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黄利红:控方指控唐x东走私红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2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擅长办理大案要案,曾经办理过大量的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如为国内最大的走私燕窝案提供二审辩护获得成功,该案被广东省高院予以撤销;给郭x生走私萤石粉一案进行辩护,广州市中院对郭x生适用缓刑,郭x生获轻判,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
下面是黄利红律师代理的又一特大走私红木案,内容参见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刑诉【2015】47号案指控:在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唐x东授意同案被告人佘x峰用借来的香港盈新实业有限公司和汕头市裕成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将要进口的交趾黄檀、微凹黄檀、檀香紫檀等名贵木材全部伪报成价格低廉的安哥拉紫檀,向三水海关报关进口,一共走私进口各类珍贵木材达615个柜,涉案金额10多个亿,偷逃税款110937275.71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唐x东的家属委托广州律师黄利红做唐x东辩护人。因为本案曾经被广州日报等多家媒体以《破10亿元走私红木案抓23人》予以报道,社会影响极大,客观上增加了辩护律师的辩护难度。广州律师黄利红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周密的庭前准备工作,在详细吃透案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黄律师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唐x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给被告人唐x东作无罪辩护。
辩护词:
唐x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唐x东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地阅读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x东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理由如下:
一、唐x东未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唐x东未参与裕成公司管理,未参与裕成公司的报关的中介业务,也未授意他人实施走私行为。
据唐x东的口供可知,金x新找到唐x东和佘x峰说有木材进口的业务,唐x东因为忙于哈尔滨智的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事情,无暇顾及木材的进口的事宜,就让佘x峰具体和金x新谈进口木材的报关业务,具体操作也是由佘x峰与金x新洽谈和拍板。唐x东并没有过问相关细节,也未授意他人怎么操办。所以根本不存在起诉书所指控的授意他人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将要进口的脚趾黄檀、微凹紫檀、檀香紫檀等木材伪报成低价安哥拉紫檀的行为。
2、辩护人出具的唐x东的妻子乔X力与南航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资料以及哈尔滨智的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书证,这些证据也证明在案发时间段即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唐x东一直忙于哈尔滨智的机器人公司的相关业务,频繁往返于东北、北京、广州之间,根本无暇顾及裕成公司进口木材的报关事宜。
3、所有的进口木材的海关通关的客户往来资料都没有唐x东的签名,这也说明唐x东没有参与裕成公司的具体业务,唐x东对具体的通关情况通关细节不知情。如果唐x东参与了木材进口通关的行为,在客观上必然体现在相关的客户会与唐x东进行手机短信联系、微信联系或qq短信联系,但是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一个客户与唐x东有过这方面的联系。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唐x东未参与裕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代理进口木材通关的情况不知情。
4、本案中,同案人温X财、罗X胜、骆X娜等人不认识唐x东的事实也证明被告人唐x东没有参与走私行为。
二、本案的海关的核定证明书以及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首先,这些海关的核定证明书和物价局的鉴定书在结论做出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实物作参考,其结论的全面性、客观性存疑。
其次,正因为没有相应的实物可以参考,物价局的价格鉴定书才在鉴定结论中提出了相关保留意见,即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以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最终的确定性。
三、同案被告人佘x峰在口供里对唐x东的相关指证属于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被告人佘x峰在供词里面指证唐x东指示他和李X君制作报关单证,以安哥拉紫檀为品名向海关申报货物的价格,收货单位。佘x峰的这些说辞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佐证。
首先、公司的职员李X君以及公司的其他员工没有一个指证被告人唐x东有参与公司业务,有授意他们制作报关单证的行为。这一事实也说明唐x东未曾参与公司的通关业务,说明唐x东对货物的通关的具体事宜未参与。对进口木材通关的具体事项不知情,同时也说明唐x东没有指示佘x峰和李X君制作报关单证,以安哥拉紫檀为品名向海关申报货物的价格、收货单位,进而说明佘x峰的供词是不真实的。
其次、所有的报关资料均没有唐x东的签名,这也说明唐x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我们仔细查看过裕成公司的报关单、盈新公司开出给裕成公司的发票、裕成公司与盈新公司的合同、委托三水报关公司的代理报关委托书,这些书面文件只有其他人的签名但都没有唐x东的签名。
再次,也没有任何的书证和物证可以证明唐x东有指示佘x峰、李X君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资料来伪报品名进行走私。
四、本案的所有证人包括梁X赐、邓X惠、杨X伟、黄X波、陈X聪、关X成、张X燕等人均不认识唐x东,更不要说证明唐x东有实施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x东在客观上没有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也无授意他人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在主观上唐x东对他人是否有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也不知情。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判定被告人唐x东无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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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