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3日
摘要:受贿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律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如何认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按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能否正确认识受贿罪的重要条件。
目前,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在我国刑法学界可谓观点纷呈,见仁见智。按照外 延的大小排列,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务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也包括间接利用本人职务造所成的便利条件。所谓间接利用职务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指利用职务所造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工作所造成的便利条件。该观点认为,行为人不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只要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一概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包括直接利用本人职权的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的影响,即职权范围的延伸;还包括利用原有职务的影响,即职权的时间延续。所谓职权范围的延伸,包括纵向、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指上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如上级向下级打招呼、批条子;横向指平级之间不同行业、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所谓职权的时间延续,指利用过去或将来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离退休人员向过去的老同事打招呼等。
4、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经营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例如人事干部利用人事任免权,房管干部利用房屋分配权,招生人员利用招收学生的权力等。
5、指利用本人现有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因现有职务而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类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不同
1、 专业从事本类犯罪辩护。
受贿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以上是受贿罪辩护律师与其他罪名犯罪辩护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