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贩卖毒品罪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为涉嫌制造毒品罪的张x权作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6日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擅长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毒品犯罪、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黄律师曾经为谢x音贩卖毒品罪、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x音无罪释放,张xx和郭x、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下面一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涉嫌制造毒品罪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张x权涉嫌制造毒品,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黄利红接受委托后经过周密的研究、调查,发现张x权虽然客观上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其主观上并不知情,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黄律师认为被告人张x权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方面,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征得被告人张x权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黄利红律师为张x权做无罪辩护。

                        

        张x权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制造毒品一案的被告人张x权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会见过被告人,详细的阅读和研究了本案的卷宗,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权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x权在主观上没有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
1、张x权本人的相关口供证明其没有参与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张x权在他的口供里提到“今年4月初的时候我从香港来广州,然后就找大头仔玩,他就把我带到广州市荔湾区荔港南湾的一间房子里坐,之后他就叫我留在那里帮忙做事,打扫卫生,做下饭。我就在那里住了4天,后来因为身体不舒服就不干走了。第二次上去也是大头仔带我去的,大概是在420去的,我在哪里呆了两天又走了。我只是负责做饭,搞卫生。他们老是在主人房里忙,有时候叫我帮忙在厨房里将一些液体煮开,洗一下那些烧瓶罐罐之类的东西。我看到他们有时候生产出来的是油状物,之后就变成晶体。我一开始以为他们在做油,后来就觉得他们的行为总是神神秘秘的,而且我第二次上去的时候见到那些油结的晶体,我就知道他们在制造冰毒。我不知道他们具体如何制造冰毒。据我看到的就是肥佬、老板和大头仔在该房屋的主人房内制毒,而阿嫂则像是监工似的经常坐在大厅里。有时候他们在大厅里吸冰毒,我也跟着他们吸。我去过荔港南湾两次,第一次是今年4月上旬,我在哪里住了4天,在房间里帮大头仔他们做饭,洗洗那些他们的工具;第二次是4 20日,我在那里住了2天,后来发现他们是在房间里制造那些违禁物我过两天就离开了。
仔细分析张x权的上述口供,可以看出,张x权去过2902房两次,每次都是几天时间,他去那里的目的就是吸毒,顺便帮他们干干家务。直到第二次去2902房时他才意识到本案的同案人在制造毒品,所以他马上就离开了2902房。他之所以马上离开是因为发现了他们在制毒,所以从张x权的上述口供可以看出,他在主观上没有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虽然张x2014518日的第三次讯问笔录有以下参与制毒的描述(20143月我从香港到广州主动打电话给大头仔,想见面聊天,大头仔叫我到广州市荔港南湾h32806房找他,我便到上述房间找他聊天,3月底我返回香港,4月上旬大头仔致电我叫我到广州跟他学一下东西,第二天我便从香港过来找他,但至4月中旬大头仔才带我到荔港南湾G292902房,到2902房后至被抓我总共在该房住过六天,分两次,头一次连续住了四天,后因我身体不舒服离开该房三四天后,又回到2902房连续住了两天然后才离开。我在2902房主要受大头仔、老板、肥佬的指挥在该房靠客厅的洗手间洗制毒工具,在该房厨房将制毒的液体煮开后关火其他的工作我就不参与了),但这些描述据张x权本人所言,并不是他本人所讲,而是侦查人员直接写上去的。由于被告人张x权羁押期间一直身患重疾---心脏病,曾经还在香港动过心脏大手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张x权因突发心脏病被送往武警医院抢救过三次,所以在整个羁押期间张x权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武警医院危重病房进行治疗,警方对其笔录也是在其患病期间进行的,且中午也没有吃饭,只是喝了两袋牛奶,眼睛又高度老花,对于笔录上面记载什么根本就看不清楚,侦查人员也没有将笔录内容读给被告人听。张x权是在身体状态严重不适以及眼睛看不清笔录的情况下在笔录上面签名。所以才会出现该口供与之前的口供完全不符。因此上述有罪供述不应当采信为有罪的证据。
