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贩卖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黄利红:如果不属于以下五种情形不应当判处死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1日

    广州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由于各地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差异太大,同样的犯罪情形有些地方判死刑,有些地方判无期,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判有期徒刑,这种量刑上的巨大反差造成不少负面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继续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司法标准。明确毒品犯罪5种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

        这5种情形分别是: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黄律师认为,毒品犯罪如果不属于上述5种情形,就不应当判处死刑,黄律师还指出,从事毒品犯罪的辩护一定要熟悉毒品犯罪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在有的时候最高法的解释就是毒品犯罪被告人的免死金牌。对比以上5种情形,黄律师认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黄律师还强调,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果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即使供述吻合,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更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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