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xx,女,1968224日生,住湖南省绥宁县黄土坑乡xx村一组。现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上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刑初字55号刑事判决,请求上一级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对刘xx作出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执法部门和检测单位的检测决论不能证明刘xx养殖的猪添加了瘦肉精,即莱克多巴胺。
1、执法部门和检测单位没有对猪肉进行检测,无法确定上诉人刘xx饲养的猪吃过添加了莱克多巴胺的饲料。
因为只有对上诉人饲养的猪本身进行检测才能精确地确定这些猪是否都吃过了添加莱克多巴胺的饲料。对莱克多巴胺即瘦肉精检测最准确的方法是使用胶体金试纸,只需要取极少量的猪肉样品,放在离心管中,在水浴中煮10分钟,将煮出的汁液加同样体积的配套缓冲液,混匀,用于检测即可,几个ppbμg/Kgng/g)的瘦肉精就能被测出。但检测部门并没有使用这种最为可靠的方法进行检测。
2、执法部门和检测单位检测的结论相互矛盾,无法确定上诉人刘xx饲养的猪是否吃过了添加莱克多巴胺的饲料。
1)控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现场有的食槽料没有发现莱克多巴胺,有的食槽料有发现;有的猪尿液未检测出莱克多巴胺,有的检测出有莱克多巴胺。
很显然上述这样的检测决论并不能确切地证明那些猪吃过添加有莱克多巴胺的饲料,那些猪没有吃过添加过莱克多巴胺的饲料,谁饲养的猪吃过添加过莱克多巴胺的饲料,谁饲养的猪没有吃过添加过莱克多巴胺的饲料。因此这些既不精确又相互矛盾的检测报告既不能证明上诉人刘xx饲养的猪有吃过添加过莱克多巴胺的饲料,更不能证明上诉人饲养的猪有多少头吃过添加过莱克多巴胺的饲料。
2)鉴定人应该出庭没有出庭。本案的检测结论相互矛盾,鉴定人本应当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和法庭调查,以查明检测结论为什么相互矛盾,为什么不对猪肉进行检测,但是鉴定人并没有出庭接受质证和调查,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问题至今无法排除。
    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刘xx饲养的猪的数量不正确。上诉人饲养的猪只有200多头,一审法院把他人(向x立)饲养的猪也算到了上诉人刘xx的身上,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1、上诉人刘xx的口供证明向x立是独立饲养食用肉猪。
上诉人证实,饲养的猪分三家,即陈立富一家,向x立和上诉人刘xx是另外的两家,在饲料店也是分账,各自取饲料喂猪,在库房里也是分开摆放。上诉人刘xx不知道饲料里面有没有添加莱克多巴胺,直到被查后才知道。统观全案,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刘xx对向x立在饲养的猪的饲料里面添加莱克多巴胺的行为提供过任何的帮助,另外向x立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上诉人不应当对他人(向x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2、证人黄xx(上诉人刘xx的儿媳,向x立的老婆)证言也证实,向x立和上诉人刘xx是分户的,猪场的400头猪是两户人家的。即一户是他老公向x立的,另一户是向关龙、刘xx的(建议二审法院对该证人证言进行核实。)。
3、书证《账户》也证明向x立和向关龙、刘xx饲养的猪是分开的,各自有自己独立的账户。
4、证人将x虎的证言也证实他销售的送货单上登记的是向x龙、陈x富、向x立三个个人账目。从而也从侧面证明上诉人饲养的猪和向x立饲养的猪是各自分开的。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饲养的猪的数量这个基本事实的认定也是存在错误的,即把他人(向x立)饲养的猪也算到了上诉人刘xx的身上,从而加大了上诉人刘xx的涉案金额,这无疑是造成错判的另一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刘xx无罪。谢谢!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
                                  201641
 
二审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