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贪污罪

广州刑事律师贪污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3日

 

   摘要:广州刑事律师贪污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贪污罪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广州刑事律师贪污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贪污罪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贪污罪贪污手段类别 

贪污手段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截留销售收入,二是截留其他资产,三是虚列支出。每一大类又包含若干小类。 

一、截留销售收入 

1.全部不入账。该类贪污按照收入在账外的去向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转移至自控的公司或账户,这些公司或账户以贪污者自己名义、亲属名义、其他合谋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开设,有利于贪污者提取贪污款项;二是通过小金库转移收入,即先把账外收入存进小金库,然后再伺机据为己有。 

2.部分入账,部分不入账。具体又分为三类:一是降低相关凭证上的价格,侵吞收入差,即报账单价低于实际单价,贪污由此导致的差额收入;二是降低相关凭证上的数量,侵吞收入差,即报账数量少于实际数量,贪污由此导致的差额收入;三是同时降低相关凭证上的价格及数量,侵吞收入差,即报账单价、数量低于实际单价及数量,贪污由此导致的差额收入。 

二、截留其他资产 

  该类贪污包括两种,一是截留货币资金,二是截留实物资产,前者又包括截留所收经费,截留采购余款、奖金发放余款、他方存入款、赞助款、归还的借款等。由于该类贪污所截留的资产本应上交单位,形成单位的资金收入或实物收入,同时,截留的手段也类似于截留收入,所以,可视为广义上的截留收入。当然,二者亦有所不同,这因为该类贪污不涉及成本,不存在收入与成本的配比问题。 

三、虚列支出。按照虚列支出的具体手段,又可分为四类: 

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如虚构服务合同、工程发包合同、采购合同、投资协议;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如业务费、管理费等。 

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 

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企业,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 

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 

  以上各种贪污手段中,最常见且危害最大的贪污手段是虚构支出,其次是截留销售收入并通过小金库予以转移。

本类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不同

1、 专业从事本类犯罪辩护。                

贪污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罪名之一,因为本章节犯罪中,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护时,就本章节犯罪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犯罪成因,辩护技巧,已经非常熟悉。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犯罪的实际辩护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类犯罪从事深度辩护,从而达到最好的刑事辩护作用。而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因为我国刑法目前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种类繁多,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可能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真正就同一罪名从事多次辩护却不是很多。虽然刑事案件在案件程序上都是相同的,但是每个罪名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处罚标准,犯罪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虽然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每个案件不一定多次去重复办理。

2、本类犯罪前提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

本类犯罪前提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犯罪侦查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因为除本类犯罪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先行立案侦查,而本类犯罪先期都是纪委先行调查,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因为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工作方向。虽然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见嫌疑人,但是双规期间的到移送后证据的认定,是否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以上是贪污罪辩护律师与其他罪名犯罪辩护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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