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毒品犯罪的罪名辩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关注的重要方面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30日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大差别,就是同一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是有差别的。毒品犯罪的量刑也是这样,比如说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两者就相差非常大,如果涉案的毒品数量巨大,定贩卖毒品罪有可能判死刑,而定运输毒品罪则可能是死缓或无期徒刑。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罪名辩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将贩卖毒品罪辩成持有毒品罪,或将贩卖毒品罪辩成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辩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等。辩护律师之所以经常选择罪名辩护,是因为上述几类罪名的定性也是目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所以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着力关注的一个方面。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以贩养吸、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目),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一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显然对当事人严重不利,当事人及其家属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辩护律师会在第一时间内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以纠正办案单位错误的定性。
在过去的毒品犯罪辩护中,我们采纳罪名辩也取得了不少成功,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窝藏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