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资诈骗罪律师黄利红为集资诈骗案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陈x萍,女,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羁押于越秀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陈x萍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陈x萍的辩护人,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为犯罪嫌疑人陈x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陈x萍的父亲陈x生愿意作陈x萍的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保证陈x萍随传随到,不妨碍诉讼。请批准!
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陈x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表现在:一是陈x萍在习派公司上班的工作的时间极短,介绍的客户不多;二是陈x萍在习派公司既没有出资也不是管理层,属于最底层员工,对习派公司的了解不多,对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层是否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她并不了解;三是陈x萍除了领取工资外没有分红提成,没有通过习派公司获取任何的非法利益。因此即使陈x萍有违法的情节,也是相对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陈x萍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陈x萍在此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本次涉嫌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系非暴力犯罪,且无畏罪潜逃的可能性。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承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陈x萍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办案单位考虑犯罪嫌疑人陈x萍的案情,对申请人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谢谢!
此致
广州市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保证人:陈x生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