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刘x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第二次开庭补充辩护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

         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x和郭x、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下面一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刘x虎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黄利红接受委托后经过周密的研究、调查,发现刘x虎被冤枉的可能性极大,征得被告人刘x虎及其家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为刘x虎做无罪辩护。大家通过黄律师的辩护词可以清晰的发现本案的事实真相。

    下面是2015年4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广州律师黄利红发表的补充意见: 

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第二次开庭补充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首先感谢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作的种种努力,感谢法庭对本案的重视提,供第二次公开审理的机会。其次辩护人强调除了坚持上次开庭发表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外,今天庭上补充如下辩护意见:
一、证人涂x芬、钟x秋等人的证言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刘x虎未曾收受过叶x南的贿赂。
辩护人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就明确指出本案在没有证人,没有银行流水清单以及相关证据来印证的情况下,仅凭一个人品存在重大瑕疵的骗子叶x南的口供,就来断定行贿之事,这显然是不靠谱的、不可信的,也是不正常的。辩护人还明确指出:要查明刘x虎有没有收受贿赂,只要就叶x南及刘x虎在口供里提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调取刘x虎以及叶x南的银行流水,马上就会真相大白,之所以没有调查,这不是侦查人员疏忽,而是刻意为之,因为一调查马上就会暴露出侦查程序的重大违法问题:非法拘禁、逼供、诱供等。为了证实辩护人的上述判断及推理,证实辩护人提出的诸多合理怀疑,辩护人对相关证人涂x芬、钟x秋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叶x南在他的口供里提到,刘x虎和赵x亮、涂x芬、钟x秋、王x波等人在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与他一起在玉泉山庄吃饭,刘x虎在饭后收受其贿赂20万。叶x南所言是否真实,涂x芬、钟x秋、赵x亮等人自然应当清楚,如果叶x南所言虚假,那么诈骗犯叶x南的所有供词就自然就不可采信,因为既然他在第一宗所谓行贿受贿的描述上可以说谎,就有可能在第二宗、第三宗、第四宗所谓行贿受贿的描述上继续编造谎言,这样一来就没有任何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刘x虎收受过叶x南的贿赂。
为了查明刘x虎有没有受贿的事实真相,辩护人在2015年1月20日对证人钟x秋、涂x芬等人进行调查取证,两人均明确指出他们在2013年6月份根本没有和叶x南在玉泉山庄吃个饭,这就证明叶x南所说的全部是谎言,刘x虎没有收受过叶x南的贿赂。尽管今天公诉人在庭上出示了检察院2015年4月2日对叶x南的补充讯问笔录,但该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辩护人通过调查取证揭示了诈骗犯叶x南构陷刘x虎受贿的事实的情况下所作的“见招拆招”的笔录,在该笔录中,叶x南一改之前说的是不在玉泉山庄行贿的所谓事实,说是可能是在田园山庄等三个地方中的某一个地方行贿。对比叶x南前后两次谎言,大家会发现叶x南第一次编造谎言还有详尽的细节,有一定的故事情节,体现了一定的水平和智商外(但在被辩护人拆穿之后)第二次编造的谎言却是低劣不堪、粗疏不堪、漏洞百出,毫无智商可言----叶x南说是在可能在某个不确定的地方对刘x虎行贿20万,“可能”就成了证明他人有罪的证据了吗,显然,“可能”这种推测性的“意见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明力。4月2日的这份“可能”的讯问笔录只能进一步证明诈骗犯叶x南是在进一步构陷刘春虎,证明刘x虎根本没有收受其贿赂。
二、叶x南关于其家庭收支情况的口供证明刘x虎没有受贿的行为。
侦查机关在2014年6月6日13时15分至6日17时55分对叶x南所做的讯问笔录对其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前后的家庭经济状况(收支情况)作了详细地描述,具体情况如下:
叶x南讯问笔录第6页里:叶x南说2013年5月20号左右领取了补偿款一共1200多万(准确地说是1211万),在领取补偿款之后将全部补偿款转账到他的镇龙邮局储蓄卡,在转账的同时,提取了200万左右的现金。
在叶x南讯问笔录第7页里:叶x南说又通过转账方式转了1733226元给叶进兴,和1565300元给了叶振洪。之后又分给陈x福215万,何x兴100多万。
在叶x南讯问笔录第7页和第8页里:叶x南说行贿了王x波38万、刘x虎43万、卢光友25万、钟x秋20万、赵思亮15万。(共141万)
在叶x南讯问笔录第15页里:叶x南说一共送了196万。
在叶x南讯问笔录第15页里:
侦查人员问:你剩下的钱用到哪里去了?
