过辩护人的多方调查了解,证实叶振南在领取补偿款之后,将其中的50万高息借给九龙镇福山村书记范伟兵亲属,将其中30万购买钩机(由邓姓朋友经办)这两笔费用合计80万。也就是说叶振南案发前的支出是1321万+ 80万,即归案前其家庭支出是1401万元,收入只有补偿款即1211万元,两相抵消,叶振南归案前其负债是190万元。
       根据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叶振南完全没有能力去行贿送礼,他的行贿的190多万的现金又是从何而来那?很显然他的所有有关行贿的供词都是一派谎言。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中,控方并没有向辩护人以及法庭提供叶振南的上述讯问笔录,因为这份笔录一下就戳穿了叶振南所谓向刘x虎等人行贿的谎言,所以公诉人特意将这份讯问笔录进行隐瞒。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侦查机关为什么要把诸多的同案人进行分拆处理的原因,目的是人为地妨碍事实真相的查清,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以及叶振南诈骗、行贿一案为什么控方没有提供最权威、最客观最真实的证据-----叶振南等人的银行流水以及财产查封清单,所以这种连小朋友都觉得极不正常的现象在这里终于找到了合理的解释。
       二、上诉人刘x虎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审法院以刘x虎没有核实叶振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真伪的情况下,违反征地补偿的程序规定,在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审批表格中签名确认,属于怠于行使职权的不作为。被告人刘x虎的上级领导违法的指令不能作为办事的依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刘x虎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这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
       1、刘x虎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刘x虎发现通过查册不能查到叶振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因为刘x虎所在单位商竣公司此前并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形,公司也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操作程序,公司的所有的人都不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所以连当时的公司领导王x波、卢x友等人都不知道怎么办。在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操作程序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公司员工碰到这种疑难问题时首先要向公司的领导汇报和请示,只要这样做了,就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向领导汇报而擅自做主,那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刘x虎遇到这个新问题后当即向公司领导王x波等人作了汇报,所以上诉人刘x虎的行为是恰当的,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2、拆迁补偿被骗是拆迁办领导陈x衡拍板错误所致,责任在于拆迁办的领导,与刘x虎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刘x虎发现经过查册不能查到叶振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领导王x波做了汇报,公司领导王x波等人也很重视,立即请示了拆迁办的领导陈广衡,最后由陈广衡拍板决定按国有商业用地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此前提下,公司领导王x波特地吩咐张胜利填写报审资料,并吩咐刘x虎在经办人一栏签名。由此可见,本案中对叶振南的集体土地错误地按国有商业用地进行补偿,造成国家财产被骗,其责任完全在于对此事进行拍板的拆迁办领导陈广衡,因为他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其次是公司的领导王x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是他让自己的下属张胜利、刘x虎整理资料,签名并上报领导审批的。刘x虎在得知对叶振南的拆迁补偿事宜公司领导王x波等人请示了拆迁办的领导后,认真完成领导王x波交办的事项,其在工作中并没有任何的过失,更谈不上越权或违规的行为,反过来,刘x虎也无权拒绝公司领导王x波交办的事项,上诉人刘x虎的行为和同事张胜利的行为在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基于一种合理信赖的心态去服从和执行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命令,因此导致国家财产被骗并不是因为上诉人刘x虎的服从行为造成的,而是萝岗区政府拆迁办的领导错误拍板造成的。如果刘x虎这种执行领导命令的行为以犯罪来论处,那么刘x虎的同事张胜利以及其他在拆迁审批表上签名的人包括廖建文、魏俊强、粱德志、郭粤明等人是不是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显然这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事实上上述人员也没有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刘x虎的工作行为完全是按拆迁办的上级领导陈广衡的决定以及公司领导王x波的指示去做的,而这样做也是符合“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职责范畴。
       3、刘x虎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能力判断上级领导的指令是否违法,刘x虎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是一种正当的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怠于行驶职权的不作为。一审法院认定没有核实叶振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真伪的情况下,违反征地补偿的程序规定,在有关征地拆迁补偿的审批表格中签名确认,属于怠于行使职权的不作为。这个认定是错误的。第一刘x虎对叶振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两次查册查询,查询的结果都是无法查到,刘x虎对这个情况向领导做了及时的汇报。这就表明刘x虎对工作是认真负责的。第二,刘x虎的上述行为也不存在违反征地补偿的程序规定。首先我想问的是,刘春在经过规范的查册之后查不到相应结果的情况下,公诉人或者法官认为刘x虎应当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征地补偿程序来进行工作(我们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以及判决书的论证中一直没有看到,一个关于这种查册后查不到结果的情况下,具体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如果公诉人和审判人员都没有搞明白应当遵循一个什么样的程序的情况下,刘x虎向领导汇报,然后又经过上级各部门的层层把关的情况下,在领导的指令下在审批表上签名又是违反了征地补偿的那一条程序,客观地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具体程序怎么操作,商骏公司并没有先例,对此情况也没有具体的征地拆迁的程序指引,所以公司所有的人包括公司领导都不知道怎么操作。对于刘x虎来说,向上级汇报是他能够做出的唯一正确的选择,刘x虎在该事项经过层层请示后,按上级领导的指令在审批表上签名也不存在任何违反征地拆迁程序问题,因为没有任何的先例可循,也没有任何的程序指引,(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看到控方或者法院能够提供一份类似情况下,该如何操作的具体程序指南),所以作为一名合同制临时工(当时刘x虎进公司工作时间还不到一年),刘x虎根本没有能力判断上级领导的指令是否违法的,这正如他的同事张胜利以及其他在拆迁审批表上签名的工作人员廖建文、魏俊强、粱德志、郭粤明等人无能力判断上级领导的指令是否违法是同样道理。
       因此刘x虎按领导指令在审批表中签名也谈不上违反程序的问题。试问如果刘x虎当时不这样行事,他又该按照什么样的征地拆迁程序行事,一审判决应在判决说理中给予一个明示,而不是武断地认为刘x虎违反了征地拆迁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x虎作为商竣公司的临时工,协助公司的领导处理征地拆迁工作;疑难问题,请示公司领导;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等等均系其职责所在,国家财产被骗是因为拆迁办的领导陈广衡错误拍板所致,与上诉人刘x虎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x虎在拆迁补偿的工作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刘x虎犯有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x虎无罪。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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