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走私犯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走私棉花缺乏证据支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1日

 

   黄利红,刑法学硕士,著名的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对走私犯罪的辩护有独到的研究,硕士毕业论文《论走私犯罪》先后被全国核心期刊《中国公安大学学报》、《广西社会科学》先后登载,黄律师擅长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案件,其给x生走私重烧镁一案辩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黄利红律师的意见对郭x生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其为全国最大的燕窝走私案提供二审辩护,该案成功地被广东省高院撤销;其给史修洪走私象牙一案进行二审辩护,二审改判无罪。
    下面是黄利红律师代理的唐xx涉嫌走私棉花的又一起特大走私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唐xx走私棉花偷逃税额达1个多亿,黄律师经过仔细阅读卷宗,发现检察院对唐xx的有罪的指控明显证据不足,遂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决定对本案作无罪辩护,我们从下面的辩护提纲可以清晰地看出黄律师对于本案的辩护思路。
 
x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辩护词(走私棉花部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唐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地阅读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xx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理由如下:
一、唐xx未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唐xx的口供证明唐xx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参与棉花的报关的行为,因此唐xx既没有走私原棉的故意,也没有实施走私棉花的行为。
xx在口供里面提到,他的客户有黄x平、陈生、梁x江等人,黄x平、陈生、梁x江告诉他是废棉,所以他一直认为他的员工给他人代理进口的是废棉。另外唐xx因为要照顾年迈的母亲以及忙于机器人公司的业务推广,所以他大部分时间都不在广东,代理报关事宜一直没有参与,没有经手,都是放手由佘x峰等人为客户黄x平、陈生以及粱x江等人代理报关事宜。所以对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唐xx在主观上没有走私棉花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走私棉花的行为。
2、辩护人出具的唐xx的妻子许x丽与南航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资料以及哈尔滨智的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书证,这些证据也证明在案发时间段即2013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唐xx一直忙于哈尔滨智的机器人公司的相关业务,频繁往返于东北、北京、广州之间,根本无暇顾及公司代理进口废棉的报关事宜。
3、所有的代理进口废棉的海关通关的客户往来资料都没有唐xx的签名,这也说明唐xx没有参与代理废棉进口报关的具体业务,唐xx对具体的通关情况不知情。
二、唐xx合理相信他让佘x峰代理报关进口的棉花是废棉。原因是: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申请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表》、《中国海关进出竟货物化验鉴定书》以及《佛山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函》等大量的书证材料证明佘x峰代理进口的棉花是废棉。
2、《涉案棉花的信息解读》不能证明进口货物是印度原棉。因为是否为原棉还是废棉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实物样品进行专业检测,本案并没有对进口的棉花通过专门的鉴定部门进行专家鉴定,而是极为草率地根据缉私局提供的涉案发票中货物信息来断定进口货物为印度原棉,品级为sm级别,为白棉中的中高等级。这样的未经过实物鉴定的《涉案棉花的信息解读》的结论是不可靠的,站不住脚的,因而也是错误的。
3、同案人梁x江讯问笔录证明唐xx的员工代理进口的棉花是废棉。同案人梁x江讯问笔录里提到,他在20139月分委托唐xx帮忙进口了100顿也就是4v—757的原棉,这个原棉的质量非常差,几乎和废棉一样,棉花质量是5级的,价格是65美分/磅,这四柜原棉的代理进口费是3200元每吨,进口后交给了顺德杏坛的吕x飞的仓库帮我存放。从这里可以看出唐xx联系梁x江代理报关的是废棉。梁x江还提到他们委托唐xx的公司代理报关是由他儿子和佘x峰直接联系的,并没有和唐xx联系过。
4、证人梁x谦在他的证词里也提到他们公司也有委托唐xx进口废棉。
5、同案人曾x业在口供里也提到黄x平告诉他他运的是废棉。曾x业在口供里提到,他按照老板黄x平的安排在香港安排货柜运输,黄x平告诉他运的是废棉废纱。他按照黄x平的吩咐,通过电话以及邮箱联系并告诉佘x峰有多少柜货物运过来。
三、唐xx没有指使佘x峰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也没有指使佘x峰等人用废棉替换海关抽查化验样品的行为。佘x峰是否有实施制作虚假合同等行为以及是否有实施用废棉替换海关抽查化验样品的行为,唐xx在主观上是完全不知情的。
1、证人李x君的证言证明唐xx没有指使佘x峰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没有指使佘x峰等人对抽样的棉花进行调包。李x君是唐xx的员工,他应当对代理棉花报关的情况非常了解。李x君在证词里指出,他和唐xx从来没有接触过。他是根据佘x峰给他的提单来作报关资料,然后用佘x峰给他的公章对应做好的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盖章。
2、赖x英的讯问笔录证明唐xx没有指使佘x峰等人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也没有指使佘x峰等人用废棉替换海关抽查化验样品的行为。赖x英在口供里提到,201212月帮唐xx打工。我在公司做配合检验,佘x峰做单,周和姜在码头跟进货物报关情况。公司进口废棉。201311月底的时候,佘x峰或者李x文有一天喊我回去把棉装起来。然后送到西南码头海关楼侧门。在海关的查验和抽样过程中进行木材和废棉调包的是佘x峰安排的。由佘x峰和李x文送检。
3、李x文的讯问笔录也证明唐xx未对抽检的棉花进行调包或指使他人进行调包。
x文在口供里面提到是佘x峰让我换木头样品,也让我换道具棉的。
4、证人唐x忠的证言同样也证明唐xx未对抽检的棉花进行调包或指使他人进行调包。唐x忠是海关的关员,他在证词里面提到对废棉进行调包的是佘x峰,还特别强调唐xx没有打电话给我。
四、控方用佘x峰的证言来指证唐xx指使佘x峰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并指使佘x峰等人用废棉替换海关抽查化验样品的行为属于佘x峰的一面之词,没有别的证据可以印证,属于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法院不能仅凭与唐xx有利害关系的佘x峰的孤证来认定唐xx实施了走私行为。佘x峰在他的口供里提到,“201310月份的时候,唐xx安排赖根英和李x文从当时进口的几柜废棉里,用垃圾袋和编织袋分别取了两袋废棉放在宿舍里。之后棉进口抽样的时候,有时唐xx就会交代赖根英、李x文或者我从这些废棉里抽取一些,拿去当成是货柜里面的货物,封装交海关送检。”很显然,佘x峰的上述口供完全是他编造的推卸责任的谎言,之所以说是谎言这既表现在佘x峰的口供前后矛盾,佘x峰在后来的口供里又改口:唐xx无直接同赖根英他们联系;还表现在佘x峰的上述口供与赖根英、李x文的口供相互矛盾。赖根英、李x文均在他们的笔录里面明确表示唐xx没有指使过他们做什么,都是佘x峰在指使他们。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xx在客观上没有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也无授意他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在主观上唐xx对他人是否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也不知情。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判定被告人唐xx无罪。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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