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的一天,淮安某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报案称,其经营的乾坤贷P2P网络贷款平台被盗走5笔款项,共计151162元。经该公司技术人员分析,贷款是网站后台被人非法侵入后以虚假客户资料替代真实客户资料后申请提现获得的。
2013年10月,淮安市另一家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报案称,五天的时间内,该公司被以同样的作案手法盗走14笔款项,共计965028元。
民警随即联合淮安市公安局网安部门介入调查,最终查清了郎某的资金流向。1月26日,民警前往犯罪嫌疑人郎某的老家——吉林珲春抓捕,并于29日上午将其抓获。
据郎某交代,只有中专学历的他在韩国靠打工为生,日子过得比较清苦。一次上网的过程中,郎某和浙江某贷款平台的技术人员蔡某聊天时,听说了目前国内很多P2P贷款平台都有漏洞的信息。
他在网上广发“英雄帖”,招募可以破解P2P贷款平台漏洞的“高手”,位于南宁的“黑客”唐某迅速联系了郎某。
就这样,由唐某负责侵入金某提供的国内P2P网贷平台后获取最高权限,再将权限交予郎某。郎某下载数据库文件后对客户资料进行替换,申请提现。
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郎某等人骗取国内数十家P2P网贷平台,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唐x的家属委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利红律师为唐x辩护,黄律师对经济犯罪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2013年曾办理一个涉案数个亿的诈骗案件,法院采纳黄利红律师辩护意见认定诈骗罪不成立。黄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唐x对同案人郎x利用其破解的ptp信贷网站的账号和密码进入后台修改客户数据,并进而套取资金不知情,没有形成共同犯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因而选择按轻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唐x进行辩护。
唐x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唐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唐x,详尽地查阅过本案的卷宗,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犯诈骗罪是错误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如下:
一、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唐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1、被告人唐x没有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行为人以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为手段,非法进入自己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因此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以非法占有作为构成要件。被告人唐x在实施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他人网站最高权限的行为之前以及行为之时,他均没有与同案人郎x龙达成诈骗的共谋,因此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同案被告人郎x龙利用被告人唐x获取p2p信贷网站的最高权限,然后进入网站修改数据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但被告人唐x并不知道郎x龙获取p2p信贷网站的最高权限是为了诈骗他人的钱财。这可以从同案人郎x龙的口供得到证明。郎x龙在2014年1月30日所做的第二次讯问笔录提到:“2013年7月份的一天,蔡x通过微信和qq联系我说能不能通过我的技术侵入别人的p2p信贷网站,以获取网站的最高权限,修改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注册银行卡等信息,然后我们冒充用户在网站上申请提现,该公司通过我们修改后的信息就将钱直接打到修改后我们提供的银行卡上,我说可以试试看,蔡x就给了我十个这种p2p信贷网站的网络地址,我通过百度联系上唐x,让他帮我获取这些网站的最高权限,我说这个事情能挣钱,唐x说他试一下看看。”从郎x龙的上述供述可以看出,郎x龙和蔡x两人达成了共同诈骗他人钱款的目的,但郎x龙找到唐x破解网站以获取网站最高权限时,并没有告诉唐x他们要去通过修改网站资料、注册银行卡来诈骗他人的钱款,只是说帮他获取这些网站的最高权限后能挣钱,至于怎么挣钱郎x龙并没有说,唐x也不知道他们怎么挣钱。因此唐x和他们没有达成诈骗共谋,唐x想到的挣钱当时只是认为是受雇于郎x龙的劳务费,认为是合法的挣钱,根本没有想到郎x龙、蔡x等人是通过修改网站数据来骗取他人钱款。因此唐x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唐x侵入p2p信贷网站其作案动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和虚荣心,目的是通过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来显示自己的能耐。
