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挪用公款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为涉嫌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罪的李xx作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2日

     黄利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民建广东省委会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职务犯罪等刑事大案要案辩护,曾经为诸多的职务犯罪案件(点击可查看) 辩护,案件均获得改判。李xx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被YS县监察委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4月18日移送YS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xx的家属委托黄利红律师担任李xx的一审辩护人,黄律师调阅卷宗,并会见李xx后,认为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给YS县检察院出具了《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法律意见书》,大家从该法律意见书可以清晰地看出,李xx是非常无辜的,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应当对李xx作不起诉处理。

关于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
YS县人民检察院:
本人受李xx的委托,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x,详尽地分析研究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本辩护人认为,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起诉意见书指控的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三宗罪名均不成立。
一、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
1、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施工方邓x光有其事实依据及合理性,作为HY水电站的董事长,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
x光属于HY技改工程的施工方之一,HY电站技改工程施工便道建设、围堰、机坑开挖等工程项目都是邓x光负责施工的,所以将工程款支付给邓x光个人并无不妥,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证人谢x传(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以及证人刘x兵(清远市水电局水利科技术员)均证实,邓x光是HY水电技改工程的施工方之一。他俩在证词里面均证实,HY水电技改工程的主体工程项目是由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但因民事方面等原因,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便道建设、旧厂房拆除、旧设备拆除、围堰、基坑开挖等工程项目交由HY水电站有限公司的股东邓x光负责施工。谢x传还证实HY水电站增容扩效技改工程的完成了90%。刘x兵则证实,邓x光负责施工的施工便道建设、旧厂房拆除、旧设备拆除、围堰、基坑开挖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有3000万元。施工方邓x光也证实,其负责施工的施工便道建设、旧厂房拆除、旧设备拆除、围堰、基坑开挖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有3000万元,完成了工程的90%。因此作为业主的HY水电公司将2000多万的工程进度款直接分19期拨付给施工方邓x光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超过施工方应收款的范围,不会出现风险不可控的情况,因此是完全合理的,不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
2业主HY水电站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拨付给工程施工方邓x光有其特殊的情况。
HY水电站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实属情非得已。
一是HY水电站工程因资金不到位而停工。HY水电站有限公司资金短缺,长期拖欠施工方邓x光的工程款。
证人邓x光、冯x健、丘x文以及李xx本人的口供均证实,2016126日,邓x光和县XY公司副总经理冯x健向李xx报告了HY电站技改工程因资金短缺停工半天的情况,工程款按正规程序支付给施工队则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会导致材料供应中断和停工的情况发生,进而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按照施工的计划,在第二年汛期来临之前,水下建筑物挡水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等必须全面完成,否则整个工程会灾难性后果。而资金如果不能立即到位,必然造成停工并导致在第二年的汛期前工程无法赶出水面,这种情况势必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及安全隐患。
二是因拖欠工程款曾导致民工工资发不出去引发民工跳水自杀。
上述特殊情况有李xx的口供为证,证人邓x光、丘x文等人的证言也足以证实。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了及时将工资发到工人手上,避免再次发生类似2017年春节前的跳水自杀事件、也为了避免因资金链断裂造成机械燃油短缺和原材料供应中断影响工程进度,进而导致HY水电站有限公司不必要经济损失,李xx果断决策,在班子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特事特办,同意直接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拨付给施工方邓x光,这种急国家之所急,想老百姓之所想的干实事的行为显然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的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而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任何一个有担当、有魄力、有作为的领导,都会根据当时的特殊情况,采取断然措施,以解决面临的紧急的棘手问题,而不是完全置国家利益、社会稳定而不顾,消极地按部就班地放任事态的发生。因此,本案中,即使业主HY水电站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在程序上存在一点瑕疵,但行为人的目的动机良好,缺乏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3、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未改变该款项资金的终极用途即支付工程款。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本案中公款的使用权是支付工程款。判断本案李xx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要看公款用途有没有被改变。本案中,施工方邓x光证实,HY水电站有限公司转账到其个人账户的2835万元预付工程款,其全部用于支付他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的施工便道、围堰、拆除旧厂房、基坑开挖等工程中,并没有改变款项的用途。因此虽然公款拨付程序上尽管违反了财经纪律存在一些瑕疵,但毕竟没有改变公款的使用权,改变公款的用途,因此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4、国资办同意将工程进度款拨付给施工方邓x光进一步说明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转账给邓x光的工程进度款一共19笔,其中前18笔技改工程进度款李xx有向主管部门国资办口头汇报过,最后1笔技改工程进度款则书面请示过国资办并得到国资办同意后再转账给邓x光的。国资办既然同意直接将工程款拨付给施工单位邓x光,则说明不构成挪用公款,如果构成挪用公款,国资办又怎么可能会同意。