2、从行为动机来看,也说明被告人张x权没有参与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制造毒品在主观方面一定有他的犯罪动机,而且这种犯罪动机大多数情况是牟利。在本案中,其他同案被告人参与制造毒品主观上都有牟利的动机,正如同案被告人姜x兰说,他们三个人一起租用我的2902房,一开始唐x新以每个月3000元人民币的租金租住的,后来他们三个人开始在我的2902房内的大房间和厕所等地方制造一些刺鼻难闻的物体,就是俗称制毒,但是我没有参与,我只是每天收取唐x5001000元人民币。李x初也在口供里提到,其接受被告人唐x新的邀请参与制毒,是唐x新承诺给他好处。唐x新在他的口供里更是明确道出其作案动机----“聪哥跟我说找到地方制毒成功后会给我几十万元,但是在本案中,控方指控被告人张x权接受同案被告人劳x聪等的邀请参与制造毒品,但却找不到任何的证据证明张x权的行为有牟利动机或其他动机,这也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张x权没有参与制毒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二、被告人张x权藏在朋友家里的少量毒品,是他本人用来自己吸食的,这种自己吸食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侦查人员从黄岐中村蟠龙石巷一巷5号搜出极少量毒品(白色晶体一包,褐色晶体一包,白色粒状物2包),被告人张x权承认是这些毒品是他自己买来吸收的,证人李x智在给公安人员做的询问笔录中也提到,一年前,张来广州养病,暂住我家。我看见张在我祖屋里吸食冰毒。所以被告人张x权所言属实,其购买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证人曾x杰、程x伟、王x均、姜x清等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参与制造毒品的行为。证人劳x民、劳x健、谢x斌的证言也与张x权没有关联性。
四、同案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
1、劳x聪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张x权没有参与制造毒品,更不是制毒的师傅。
2、同案被告人唐x新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参与制造毒品的行为,在庭审调查中也当庭明确否认张x权是制毒师傅。
x20144242350分至2014425515分在禁毒大队所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提到:20144月初,我们的制毒活动正式开始在荔港南湾G292902房开展,期间,由“森哥”指挥,李x初、“忠哥”到佛山黄岐买回玻璃烧杯等制毒工具以及丙酮、乙醇等制毒原料,还有几十斤大料麻黄素我不知道从哪里弄来,然后在我2902房开始制毒(第5页里)。我们没有具体分工,制毒时深哥、李x初、“忠哥”、我四人一起动手的。
侦查人员问:买制毒工具、制毒原料是谁出资的?
x新答:应该是深哥(第六页)。
“忠哥”是如何参与进来制毒的?
是“深哥”叫他参与进来的(第7页)。
你们制出来的毒品准备如何处理?
“深哥”好像跟我说过是帮别人加工的。“深哥”是香港人。
“忠哥”的真实姓名我不清楚。
x2014425630分至2014425730分在禁毒大队所作的第二次讯问笔录提到:刚开始制毒时,聪哥有带着深哥到过2902房,并且和深哥在2902房最先动手制毒,我和李x初在旁边看,聪哥深哥没有具体跟我和李x初说制毒配方之类的东西(第三页)。
这些制毒工具原料由“忠哥”负责出资购买的。
辩护人通过比对和仔细甄别,发现唐x新上面所言存在诸多谎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制毒时间上进行撒谎,从同案人的口供可以看出制毒时间是20143月底开始,他却说成是4月初;
2)在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的事实上编造谎言。唐x新在第一次口供第六页里面说被告人张x权出资购买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料,这也和同案被告人李x初在讯问笔录里的描述相矛盾,李x初在笔录里面提到:“冲哥”(即劳x)负责提供制毒原料,联系配料来源,制造冰毒主要工序,冰毒销售;唐x新负责联系配料的来源,制造冰毒主要工序;我负责受冲哥、唐x新指挥运送制毒原料、工具及从旁协助制造冰毒。所以从李x初的口供可以看出唐x新在撒谎,其口供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参与制造毒品的行为。
(3)编造被告人张x权参与制毒的事实。唐x新在上述口供里说是被告人张x权(即“森哥”)叫劳x聪(即“聪哥”)参与进来制造毒品,但同案人李x初、姜x兰等人均证明张x权是在他们开始制毒后的第二个月即4月份才来过2902房,先后住了两次,时间也很短,第一次住了两天,第二次住2天,一共才住了4天。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唐x新指证被告人张x权参与制毒完全是编造的谎言。
4)从唐x新描述的所谓被告人张x权参与制毒的时间上也可以看出其编造的是谎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参与制造毒品的行为。唐x新在口供里说被告人张x权和被告人劳x聪在2902房最先开始制造毒品,很显然他的说法与同案被告人李x初、姜x兰的说法相矛盾,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参与制造毒品的行为。
辩护人在庭审调查中通过向唐x新发问,唐x新也证实此前在公安阶段所作的上述笔录是虚假的。并清楚地表明第一被告人劳x聪没有聘请制毒师傅来2902房进行制毒,他和劳x聪也没有商量要请制毒师傅进行制毒,他自己也没有聘请制毒师傅来2902房指导制毒。