辩护人通过会见以及从唐x的家属那里得知,唐x案发前是一名受雇于国安的“黑客”,为广西国安服务多年,其主要工作就是破解相关国安需要破解的相关网站后台密码,因此他有着稳定的工作和体面的收入。由于唐x在网络技术领域的特长,他有着一种天然的优越感。所以当碰到同案被告人郎x龙让其破解别人的p2p信贷网站以获取网站的最高权限时,唐x首先想到的自己被人重视,被人欣赏,所以没有多想就接受了被告人郎x龙的邀请,破解相关网站以获得最高权限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以及好奇心,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被郎x龙利用作为犯罪的手段。
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唐x没有实施共同诈骗的行为,而只是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通过被告人唐x的口供以及同案被告人郎x龙的口供,我们知道唐x只是按照同案人郎x龙的要求获取了相关p2p信贷网站的最高权限,仅此而已,他并没有修改任何一家网站的用户注册信息,注册银行卡等信息,更没有冒充用户在网站上申请提现。他也不知道同案人郎x龙实施了上述行为。郎x龙的口供提到,郎x龙在获得网站后门就可以获取网站的所有权限,所有的用户信息他都可以进行下载和修改,刚开始郎x龙不太会修改,他就把下载好的sql格式的数据库文件压缩为zip格式打包后经qq发给另一个未被追诉的同案人蔡x由他进行修改,蔡x把修改后的语句(用户账户和银行卡等信息)传给郎x龙,郎x龙在登陆后门完成用户信息替换。接着这些公司就会把钱直接打入修改后郎x龙他们的银行卡上。从上面郎x龙的口供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唐x没有参与到郎x龙的诈骗行为当中来,他也不知道郎x龙、蔡x他们有实施修改网站数据骗取客户钱款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唐x与被告人郎x龙不构成共同犯罪,郎x龙的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唐x的行为构成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唐x的获利甚微也从侧面证明唐x没有参与到共同诈骗之中。本案涉案金额四百多万,郎x龙诈骗所得400余万,未被追诉的蔡x分得赃款50万左右。而郎x龙给到唐x的只有8000元,连他们的零头都不到。如果唐x有参与共同诈骗,郎x龙不可能只给他8000元。如果唐x知道郎x龙诈骗而进行参与,唐x也不可能会为了区区的8000元去冒巨大的犯罪风险,因为唐x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同时父母双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水平较高,生活较富裕,他根本不需要为了这点小钱去冒诈骗坐牢的风险。所以从同案被告人郎x龙、蔡x诈骗所得数额巨大以及被告人唐x获利甚微也说明唐x不知道同案人郎x龙、蔡x实施了诈骗行为,更谈不上知道他们诈骗了多少的问题。
四、被告人唐x法律意识不强,情商较差,走上犯罪道路,属于误触法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郎x龙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唐x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完全是被同案人郎x龙所利用,他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犯罪,否则就不会在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通的网线上去上网破解他人计算机的最高权限。唐x作为一个专业的计算机技术人员,他应当知道这样做是非常容易被发现的,他之所以敢在用自己的身份证开通网线上网并实施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他在主观上认为这样做是并不犯法的。另外,唐x之所以被郎x龙所利用,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唐x“情商”较低,防范意识较差。唐x与同案人郎x龙原来并不认识,是郎x龙通过百度搜索找到唐x的,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唐x在一个陌生人找到自己去破解他人计算机的最高权限时,本应多加防范,以防被骗或受害,但由于被告人唐x“情商”较低,法律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关于这个方面的共识,几乎所有接触到他的人都深有同感)以致于被郎x龙所利用。唐x这些幼稚的表现也充分说明被告人唐x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五、被告人唐x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唐x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六、被告人唐x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唐x归案后立即委托家属将其非法所得上交公安机关,以实际行为证明其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x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和同案人郎x龙达成诈骗的共谋,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的诈骗行为,而只是实施了单纯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所以被告人唐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由于被告人唐x是初犯、偶犯,被人利用,且当他归案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后,深表悔意,并委托家属积极退赃,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唐x进行定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