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

从广州律师的年度工作总结窥见中国法制的进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2015年代理刑事案件17起:其中四个案件无罪释放,一个案件获轻罪判决,四个案件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还有八个案件正在审理中,等待审理结果。

2016年已经过了一半,2015年度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到现在基本告一段落,故于此时对2015年度本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辩护情况作一总结实有必要,一来总结经验,二来发现不足,三来规划未来。

一、2015年度本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一共17起,分别是:

(一)已经办结的案件五起:

1、张x勇涉嫌诈骗案,无罪释放。

2、谢x因涉嫌贩卖毒品案(甲基苯丙胺60公斤),无罪释放。


 

3、黄x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无罪释放。

4、“广东猎狐二号案”,该案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经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各个阶段的辩护,越秀区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曹x峰判处有期徒刑5年。

5、王x丁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王x丁无罪释放。

(二)代理的上诉或申诉案件,原审判决全部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共四起:

6、萝岗区刘x虎涉嫌受贿案,广州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黄埔区法院重审。



 

7、东方资产南昌办宋x民涉嫌受贿案,南昌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东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8、马x不都涉嫌故意伤害致死2人被判死刑上诉一案,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9、虞x辰强奸申诉案(“海归”与签约湖南卫视的网络红人“茉莉”酒后到宾馆开房,第二天“茉莉”死亡),广东省高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三)正在审理中的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八起:

10、广州市j委刘x平涉嫌受贿案,该案作无罪辩护,已经开庭,等待审判结果。

11、付xx涉嫌受贿案,该案作罪轻辩护,已经开庭,等待审理结果。

12、珠海朱x隆涉嫌受贿案,据委托人声称,已找到有关系的人运作,基于此本律师退出辩护。

13、唐x东涉嫌涉税数亿元的走私红木和棉花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14、天河王x涉嫌诈骗案,已开庭,等待审理结果。

15、冯x开涉嫌诈骗案,已开庭,等待审理结果。

16、周x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开庭,等待审理结果。

17、陈x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6620日至24日开庭。

 

二、2015年度的刑事辩护工作既有成绩也存不足。

(一)成绩:

2015年的工作表现,本律师自认为还是比较满意。能取得一定的成绩,我认为除了与司法人员的公正办案有关外,还与本律师坚守的四大“铁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1、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只要本律师代理的案件,本律师一定全力以赴、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敢有丝毫的松懈。

2、不搞关系。不以有关系为由承接任何案件,坚决拒绝“关系案”,绝不违背律师的职业操守办关系案,害人害己。

3、不压价收费。不为承接案件压价收费,搞不正当竞争。律师办案要确保工作质量,一定得全心投入,不吝时间。本律师严格执行在律协备案的每小时3000--3600的收费标准。本律师在广州市内的普通刑事案件收费一个审判阶段不低于20万,广州市外或省外的普通刑事案件一个审判阶段不低于50万元。但亲朋好友的案件将会以“友情价”予以一定的优惠。

4、不承诺办案结果。本律师拒绝给被告人任何承诺,如当事人要本律师承诺办案结果,本律师将毫不犹豫地拒绝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奉劝其另请高明。本律师认为律师只能确保自己依法依规尽心尽力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除了与律师的业务能力有关外,还与案件本身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情况、案件的程序问题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情况等诸多因素有关,个别案件甚至可能与法外因素有关,而所有这些因素不是律师可以完全掌控的。

(二)不足及工作展望:

2015年度的刑事辩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那就是在工作中对新人的培养不够,团队建设需要加强。2015年同同行虽有合作,但也是一种松散型的合作,这种情况约束了刑事辩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2016年本律师除了做好以往的工作外,将花足够的时间来培养新人、建设团队。争取2016年的刑事辩护工作上个新台阶。

三、本律师感言:法制的春天将要来临

作为一名从业近20年的刑事辩护律师,亲眼目睹了中国律师执业状况的诸多可喜的变化,亲身感觉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不小的进步,尽管离大家的期待还有一定甚至很大的差距,但确确实实是进步了。我认为只要我们每个人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就有希望。尤其是近年来,司法的公平、公正还是有了很大改观,国内大量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这要是在十几、二十年前,是不敢想象的,中国法制建设之所以有如此进步,我认为除了与国家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有关外,还有以下几点原因值得重视:

1、公民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加上律师以及媒体记者的不懈努力,这些因素是推动中国法制进步的重要力量。

2、无罪推定作为一种观念和文化、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慢慢开始被法官等司法人员以及社会大众所接受。2015年本律师代理的17个案件,其中4个案件被作无罪处理,另外4个上诉、申诉案件被上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案件的改判充满期待,一个案件获得轻罪判决。这种情形只有在法制观念开始深入到普罗大众尤其是司法人员心中的今天才可能出现。

3、社会公众包括我们的司法人员开始更加关注程序正义。

以前,漠视当事人的权利的保障和程序的正当性,甚至不惜以牺牲包括当事人的辩护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换取所谓的“从重、从快”的现象比较普遍。且我们的刑事司法理想目标是不枉不纵,在难以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很多司法人员更愿意选择宁枉不纵,对于放纵坏人的担忧往往超过了对于可能冤枉一个无辜者的担忧,司法人员生怕承担“打击不力”的社会责难。于是,对律师所提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充耳不闻,本应作无罪处理的却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降格处理”,对“疑罪”不是“从无”而是从轻,采取“留有余地”的方式定罪处罚。杜培武、佘祥林案件莫不如此。但这种状况现在开始有所变化。因为这些年一些真实的案例告诉大家: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政府官员,无论你是警察还是法院院长,一旦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角色,对你最有力的保护只有法律和正当程序,因此以前极少出现的无罪判决现在开始在各地法院慢慢多了起来,这些都是非常可喜的变化。  

4、司法部门对律师辩护职能的傲慢和偏见慢慢开始改变。

我国司法的一体化和同质性决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具有“兄弟般”的亲和力,因此控诉证据和控方意见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律师被视为异己,是站在国家的对立面“替坏人说话的人”,因此极易受到国家公权力的排斥。实践中,法官普遍存在着“重公诉、轻辩护”的思想,更愿意相信公诉机关的意见,对辩护意见往往缺乏应有的重视。但近年来,司法部门的这种傲慢和偏见慢慢开始有所改变。例如,对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只要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法官现在一般都会举行专门的听证活动进行认真的调查,曾经屡试不爽的仅凭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的一纸“情况说明”就能蛮横地否定律师提出的“非法取证”的辩护意见的做法现在已经不再那么管用了。像本人代理的刘x虎受贿案和宋x民受贿案,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最起码法庭还是比较重视,能够召开庭前会议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在这方面相较于以前绝对是个不小的进步。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刑事辩护,我仿佛听到法制春天的脚步声越来越近。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