5、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是获得中标单位同意的,因此不构成挪用行为,自然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时,中标单位自始至终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和反对意见,相反监理单位也曾建议业主将款项直接支付施工材料供应商和施工方。业主HY水电站在向邓x光拨付工程款之前,经向同步跟踪的审计单位咨询,向中标单位征求意见,经HY水电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邓x光的水电站的股份作为支付风险担保,中标单位向HY水电站有限公司签发委托书,同意业主单位把工程进度款支付给邓x光。虽然中标单位是事后签发的书面委托书,但依然充分证明中标单位是完全同意业主HY水电站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拨付给邓x光的。我国法律其中包括合同法完全确认权利人事后追认、事后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本案中,中标单位的事后确认是完全自愿的,事后确认的行为即事后授权的行为并不违法。
证人邓x光(HY水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施工方之一)证实,为使HY水电站有限公司将工程款预付给他的做法合法化,经HY水电站有限公司的主要董事李xx、邓x光、冯x健商量同意,由邓x光与株洲市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朱x理副院长沟通,朱x理同意为HY水电站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约在20177月或8月的一天,HY水电站有限公司收到了株洲市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给的两份《委托书》。由此可见,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是获得中标单位同意的
证人李x华,他是在HY水电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中担任总监代表,开展监理工作。李x华也证实,20176月,监理公司和设计院分别出了建议书和委托书给XY公司,证明监理公司和中标单位均同意业主HY水电公司直接将工程进度款直接拨付给施工方邓x光。所以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在手续上没有多大问题的,即使存在一些瑕疵,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6、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邓x光是通过了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而非李xx的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业主HY水电站将2000多万工程进度款拨付给施工方邓x光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作为HY水电站的董事长,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李xx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理由如下:
1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曾向上级请示过
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不仅向县政府的主管领导请示过,还向国资办以及县整合国有小水电工作领导小组请示过,并获得相关领导的默许,在确认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下,XY公司才发放工地补贴。因此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李xx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xx在口供里面证实,发放工地补贴的事情他向县政府的主管领导请示过。
国资办的主任叶x才也证实,县XY公司总经理李xx曾跟他说过向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一事。叶x才表示同意,只是强调要做好出勤登记工作,不能滥发补贴。事后证明,XY公司严格遵照领导叶x才的指示办事,并没有滥发补贴,而是根据考勤的情况发放补贴,一人一个月最多1000元,少的是500元,这一事实有XY公司的《工地补助明细表》为证。
控方出示的两份法律文件《关于制定XY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请示》以及《关于XY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发放方案的请示》也均证实,XY公司参照电业公司给员工发放工地补贴是向上级单位以及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请示,并获得同意和批准,发放补贴行为履行了严格的程序。
2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是参照本县电业公司以及其他国企的做法实施的。
为了避免违规、避免误触法网,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特意参照了本县电业公司以及其他国企的做法实施的。
县水务局和县电业公司凡是开展技改工程都会发放工地补贴。县XY公司当时因HY水电站开展技改工程项目,员工长期在边缘的山区翻山越岭,工作量大幅增加,工作异常辛苦,因此就参照县水务局和县电业公司的每天50元的标准的做法来发放工地补贴。
XY公司的副总经理冯x健、梁x光、丘x文,办公室主任苏x敏等人均证实,XY公司是参照县电业公司的发放标准来发放工地补贴。XY公司的副总经理马x亮也证实,公司的干部职工都知道当时其他部门和其它县区的电站技改都有发放这些工地补贴,所以都要求发放工地补贴。
既然县水务局和县电业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要求,那么XY公司的参照行为也不违法,何况电业公司是每人每月按30天计算发放工地补贴,人均1500元,这有YS县电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秤架一级水电站增效扩容技改工程发放工地补助的情况汇报》为证。而XY公司是按考勤的工作天数来计算发放,一人一个月最多1000元,少的有的是500元,有《工地补助明细表》为证。虽然XY公司参照电业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但两相比较,XY公司发放的工地补贴要比电业公司发放的工地补贴少得多。电业公司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很显然作为跟随者的XY公司的行为自然也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李xx的行为更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发放适量的工地补贴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