叶x南回答:我在增城莱茵花园买了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一百多万;在惠州龙门县买了一个几十平方米的单间,花了四十多万;在屋吓社和山口交界处抢建了一套违建房,花了七八十万元;还了三十多万元债给别人;还拿了二十万用于竹珍商行进货,剩余部分用于日常开销。(共约280万左右)
综上所述,按照叶x南的上面的陈述,他在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前是没有任何积蓄,而且对外负债30多万,领取补偿款后,收入是补偿款1211万元,各项支出汇总1321万,等于领取补偿款后到案发前其资产负债是110万。
另外经多方了解证实叶x南在领取补偿款之后,将其中的50万高息借给九龙镇福山村书记范x兵亲属(电话:136322055xx),将其中30万购买钩机(由邓姓朋友经办,电话137106479xx)这两笔费用合计80万。也就是说叶x南案发前的支出是1321万+ 80万,即归案前其家庭支出是1401万元,收入只有补偿款即1211万元,两相抵消,叶x南归案前其负债是190万元。
根据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叶x南完全没有能力去行贿送礼,他的行贿的190多万的现金又是从何而来那?很显然他的所有有关行贿的供词都是一派谎言。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中,控方并没有提供叶x南的上述讯问笔录,因为这份笔录一下就戳穿了叶x南所谓向刘x虎等人行贿的谎言。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侦查机关为什么要把诸多的同案被告人进行分拆处理的原因,如果辩护人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及证据,案件真相可能永远都会是个谜,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以及叶x南诈骗、行贿一案为什么控方不愿提供最权威、最客观真实的证据-----被告人等人的银行流水以及财产查封清单,所以这种连小朋友都觉得极不正常的现象在这里终于找到了合理的解释。
三、同案人陈x福、何x兴等人在庭上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叶x南所有的说辞都是谎言,不能证明其有向刘x虎行贿的行为。
辩护人此前曾向法院申请被告人刘x虎涉嫌受贿一案与叶x南、陈x福、何x兴等人的诈骗案、行贿案以及其他的受贿案并案审理,这样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但最终未能并案。辩护人能够理解法庭未能并案的难处。但辩护人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侦查机关将本该并案审理的案件分拆成许多个案件在不同的时间以及不同的法院之间进行审理,这无疑人为地增加了案件事实真相查明的难度,更重要的是给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制造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尽管如此,辩护人通过叶x南一案的审理情况的了解,发现叶x南的所有口供均是谎言,因此不能采信为证明被告人刘x虎有罪的证据。理由如下:
1、在做假证问题上叶x南编造虚假谎言。庭审中叶x南说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个事情是经过陈x福,何x兴商量后,并按照何x兴的指示去做假证的。但据同案人陈x福、何x兴在庭上陈述,他们却是对叶x南做假证完全不知情,也未商量参与过,并且连叶x南持有的所谓国有土地证从来都没见过,由此可见叶x南是个喜欢撒谎的人,其实道理很明了,如果同案人陈x福,何x兴甘心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参与制作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他们在分赃的时候就不会傻到不要求按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来进行分赃,而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进行分赃这本身就说明他们确实是对叶x南制作假证不知情,从而进一步说明叶x南是个爱撒谎的人,当然骗子的天性就是爱撒谎。
2、叶x南庭审中关于所谓行贿刘x虎的当庭陈述证明叶x南是在撒谎。在庭审中叶x南说行贿刘x虎四次,第一次是6月份在镇龙大道办公室楼下送的,第二次是7月份在玉泉山庄吃饭送。这么大一笔账,叶x南难道都会忘记时间?混淆地点吗?对比一下叶x南所说的第一次行贿刘x虎20万元的描述,我们就会发现有三种版本,一种是6月份在玉泉山庄行贿刘x虎20万;一种是6月份可能田园山庄等三个地方中的某个地方向刘x虎行贿30万;第三种版本是在广州市中院开庭时说的6月份在振龙大道办公室楼下向刘x虎行贿20万。三种版本的行贿充分证明叶x南是编造谎言。
3、陈x福,何x兴的当庭陈述证明刘x虎没有收受过叶x南的贿赂。
陈x福,何x兴在庭上称叶x南告诉他们总面积是360平方左右,最后总数是460多万,按照13500的单价去分的,分割后最后只剩下几万元,只听到叶x南说拿去请人吃饭,并没听到他说打点什么人,以及具体人员名字。那么剩下的几万元能够行贿谁呢?从陈x福,何x兴的当庭陈述证明刘x虎没有收受过叶x南的贿赂。
4、叶x南对补偿总金额以及补偿单价的描述与事实不相符合,也与陈x福、何x兴的陈述不符,这也说明叶x南在对侦查人员编造谎言,其口供不可信,不能采信为对刘x虎的定罪证据。叶x南在庭审说是补偿总金额为1210多万,在分钱的时候拿出补偿协议给陈x福、何x兴看了,按照18000来补偿三人合作建房的351平方去算,然后以13500的价格去分的,最后剩下150多万。但是陈x福、何x兴说是补偿了400多万,对1210多万完全不知情,分钱的时候也没看过补偿协议书,也没有听叶x南提起过18000这个价格去补偿。
陈x福、何x兴等人的上述庭审描述与他们实际分得的赃款相符,从而也说明叶x南编造的是谎言,叶x南不仅对侦查人员撒谎也在法庭上撒谎,其口供不可采信为对他人的定罪证据。
四、叶x南构陷刘x虎受贿的动机分析。

