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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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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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黄利红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5日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认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是一种特殊的走私犯罪,特殊之处在于其走私对象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的对象是武器、弹药而非普通的货物、物品。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走私罪的定义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指出,走私武器、弹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走私武器、弹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武器、弹药还有一些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的;(3)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走私武器、弹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走私武器、弹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条文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9.26法释[2000]30)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08日: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  ()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

()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       ()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罪名的界定

    广州走私罪辩护律师认为下列罪名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容易混淆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制造、买卖、运输、邮寄 、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广州律师指出,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则是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犯法律规定,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罪的界限

广州律师指出,这两种罪行首先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后者侵害的则是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

广州律师还指出,这两种罪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也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或者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指出,非法携带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急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

    2) 犯罪对象上。前者的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后者 的对象是武器、弹药。(3)犯罪客观方面上。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一般发生在境内,不存在境外问题。后者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 进出国(边)境,其特点是跨越国(边)境。

黄利红律师指出,实践中,行为人携带武器、弹药进入海关的行为牵涉到这两个罪。对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是出境或入境, 应按照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非为出境进入海关,比如行为人就在海关附近居住,经常在海关逗留 、游荡,如果其携带枪支,则就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广州律师强调,并非携带枪支出入境的, 均一律构成走私武器罪。枪支虽然不允许进出口,但并非不准携带进出境。《枪支管理法》规定,经批准携带枪 支入境的,入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经批准携带 枪支出境的,出境时应当凭批准文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边防检查站凭批准文件放行。《入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也规定,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 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黄利红说,未经许可,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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