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诈骗罪

广州刑事律师:万xx的行为符合新菜地申报的条件,不构成诈骗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黄利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广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和研究工作,曾代理涉案金额达3.6亿元的6.13诈骗案,天河区法院认定诈骗罪不成立;代理的宋x民受贿案、刘x虎受贿案,均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代理x欢抢劫、故意伤害致死案的二审辩护,该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代理王x丁伤害致死案的一审辩护,xx无罪释放,代理谢x英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达60公斤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代理林x平贩毒案的二审辩护,死刑改判10年,代理刘x庆贩卖毒品案的二审辩护,死刑改判死缓。上述案件在黄利红律师个人官网及其微信公众平台均可分享!

    万xx因诈骗一案被南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担任二审辩护人,黄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系统研究,认为,上诉人申报新菜地的行为不仅完全符合南昌市的常规申报条件,也符合破格申报条件,遂为上诉人作无罪辩护。

 

 

xx涉嫌诈骗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万xx涉嫌诈骗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万xx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系由南昌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一手炮制的一起典型错案。

 

1、南昌县检察院个别侦查人员滥用职权,虚构“滥用职权罪”对万xx进行立案刑拘。

 

xx不是公务人员,也不是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很显然其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条件,但为了便于对万xx进行立案侦查而虚构滥用职权这么一个完全不成立的子虚乌有的罪名。

 

2、南昌县法院在一审中对南昌县检察院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视而不见,这也是导致本案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

 

南昌县检察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炮制虚假的诈骗案并对万xx擅自立案侦查。南昌县检察院侦查人员应当清楚地知道,上诉人万xx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将所谓的万xx诈骗案移送南昌县公安局,南昌县公安局肯定会依法撤销案件。所以南昌县检察院在明知他们对诈骗案无侦查权的情况下而故意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继续侦查,并违法起诉。甚至伪造万xx案由南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件(虚假事实),以便瞒天过海。

 

参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图片

 

 

对于南昌县检察院的这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南昌县人民法院本应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十五条之规定,退回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南昌县检察院纠正违法行为,而不应当受理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更不应当开庭审理。然而一审法院对于南昌县检察院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视而不见,仍然违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这是导致一审错误判决的一个重要程序方面的原因。

 

二、上诉人万x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申报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扶助资金分为常规项目安排和破格项目安排。

 

(1)常规项目按排须满足的条件三个实为两个: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939号)文件规定:

 

A、新菜地开发须集中连片达800亩以上;

 

B、经市农业局审核已认定为市级蔬菜基地且已申报或正在申报认定为无公害蔬菜基地;

 

C、企业、私营业主、个人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使用年限20年以上。(注:关于土地流转使用年限后南昌市市级蔬菜基地审核认定书规定的土地流转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上。但这与项目安排资金无关,因文件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土地流转使用年限20年以上”己经超出农民土地承包法农民土地承包年限的客观事实,所以,政府部门已经不再把土地流转年限作为一个申报新菜地项目考察的硬性条件,对此证人章木南和陈以荣均有证实。

 

章木南在证词里提到,申报材料中流转合同达到了800亩,县农业局便会上报审批。很显然章木南的证词证明新菜地上报审批没有土地流转年限的要求。

 

参见证人章木南笔录片段

 

 

证人陈以荣(南昌县农业局工作人员)更是明确证明考察申报新菜地项目时不要求土地流转年限的问题。而且他还说明了为什么没有土地流转年限的要求,是因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轮土地承保截至2027年,故超过2027年的土地流转是无效的。因此南昌县农业局考察时并未硬性规定土地流转年限的问题,只是申报项目中土地流转面积少于800亩时县农业局不会将申报材料向市农业局申报。

 

参见下面证人陈以荣的笔录片段:

 

(2)破格项目安排须满足的条件:项目须属于蔬菜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对我市蔬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参见同年出台的洪农财字【20098号文件中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的第二页最后一段)

 

 

 

 

2、上诉人万xx所在的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属于破格项目。完全符合属于蔬菜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对我市蔬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这一政府文件规定的破格安排条件。

