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定,大家有份”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关键区别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案情简介:2012年底,D某利用其担任社区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国家对生活困难群众发放补贴之时,采取虚报名单、冒用签名的手段,套取国家困难群众补贴款共计32000元,一直存放于社区小金库。2014年3月,D某与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商量,以节日福利等形式将该笔资金平均分给本社区大部分职工。案发后,D某和社区会计二人被检察院以犯贪污罪(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定D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其行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但因行为数额未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追诉标准,对该行为评价为无罪。
广州私分国有资产罪律师分析:
“集体决定,大家有份”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关键,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犯罪主体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而共同贪污是自然人犯罪,是决策者为自己或极少数人非法谋取利益。
2、在行为方式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私分行为在本单位内而言是相对公开的,具有较大范围、较大程度的公开性,表现为“集体决定”;而共同贪污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不为人知的方式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除行为人及其共同行为人之外,其他人并不知情,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与隐蔽性。推荐阅读: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被采信当事人无罪释放
3、私分国有资产罪表现为单位多数员工甚至所有员工均实际分得财物,受益人员在数量上具有多数性,在构成上具有广泛性,实际受益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决策者或具体执行者等少数人员,表现为“大家有份”;而共同贪污则是个人侵占行为,分取赃物人与贪污行为人是直接对应的,具有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