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黄利红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张xx做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黄利红认为张xx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张xx从境外走私仿真手枪(禁止进口的物品)110支入境卖给他人。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张xx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黄利红律师说,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的《关于处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可以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此外,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很显然检察院正是根据上述意见和解释对张xx提起公诉。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黄利红指出,上述意见和解释在逻辑上有问题。既然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显然不存在关税征收的问题。广州律师进一步指出,若不存在缴纳关税的义务问题,又如何能构成以偷逃税额作为成立犯罪的基础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呢?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黄利红认为,如果国家没有对这些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规定征收关税,则不仅不能构成走私特殊对象的犯罪,也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广州律师黄利红决定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张xx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