 

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符合破格安排条件有以下证据可以支持:

 

1)洪农财字【20098号文的明文规定。

 

洪农财字【20098号文即《关于下达20009年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的第二页最后一段明确规定了三个破格安排项目。其中的本案涉及的“高效无土栽培示范项目”赫然在列,位列三个破格安排项目之首。该“高效无土栽培示范项目”实际上就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南昌县农业局20124月的《证明》证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是江西省笫一家简易高效基质栽培绿色、有机果蔬示范基地(参见南昌县农业局的《证明》中的第一至三行)。该“高效无土栽培示范项目”是由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和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共同研发完成(参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是在江西乃至在全国都是唯一的一家有机蔬菜无土栽培发明专利项目。因此该项目不仅是属于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也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

 

  1. 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属于蔬菜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

    xx及其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所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发明专利证书》进一步证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属于蔬菜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因此满足破格项目安排条件。

    (3)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是上诉人的家族公司,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及其丈夫胡生明占100%股权)加入了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子公司。同时,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大股东和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发起人和创始人。

    (4)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采用的国家鼓励的“公司十合作社十基地十农户十标准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参见南昌县农业局证明第三段)即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是共同的基地,包括项目建设基地。是一套人马,两个单位管理同一个基地。即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主要科研和高管人员,也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科研和高管人员。因此,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并不是没有关联的两个单位,而是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夫妻”关系,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每一项殊荣,可以说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由上诉人辨护人提供的破格安排文件-洪农财字〖20098号文件只是针对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是极其错误的,抑或是对科技农业项目的无知。这恰好证明南昌县检査院未查明事实前,违反法律程序,滥用职权对上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而被迫制造的冤假错案。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独立审判南昌县法院竞对上诉人提交的重要证据,不经过调查、认证、核实,而是草率地经直认定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南昌县法院对南昌县检査院偏袒之嫌!

    5)证人吴斌南昌市农业局原经作处处长)的证词也证实万xx所在的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属于破格项目。

    吴斌在证词里面提到,南昌县塔城乡青岚蔬菜基地是高效无土栽培示范项目,市领导非常重视,作为高新技术的特例即破格项目,通过了验收。参见吴斌的讯问笔录相关片段:

    综上,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取37.45万元资金是申报《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所获得的破格项目安排的补助资金。单凭这一点足以说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构成诈骗罪,更谈不上上诉人万xx构成诈骗罪。

    2、退一万步说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即使不去按破格项目来申报,也完全符合南昌市新菜地常规项目按排须满足的三个条件,也不构成诈骗罪:

    A、新菜地开发须集中连片达800亩以上;

    B、经市农业局审核已认定为市级蔬菜基地且已申报或正在申报认定为无公害蔬菜基地;

    C、企业、私营业主、个人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使用年限20年以上。(注:土地流转年限实际上已经不作硬性要求)

    1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涉及流转土地远远超过800亩,完全满足第一个条件

    A、万xx的口供证实其所在的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3年申报新菜地项目时为了将来建设新蔬菜基地已经与村民流转的土地超过800亩。

    参见万xx相关证词的诸多片段:

    Bxx的先生胡生明在二审中通过辩护人向法院递交的新证据1---南昌县农业局的《证明》,证实20124月的时候,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就已经拥有种养基地1000余亩

    附新证据1:南昌县农业局的《证明》如下图

    2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新菜地不仅是无公害蔬菜基地,而且还是无土栽培的有机蔬菜基地,完全满足常规申报的第二个条件。

    3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民和村委会之间流转时间达16年以上的土地达816(注:尽管在对新菜地申报项目的实际考核中对土地流转年限不再作考核的要求,但至少证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市级蔬菜基地认定中没有伪造)。

    在二审中,万xx的先生胡生明通过辩护人递交的系列新证据充分证明万xx所在的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民之间流转的816亩土地流转时间等于或超过16年。具体情况如下:

    A新证据2《土地流转明细表》证实合作社通过该社的理事胡生明与村民流转的土地协议134份,面积就达498.289,流转时间达到17年以上,即从2011322日至2027123日止。

