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贪污罪

贪污罪律师,广州贪污罪刑事案件律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3日

   摘要:贪污罪律师,广州贪污罪刑事案件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律师,广州贪污罪刑事案件律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在认定贪污罪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应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盗窃罪、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2)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3)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一条件;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 

3.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他人财产的保管者或者实际持有者。(2)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行为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方式,侵占只能是侵吞一种行为方式。(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 

4.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2)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上述贪污罪主体范围以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贪污罪贪污手段类别 

贪污手段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截留销售收入,二是截留其他资产,三是虚列支出。每一大类又包含若干小类。 

一、截留销售收入 

1.全部不入账。该类贪污按照收入在账外的去向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转移至自控的公司或账户,这些公司或账户以贪污者自己名义、亲属名义、其他合谋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开设,有利于贪污者提取贪污款项;二是通过小金库转移收入,即先把账外收入存进小金库,然后再伺机据为己有。 

2.部分入账,部分不入账。具体又分为三类:一是降低相关凭证上的价格,侵吞收入差,即报账单价低于实际单价,贪污由此导致的差额收入;二是降低相关凭证上的数量,侵吞收入差,即报账数量少于实际数量,贪污由此导致的差额收入;三是同时降低相关凭证上的价格及数量,侵吞收入差,即报账单价、数量低于实际单价及数量,贪污由此导致的差额收入。 

二、截留其他资产 

该类贪污包括两种,一是截留货币资金,二是截留实物资产,前者又包括截留所收经费,截留采购余款、奖金发放余款、他方存入款、赞助款、归还的借款等。由于该类贪污所截留的资产本应上交单位,形成单位的资金收入或实物收入,同时,截留的手段也类似于截留收入,所以,可视为广义上的截留收入。当然,二者亦有所不同,这因为该类贪污不涉及成本,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的配比问题。 

三、虚列支出。按照虚列支出的具体手段,又可分为四类: 

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如虚构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 

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 

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企业,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 

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以上各种贪污手段中,最常见且危害最大的贪污手段是虚构支出,其次是截留销售收入并通过小金库予以转移。

本类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不同

1、 专业从事本类犯罪辩护。                

贪污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以上是贪污罪辩护律师与其他罪名犯罪辩护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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