骗子叶x南编造的所谓行贿事实,昭然若揭,根据叶x南的口供和知情人对他的家庭财务开支的了解,如果他的真的行贿了196万元,则他的家庭在他归案前负债190多万,但从知情人口中得知他(包括他妻子)的账户上却还有近两百万存款,至今仍躺在银行睡大觉!出现这种矛盾,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叶x南没有行贿过任何人!他之所以要构陷他人受贿的事实,其动机不外有二:

动机之一是报复陷害。因为刘春虎等人代表政府在2013年11月强拆了叶x南的违章建筑,以致于叶x南对此怀恨在心,后来在2014年6月份他诈骗征地补偿款一案东窗事发,他干脆借此机会构陷刘春虎等人收受他的贿赂,以此达到发泄其违法建筑被政府强拆的私愤,并试图借此争取“立功”博取法庭的轻判。

动机之二是保住赃款,少退赃款,这也是他构陷他人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动机。他通过欺骗侦查人员,进一步行骗,达到让他的合作伙伴和所谓的“受贿”人员帮他承担一部分退缴赃款的义务,这样一来,即使在将来服刑期满后他还可以坐享近200万元的赃款。

辩护人认为作为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除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职能:追缴赃款,最大限度的挽回国家损失,但是在本案相关联的诸多案件的庭审当中,均未见公诉人在庭上出示查封、冻结叶x南财产的有关资料,包括查封、冻结叶x南的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房屋状况等,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这背后是否隐藏着不可为人知晓的目的?在此,请求法院彻查叶x南家庭财务收支状况,还被告人刘x虎的清白。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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