    附新证据2《土地流转明细表》

    B新证据3《协议书》证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该社成员李任珠流转塔城乡青岚村民委员会土地154流转时间是16,即从201221日至20271230日。

    附新证据3:协议书2013年财务报表2

    C新证据4:《协议书》证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该社的理事胡生明与青岚村邹胡组流转的土地达46,流转时间达到18,即从20091230日至20271230日至。

    附新证据4《协议书》

    D新证据5《南国用(2013)第00150号》土地登记证证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拥有土地10的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该地系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子公司南昌县青岚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所有,由其母公司即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

    附新证据5《南国用(2013)第00150号》土地登记证

    E、芳湖村委会村长陈业辉的证词证实:上诉人xx从芳湖村委会流转了约80的地,土地流转年限16(201231日至20271230)其他私下从村民那流转土地的面积我就不清楚了。

    附:陈业辉的证词

    F、芳湖村委会的《证明》(检察2卷第17页)证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陈建春向农户流转了土地31,土地流转年限16。一审判决书的第4页倒数第二段对此也有认定(参见判决书第4页)。

    附:芳湖村委会的《证明》

    综上,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高效生态型无土栽培绿色果蔬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完全符合南昌市新菜地常规项目安排须满足的条件,上诉人万xx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之行为,万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这是做出错误判决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有两处:一是流转年限的错误。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该合作社2013年上半年共流转土地857.88亩,其中用于种植蔬菜的菜地面积为170.88,流转年限为5年。二是错误地认定上诉人万xx“伪造与芳湖村委会流转土地816亩,年限16年的土地流转合同,并按伪造合同填报项目申报材料,致使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资金37.45万元”。

    辩护人在上面第二点辩护意见中已经做了系统分析,用系列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资金37.45万元,不仅符合破格项目资金安排,而且符合常规项目资金安排,因而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1、事实是:2013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流转基地土地1300多亩(注:还不包括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土地和水面),涉及青岚村、湖陂村和芳湖村3个村委会,857.88亩仅为芳湖村流转的农户土地。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的原因,是以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一处基地土地代替了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总共流转基地土地。这也反证了南昌县检察院未査清事实,哪怕到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基地走走,随便询问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某一负责人便知,而一审法院也未对南昌县检察院提供的所谓事实作任何调查核实,并以上述错误事实为基础做出的有罪判决显然也是完全错误的。

 

2因此一审法院仅凭一份《土地流转合同》认定上诉人万xx构成诈骗罪是极其荒谬的。

 

1)土地流转合同是按农业局的要求汇总而成的。

 

洪府厅发〔200939文件规定申报条件是:项目单位、个人与农户流转的土地须集中连片800亩以上,而沒有要求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农业局在组织我们涉农单位申报项目时,为了申报材料简单明了而将所有农户签订协议汇总成1份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此,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只是起证明作用,是农业局“画蛇添足”的要求(注:申报书中市級蔬菜基地认定中已有乡村签章证明)与项目单位能否获得资金扶助不存在因果关系。2013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流转土地1300多亩,土地流转合同中提到的流转土地的816亩是完全是客观事实,无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真伪都不可能使真正的事实变成虛构事实!

 

(2)土地流转年限16年,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拥有的1300多亩的土地中至少有816亩土地流转年限等于或超过了16。因此,不存在为了获取项目资金而伪造土地流转年限16(注:获取常规项目资金条件是土地流转年限20年以上,而不是15年,若要伪造,为何不去伪造土地流转年限20年以上呢?前文论述过,在对新菜地申报项目的实际考核中对土地流转年限不再作考核的要求)

 

3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南昌市农业局递交的《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申报书》证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完全是如实申报。

 

无论是上诉人xx还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客观上均没有实施虚报瞒报的诈骗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欺瞒的情形,诈骗一说无从谈起。

 

