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致涉嫌受贿罪一案当事人的一封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x毅局长:
您好!我是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利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受你家属李xx的委托担任您的辩护人,您的案件因案情重大,反贪局暂时不予批准会见,由于现在一时无法当面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您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现将侦查阶段需要注意的一些特别重要的事项通过书信提醒您,以便您更好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您就要特别小心了。这个时候您可以向侦查人员提出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如果不被答应,您可以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八项禁令”之六“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为依据,拒绝接受不合法的讯问,并对违法审讯人员提出控告。
    其次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您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您有权利拒绝回答,保持沉默。
    第四、核对笔录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给您仔细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您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如果侦查人员不允许,您有权利拒绝签名。千万记住您在笔录上签字之前,千万不要大意,要一字不漏地阅读讯问笔录,防止错记、漏记造成的严重后果,尤其是办案人员催促您赶紧签名时一定不要慌张,说不定您慢慢阅读后可能发现其中的一些猫腻或陷阱,有时一字之差会导致满盘皆输。
第五、控告的权利。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如果侦查人员对您实施了上述行为,您有提出控告的权利。侦查人员所制作的讯问笔录也会因取证程序违法而将作为非法证据被依法排除。
    第六、如实回答的义务。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时,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原则和精神,要实事求是,不要乱说更不能胡说,胡说乱说害己害人,也是对事实、对法律的不尊重。同时如果办案人员有诱供、指供、逼供、骗供之情形,您对于办案人员的诱供、指供、逼供、骗供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并进行控告。
侦查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远不止此,但上述事项特别重要,直接关乎您的重大诉讼权利,请您切记!
顺祝安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6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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