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故意伤害罪

广州故意伤害罪律师黄利红认为法院对马xxx的量刑违反了量刑均衡原则显示公平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4日

 

黄利红,广州故意伤害罪律师,擅长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其为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被告人黄x仁代理一审辩护,一审法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对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黄x仁判处有期徒刑6年;为x故意伤害致死案一案提供二审辩护,上诉人黄x死刑改判无期徒刑xx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万克冰毒,经黄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谢xx被无罪释放。
本案介绍:
上诉人马xxx涉嫌故意伤害(致两人死亡,两人轻伤),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xxx宣判后对一审判决不服,其家属委托黄利红律师为其上诉,提供二审辩护,黄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精心研究,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对相关从轻处罚的情节未予以全面考虑,导致量刑出现严重偏差,造成量刑畸重。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马xxx,男,198942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xx一村xx号。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对马xxx的量刑时虽然已经考虑了其自首情节,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和问题未予以考虑,导致量刑畸重:
一、一审法院未考虑被害人一方及其同伴的过错问题。 
     被害人马x沙及其同伴冶x明因为微信聊天与上诉人发生谩骂,随后被害人马x沙及冶x明对上诉人进行“约架”,到了现场后,被害人一方又依仗人多势众将上诉人团团围住,并首先动手打人,很显然在案件发生的起因方面上诉人及被害人双方都有过错,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据此可以适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上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不客观、不正确的。
二、一审法院未考虑上诉人的行为的自卫成分问题。
    上诉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多少带有一定的自卫性质。假如没有被害人及其同伴对上诉人进行包围和殴打,上诉人及其同案人张x青持刀捅人也许就可以避免。
案发之时,被害人及其同伴等12个人将上诉人等4人团团围住,并依仗人多势众首先用巴掌打上诉人耳光,用擀面杖捅上诉人的腹部,可以说上诉人的生命面临一定急迫的危险,情急之下,上诉人马xxx及其同案人张x青拔刀乱刺,伤及他人,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自卫的性质。这一情节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自卫的成分还是客观存在,法院量刑应当适当考虑这一酌定情节,减轻上诉人的刑罚。
三、一审法院未考虑量刑均衡原则,导致量刑显示公正。
本案上诉人马xxx和同案人张x青两人情节及主观恶性相当,按照量刑均衡原则,两人的量刑也应当大致相同。
首先,在本案中,证人马x布、马x四夫以及上诉人均证实同案人张x青也持刀伤人,因此事实上并不能排除其中一人是张x青持刀捅伤致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死者均为上诉人持刀捅伤致死。因此上诉人持刀伤人和同案人张x青持刀伤人,两人的主体行为大致相同,造成的结果一样;
其次,提议动刀捅人的是同案人张x青,所以其主观恶性相比较于上诉人要重一些。证人马x布在证词里面提到,“马x乃(即张x青)说过对方人多我们就直接动刀。---,当时我看到对方人多,就说我们会吃亏的,还是走吧,马x乃(即张x青)说怕什么。”(可参见判决书的14页最后一行和15页的第三行)
第三,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而同案人张x青没有自首情节。
基于上述三点,法院对上诉人马xxx的量刑应当轻于同案人张x青,至少是不应当重于张x青的量刑才对,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马xxx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情节相似的同案人张x青却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这一判决明显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刑均衡原则。
四、一审法院未考虑上诉人赔偿的情节问题。
案件发生后,上诉人马xxx的家人应上诉人的要求,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赔偿,共计支付了赔偿款六万元。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也应当予以考虑,适当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虽然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基本清楚,证据也基本充分,定故意伤害罪是没有问题。但是一审法院却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不周,且违背量刑均衡原则,导致对上诉人量刑畸重。广州故意伤害罪律师表示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并遵循量刑均衡的原则,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上诉人建议量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上述四点因素!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xxx
                                                                            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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