发放适量的工地补贴,这既是以李xx为首的领导班子对员工的关心需要,也是为了回应职工的合理诉求的需要,更是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和全县各兄弟单位的收入保持一个相对的平衡的需要。XY公司毕竟是个企业单位,企业的生产效率离不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适量的补贴不仅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相反,适当的补贴有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从而给国家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既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这样的企业经营之道显然在市场经济中是完全行不通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能完全脱离市场环境,因此必须利用适当的市场经济刺激手段来推动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4、发放工地补贴,既是XY公司的正当的自主经营行为,同时也与当时当地政府的津贴发放标准滞后有很大关系,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首先,发放工地补贴,是XY公司的正当的自主经营行为。XY公司作为一家国企,很显然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中包括津贴的制订和发放等,因为只有一个合理的津贴发放制度才能调动全体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同时,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也是与YS县津贴发放方案、发放标准滞后有很大关系。
YS县国资办主任叶x才证实,“根据市2015年下达的关于国有企业薪酬改革的相关文件方案的规定,我任县国资办主任的时候就要求我县的国有企业就其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摸底,以便县国资办形成国有企业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作为我县国有企业人员薪酬发放的依据。但是,直到20173月我卸任县国资办主任为止,该方案还没有出台”。x才的这段话证明几个事实:一是YS县的薪酬发放方案包括津贴方案到20173月都还在酝酿之中,没有出台;二是全县的国有企业的薪酬发放有一定的自主性,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的薪酬标准并不是完全一致,铁板一块,否则就不需要制订这么一个统一的薪酬发放方案。因此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有其合理性。叶x才还在证词里面进一步证实,县XY公司向干部职工发放下辖电站技改工程工地补贴的资金不需要县国资办审批后才能支出,从而进一步证实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是一种自主经营的企业行为,XY公司有较强的自主权。
5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不是李xx的个人行为,是由公司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
公司副总经理冯x健根据生产技术部干部职工的意见在班子会上提出了向干部职工发放工地补贴一事,经班子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参照县电业公司每人50元/天的标准发放工地补贴。因此,发放工地补贴也是集体决策行为。而非李xx的个人行为,既然班子的其他成员均未追诉,也说明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6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津贴和补贴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
1989930日国务院批准19901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1990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工资可以包括津贴补贴部分。因此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津贴和补贴的规定。既然符合国家规定,李xx的行为自然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7、因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而对李xx的行为追究私分国有资产罪完全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第六条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从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发放工地补贴,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符合第六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开除处分。这两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涉及刑事处罚。
因此退一步讲,我们在这里假设,即使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违反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即使假设违反了该《规定》最严重的情形,即假设XY公司发放工地补贴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任何一种情形,也是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本案追究李xx私分国有资产罪,这种做法很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三、李xx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
1、起诉意见书认为,李xx明知上述下拨的614万的财政补助资金是在HY水电站主体不存在的情况下申报的,并据此作为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之一。本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的这种说法是一种主观推断,完全不成立。理由如下:
1)当年的虚假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与李xx无任何关系。
当年县XY公司是在不存在HY电站的情况下向省水利厅申报该项目,并获批614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之时,李xx还未到XY公司上班,因此该申报行为与李xx无任何关系。
2)李xxXY公司接任总经理一职以后,对当年有关人员向省水利厅虚假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一事一直都不知情。
2013xx接任县XY公司原总经理廖x英的位置时,廖x英没有和李xx办理交接手续,无从发现李xx到任之前廖x英等人违法违规的事实。
