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死刑辩护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死刑案件不能忽略程序辩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2日

       程序性辩护在死刑案件中非常重要。死刑案件具有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的特点,即使在羁押场所,有些被告人也会受到一些特殊的“待遇”,如不让家属送东西、限制律师会见,甚至关押时戴械具等等。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关注这些特殊性,往往在程序方面辩护容易找到突破口。

    1 、纪委查处的案件,重点要审查取证主体是否合法。控方将纪委调取的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其中合法性即指取证程序、取证主体、取证地点、取证时间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说来,对于纪委移交的案件,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将纪委取得的材料进行“转换”,即以侦查机关的名义,将有关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言词证据)再调查一次,以适应刑事诉讼中取证主体的要求。但也有个别案件,存在控方将纪委的材料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就应当从取证主体的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进行辩护。
    2 、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把刑讯逼供取得的材料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赤裸裸的以暴力方式取证的刑讯逼供确少了,但花样却在不断翻新。如大冬天,让嫌疑人脱光衣服吹空调,大热天给你穿棉袄;长时间不许嫌疑人睡觉;几天几夜轮番审讯等等,可以肯定的是,违法取证的行为也在“与时俱进”,并且尚未引起有关司法当局应有的重视。对于死刑案件而言,刑辩律师获知了上述信息,应当设法取证,即使取证不能,也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要通过刑辩律师的工作,使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发生动摇,进而为定罪、量刑奠定基础。

    3 、超期羁押的问题积重难返。我国历来就是一个轻程序、重实体的国家,在许多司法人员看来,程序性规则并不十分重要。实际上,超期羁押的本质就是非法拘禁,在超期羁押期间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就是非法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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