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南昌市农业局递交的《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申报书》的申请立项报告中明确说明(第二卷104页)“蔬菜基地项目总体规划800多亩,计划3—5年完成,其中一期建设200亩,计划2013年完成------”,并说明该项目为无土栽培基地;在申报书的项目实施计划中(第二卷104页)也详细说明了“合作社新扩种植示范面积800余亩,计划2—3年完成投资建设,其中2013年拟新建项目示范基地200------”。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其2013年的种植蔬菜面积做了详细地客观地全面地说明,毫无任何的隐瞒。上述材料与《南昌市农业局关于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说明》提出的“我局每年结合蔬菜基地土地集中流转、分年度有序开发的实际情况”要求完全一致。

 

4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资金37.45万元完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

 

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37.45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是先建后补的项目,是基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先期建设,共投资150多万元,完成90亩基地基础设施(如基地道路、沟渠、大棚等)的建设(参见案件卷宗中合作社用于该项目投入资金150多万元的项目专帐和建成项目图片)通过市、县农业局、财政局四个单位实地验收确认后,再拨付的农业专项补贴资金根据《南昌市蔬菜、水面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南昌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要根据各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的申报项目的规模和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证人章木南等人也证实,主管部门对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了实地察看,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确认后才支付专项补助资金给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即先建后补,多建少补,并列明了资金补助的具体项目为钢架大棚、道路硬化、机井、排水沟渠等已建设好的具体项目。由此可见,新菜地项目资金申报和取得,具有非常严格的条件,程序和验收要求,贯穿新菜地建设的全周期。因此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获得37.45万元的补助资金不存在任何的造假行为。

 

四、控方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所在的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流转的土地不足800亩、流转年限不足15年。根本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一审判决书通过证人张水金、陈业辉、涂凤喜等人的证词,证明上诉人所在的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向芳胡村村委会流转土地约80亩,流转年限15年。但所有的这些证人在证明这一事实外,都没有否认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个人流转土地的客观事实,实际上,辩护人在上面也以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流转土地达1000多亩,其中的流转的816亩土地流转年限达15年以上。

 

尤其是证人陈业辉更是明确地指出,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除了向村委会流转土地外,还直接向村民流转土地,只是流转的具体的数量他不清楚而已。

 

五、万xx的行为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即单位行为。单位主体不能构成诈骗罪,指控万xx犯诈骗罪很显然犯罪主体不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诈骗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即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属依法设立的法人,本案的“高效无土栽培示范项目”的申报人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而不是万xx,补助资金37.45万元也应用于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已形成了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资产,属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129户成员的财产,并非被上诉人xx占有,因此上诉人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占有项目补助资金,更谈不上非法占有xx作为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为合作社的利益,在合作社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以合作社的名义实施的“高效无土栽培示范项目”申报行为,从整体上看,属于典型的单位行为,而对于万xx本人来说,是典型的职务行为。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诈骗罪,万xx的职务行为自然也就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项目补贴资金行为的情况下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六、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审批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万xx依法为合作社申报新菜地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无论是上诉人xx还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客观上均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对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的虚报和隐瞒,因而也不存在任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欺瞒的情形,在各个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考核的情况下,对合作社进行了相应的资金补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万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那么各个职能部门即南昌县农业局、南昌县财政局、南昌市农业局、南昌市财政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当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很显然作为被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补助资金的青岚合作社以及本案上诉人万xx更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作为主管国家政策实施的工作人员,他们应当更懂得国家法律,更懂得新菜地的补偿政策,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符不符合新菜地申报条件、该不该获得国家的补助资金,获得多少补助资金,所有这些均由主管部门依法考核验收后做出决定,因此如果这些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万xx的行为更不应当构成诈骗罪。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裁判时,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对上诉人万xx宣判无罪,以维护上诉人万xx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公平、公正。

 

两千多年前,剀撒大帝英明地告知其司法官员:司法应象皇后一样保守贞操。英国先哲培根也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因为犯罪只是弄髒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作为万xx的辩护人,我期待着二审法院坚守法律底线,对万xx作出一个合法、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洗清蒙冤者身上蒙受的不白之冤。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7726

 

 

 

 

 

附:

 

1、新证据两本

 

2、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3、万xx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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