xx的口供证实,廖x英没有向李xx说过县XY公司在不存在HY电站的情况下,向省水利厅申报了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一事。冯x健、马x亮等人也没有跟李xx交接过之前申报HY电站增容扩效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下称“燕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情况。李xx是在被留置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市纪委监察委的领导向李xx出示县XY公司在为了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与邓x光签订虚假的《YSZH电站资产转让协议》的时候才知道作假申报的。
证人廖x英在其询问笔录中也向监察委证实,她没有向李xx说过在HY电站不符合申报技改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与邓x光签订虚假的《YSZH电站资产转让协议》,并向省水利厅申报了该项目并获得省水利厅批复同意的事情。
3)当年虚假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
前任总经理廖x英在没有任何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并且在行将退休之际,在HY电站主体不存在的或者说正在筹办过程中的情况下,向省水利厅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不可能是廖x英的个人行为,而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事实上也确实是一种政府行为。
首先、证人廖x英的证词证明,这个申报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
YS县政府既想搞HY电站技改项目,又想获得财政部门的资金补助,所以在这种善良的动机的驱使下积极推动向水利厅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
x英在其证词里面明确指出,在HY电站主体不存在的情况下,向省水利厅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是县财政局和县政府的意思。廖x英的原话为:“王x说先以国有电站的名义申报,并对我们说县政府已经与邓x光协商好,我们县XY公司只需要与邓x光签订虚假的ZH电站转让协议就可以申报了,申报成功后再对HY第二水电站和ZH电站予以整合,整合完毕后再开展技改工程”,廖x英还证实,“因为当时县委县政府要求将ZH电站和HY第二水电站共同参与技改,为申报成功,完成县委县政府的目标任务,根据我县整合国有控股电站领导小组领导的意思我代表县XY公司与邓x光签订虚假的《YSZH电站资产转让协议》,使HY电站形式上国有化,符合申报技改项目的要求,并将与邓x光签订的虚假协议递交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递交到省水利厅予以申报,之后省水利厅于20129月批复同意了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廖x英还指出,这样做的目的是: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申报成功,不但可以获得财政补助资金,为县政府争取了财政资金,且技改后可以充分发挥YS县的水资源优势、增加税收收入。
其次、证人冯x健也证明,虚假申报是一种政府行为。
x健在证词里面证实,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是国资办向县政府请示,得到县政府同意后决定申报的。
再次,证人许x和也证明,虚假申报是一种政府行为。
x和的证言证实,“申报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是县委县政府的意思。上报的时候,市水务局曾实地考察过,口头上已经说明HY电站是不符合申报技改工程项目条件的,但是县委县政府一直坚持推进该项目的上报,并协调相关工作”。
2、起诉意见书认为,李xx明知申报条件要求国有、集体或控股水电站但申报时占一半以上装机容量的ZH电站为私有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助资金,而是将该笔614万元的财政补助金用于支付2015年后新组建的国有控股的HY水电站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款,导致该公司个人出资股东邓x光、张x义等人按股份从中受益达人民币273万多元,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并据此作为认定李xx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之一。本律师认为这种指控毫无道理,根本站不住脚。公司个人出资股东邓x光、张x义等人按股份从中受益达人民币273万多元也不违法、不违规,理由如下:
1)当地政府从最初的虚假申报财政补助金614万的初衷就是要在将来的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中使用这笔财政补助金。
这一事实上面我们通过对廖x英的证词的分析里已有论述,这里不再重复。因此在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中使用这笔财政补助金完全是当地政府的意志。这种不违背政府初衷的行为显然不存在所谓的李xx滥用职权的情形。
2)在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向水利厅申报成功后,要求HY电站尽快使用614万财政补助金也是当地政府的集体决策行为。
2015年,从中央到地方强力清理财政补助资金闲置不投资,县政府及县财政、水利部门多次开会强调必须把财政补助资金用出去,尤其是对HY补助资金,省水利厅农电局多次来YS县督查,要求尽速使用,省、市水利厅、水利局等上级部门多次频繁督办要求县政府主要领导尽快推进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以及县国资办在此情况下要求XY公司及李xx推进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因为如不赶紧推进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并尽速使用这笔614万元的财政补助金,这笔财政补助金将被上级部门收回,这对于财政并不宽裕的YS县财政来讲,很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毕竟这笔钱来得不容易,更重要的是还将错失一次发展水电,增加当地税收收入的大好机会。尤其是这笔款项还是当地政府部门通过虚假申报获得的,更有必要尽速使用,以防夜长梦多。对这一事实从诸多领导的发言可以得到印证。
YS县水务局局长张x泉在201511日下午召开的HY水电站增容扩效技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提出,“增容技改资金不能再“沉睡””,常务副县长江xx在会议作总结时特别提出,“中央补贴690万元资金投入到增容技改工程”。HY公司是在上级施压,并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才推进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并在技改工程项目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买设备。因此要求HY电站尽快使用614万财政补助金完全是当地政府的集体决策行为,是政府各部门共同意志的体现。而非HY水电公司和李xx的个人行为,更谈不上李xx滥用职权的问题。
3HY电站完全符合使用614万元财政补助金的各项条件。
2015年以后,HY电站由于完成了相关的收购私人电站股权的工作以及HY电站技改工程公开招投标工作,HY电站完全符合使用614万元财政补助金的各项硬性条件,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前提条件问题。
4)将614万元的财政补助金用于支付2015年后新组建的国有控股的HY水电站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款,完全体现了专款专用的要求。