3、被告人李x初的口供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制造毒品的行为。
x初在讯问笔录里面提到,4月中旬,冲哥带着“森哥”进到2904房协助我们制造冰毒,森哥是从旁协助冲哥、唐x新制造冰毒,时间大概一个星期,森哥就离开了。我记得森哥是我被抓获一个星期前,由冲哥带来的。在2902房住了几天后,离开了一天,又回来住了2—3天,之后再次离开了。森哥在2902房期间与我一样从旁协助冲哥、唐x新制造冰毒,包括在2902房公用洗手间与我一样从旁协助冲哥、唐x新制造冰毒,包括在制造冰毒第一道工序、参与水剂加碳粉颜色漂白、水剂加温时看火防止抢火、水剂放进冰箱结晶、冰毒结晶体放进循环真空泵内抽水分、冰毒放大厅内风干。
从李x初的这段话并不能推断出被告人张x权参与了制造毒品的行为,我们从被告人张x权的供述可以看出,被告人是受被告人劳伟明的邀请前往2902房吸食毒品,并在该房前后两次共呆了4天,在这四天里,张x权有帮助他们洗刷瓶子,但开始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制造毒品,但后来当他感觉不对怀疑他们有可能制造毒品的时候,张x权马上离开了2902房。所以李x初的判断只是他个人的一种主观判断而已,而且是一种错误的判断,李x初错误地认为张x权知道他们在制造毒品。张x权在主观上并没有参与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
被告人李x初的口供与被告人唐x新的口供相互矛盾,也证明其所言是不真实的。李x初的口供提到,“森哥”是制毒师傅。我们开始制造出来的毒品质量一般,“森哥”加入后制出来的毒品试食好许多了。
但同案被告人唐x新的口供与其正好相反。唐x新口供里供述:我没有看到这些冰毒的成品,也不知道“冲哥”讲这些制造好的冰毒藏在哪里。但“冲哥”曾经拿出来做好的冰毒产品给我、“森哥”、李x初尝试,我试了之后感觉这冰毒的质量很差,有一股很大的味道。
x新描述的毒品质量很差,有很大的味道,从这里可以看出李x初所说的“森哥”加入后制出来的毒品试食味道好了很多的说法不是事实,因此同案被告人李x初的口供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是制毒师傅,更不能证明张x权有参与制造毒品。李x初所说的被告人张x权是制毒师傅的说法完全是一种主观猜测,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4、被告人姜x兰的口供不能证明被告人张x权有参与制毒的行为。在警方2014425015分至2014425326分对姜x兰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第4页),侦查人员问姜x兰,“新哥”(张x权)进2902房做什么,姜x兰回答新哥2902房做什么她不知道。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姜x兰不能证明有参与制造毒品的行为。
五、辩护人岀示的证据也证明被告人张x权没有参与制造毒品。
辩护人在法庭出示了香港特区政府出具的被告人张x权的低保证明材料以及领取低保救济金的银行账户流水,这些证据证明被告人张x权家庭经济状况非常差,由此证明张x权不是制毒师傅。因为如果张x权是制毒师傅的话,那就表明他一定曾经参与过制毒,因为只有参与过制毒才可能掌握制毒的技术,假如真是这样的话,他必然会有很多的钱,因为谁都知道毒品犯罪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活动,但实际情况是张x权家住在棚户区,享受着香港政府的低保,全家人还靠其妻子做钟点工来帮补家里。这些情况表明张x权不曾参与毒品犯罪,不曾参与制毒,更不要说掌握制毒技术了。另外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张x权曾经有参与过制毒,掌握了制毒技术,所以说起诉书指控张x权参与制造毒品,是同案人聘请的制毒师傅很显然证据不足。
六、控方指控被告人张x权是制毒师傅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人张x权受朋友劳x聪邀请曾去过2902房两次,每次停留的时间都很短,第一次停留了2天,然后离开一个星期,后又回到2902房,呆了2天,又离开了,所以在怎么短的时间里很显然不可能教会别人制造毒品的技术,更重要的是另外四名同案人没有一个人提到张x权教过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制造毒品的技术,也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到他们从张x权那里学习了制毒的技术,甚至他们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称呼过张x权是师傅,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允诺过给被告人张x权任何的报酬。所以认定张x权是制毒师傅参与制毒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x权客观上为同案人制造毒品提供了一些帮助,但由于其主观上并没有意识到同案人当时是在制造毒品,当他后来意识到的时候,他以自己的行为(离开2902房,远离同案犯)表明他不愿意参与制造毒品。所以被告人张x权在主观上缺乏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不能因为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上给同案人提供了一些帮助就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就陷入了客观归罪的错误。因此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告人张x权无罪。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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