根据水利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技改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购置水力发电设备,不能用于土建工程,HY水电站将614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HY水电站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款完全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因此李xx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5)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通过了多个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和把关,因此并非李xx的个人行为,不存在李xx滥用职权的客观条件。
614万元财政补助资金并不在李xx的公司,也不在李xx手里,李xx根本无权擅自调用该笔资金。将614万元的财政补助金用于支付2015年后新组建的国有控股的HY水电站有限公司的设备采购款,该拨付行为是经过了政府部门层层把关,层层审批。首先是通过HY水电站增效扩容工作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决定,然后是经过县水务局审核,并按水务局审核的指定要求,向县财政申请拨付给杭州SH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在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审批认为完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拨付成功,因此该款项的拨付履行了非常严格的程序,完全不是李xx的个人行为。
6614万元财政补助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的问题,其审查责任和审查义务在于政府部门,而不在于执行任务的李xx身上。
614万元财政补助金能否动用,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部门,取决于水务局和财政局的同意,而不取决于李xx
如果认为该笔资金的使用不合规,YS县政府当初就不应该让廖x英等人去申报;如果认为该笔资金不合格,就应当由YS县财政局及时将该笔财政补助金原路返还给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如果认为该笔资金不合规,在该笔614万财政补助金即将到期仍未使用将被上级财政收回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不应该给李xx施加压力,要求李xx赶紧在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中使用,而应当任其被上级财政收回,如果认为该笔资金不合规,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就不应该审批同意HY电站使用该笔资金,用来支付杭州SH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款。因此让一个完全没有审查义务的、没有决定权、只是单纯执行上级交付的任务的李xx来承担所谓使用不合规的责任,这是一种寻找替罪羊、丢车保卒的极不公平的做法,是对法律的亵渎。
7)根据合理信赖原则,李xx合理的相信614万元财政补助金是没有问题的,其申请HY电站使用,并支付设备款也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因为李xx并不清楚廖x英他们过去是如何申请这个项目资金的,作为一个具备正常认知的人,都会认为,既然省水利厅能够审批下来这笔资金,这笔资金就是合法的。而且由于这笔资金一直放在县财政,县政府和县财政以及上级政府部门也一直都在要求XY公司和李xx他们在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中尽快将这笔钱用出去,特别是县主管领导江xx在周例会上又多次督促。正是基于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及主要领导、基于对水利厅、基于对县水务局和县财政的各个部门以及各个领导的合理信赖,李xx才遵从指示,让HY电站去申请使用614万的财政补助资金购买浙江杭州SH公司的电器设备。所以基于合理信赖原则,李xx完全按照上级政府部门和县政府的指示去执行,其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的过失。不存在任何滥用职权的行为。也正是基于这种合理的信赖,所以不仅李xx认为使用614万财政补助金是合规的,其实不仅是李xx认为使用614万财政补助资金是合规的,公司的其他班子成员也均认为是合规的。如:丘x文在证词里面提到,他也认为,“HY电站技改工程的中标单位是株洲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和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株洲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又出具了委托杭州SH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收取设备预付款的委托书,县水务局也认为符合条件,所以我认为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614万元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给杭州SH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合规的”。因此,李xx的行为符合一般合理信赖原则。
8)申请拨付614万元HY电站技改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给杭州SH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合规的,不存在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问题。理由如下:
一是私人水电站也可以享受技改工程财政补贴。
证人许X和,其在YS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曾在水务局工作过,他在向监察委作证时证实,根据中央水利部的文件规定,私人的水电站也能申报技改工程项目。后来广东省水利厅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水电站优先申报技改项目,但国有优先,并不能排除民营企业的申报的权利,并不排除私人水电站申报。因此起诉书认定的水电站技改工程项目的申报条件局限于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水电站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
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文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标准没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性质的限定,只要达到相关的条件,无论是国有水电站还是民营水电站均可获得财政补助。
二是2015年后HY水电站也是完全满足了使用技改工程项目使用财政补助金614万元的全部条件。
退一步讲,即使如起诉书认定的申报条件局限于国有、集体或国有控股水电站,2015年后HY水电站也是完全满足了使用技改工程项目使用财政补助金614万元的全部条件,因此也不存在造成国家损失的问题。
综上所述,李xx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用职权罪,请求公诉机关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谢谢!
 
此致
 
YS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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