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谈怎样从讯问笔录中找到受贿案的辩护突破口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4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谈怎样从讯问笔录中找到受贿案的辩护突破口

------受贿案讲稿之三

受贿案件,如果一旦出现冤假错案,翻案的难度比其他案件大很多,因为它不像其他类型的案件有时候可能寄希望于“死人”的复活而得以纠错(佘祥林案),或真凶的落网而得以昭雪(杜培武案),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交代而得到改正(聂树斌案),而受贿案绝对不存在这样的好运气,所以一个受贿案如果是冤假错案,被告人的命运只能寄托在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身上,对于此类案件,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成了他们的法律保护神,因为只有通过律师的卓越辩护,才可能有希望平反昭雪,洗去身上蒙受的屈辱。

怎样对受贿案进行有效辩护,本人此前的两篇拙作:律师在受贿案辩护中应当关注的若干问题《受贿案常见的11种情形律师应当作无罪辩护进行了综合概括,今天我主要从讯问笔录的审查这一个点来谈如何发现和寻找受贿案的突破口。

好的刑辩律师必须像孙悟空一样练就一双火眼金睛,通过对讯问笔录的审查,以发现讯问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而这些漏洞和矛盾通常成为我们辩护律师辩护的“突破口”,尤其是通过对讯问笔录的审查,将讯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诱供(侦查人员“发问”中进行暗示、试探、利诱)、变相刑讯逼供(如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等)等违法情况暴露在众人面前,尤其是法官面前,以促使法庭对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的产生动摇,从而促使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客观公正判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蒙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绝大部分受贿案都是单纯的依靠所谓受贿人和行贿人的口供来定案,这就决定了辩护律师对受贿案的口供必须更加高度重视,通过对受贿案口供的质证,来发现问题,推翻不实指控。

下面我将就针对受贿案的辩护,辩护律师该如何对讯问笔录进行有效质证谈几点个人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注讯问笔录首部,从中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讯问笔录首部是笔录的开头部分。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有关告知事项。

辩护律师首先应重点关注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辩护实践中,通过对讯问笔录首部的审查通常可以发现以下五种情况:(1)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2)没有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3)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4)只填写结束时间,没有讯问开始时间;(5)错误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我们可以通过对上述笔录上的讯问时间的起始进行研究,以发现其问题或破绽。

如轰动全国的东方资产南昌办受贿案,我在为宋亚民辩护时就发现该案绝大部分讯问笔录的完成时间都在十几分钟到几十分钟不等,而内容却非常多,一般都在10页内容左右,平均每分钟录入的字数在300字左右,很显然这样的讯问笔录不可能在十几分钟或几十分钟内制作出来的,这就说明这些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做好的,是非法制作的。因此在该案辩护中,讯问笔录获取的非法性就成了我们辩护的一个重点。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之所以能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宋亚民受贿案,并责令东湖区法院重审以纠正错误判决,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应当也是发现了讯问笔录太不靠谱。因此冤假错案只要辩护律师认真审查讯问笔录,总是能够找到问题的蛛丝马迹。

再比如说如林锡平案,我在给其提供二审辩护时,发现其有一份讯问笔录的起始时间长达88夜,我在广东省高院出庭辩护时,特别指出这一问题,认为这是典型的变相刑讯逼供,因为我的这一重大发现,林锡平等原来判处死刑的5人最终得以改判。

另外我们还可以将上述笔录上的讯问时间与《传唤通知书》、《拘传决定书》以及《提讯证》上的时间进行比对分析,以发现两者时间是否不符,发现讯问时间是否已超过12小时。如果超过12小时,就有可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且,笔录中未准确填写讯问时间,还可能会触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被拘留或逮捕的,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侦查人员的这些程序违法问题都足以动摇法庭对这些讯问笔录的内心确信,所以这些方面都应当成为我们辩护律师关注的要点。

其次辩护律师还应关注和研究讯问笔录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讯问笔录上填写的地点只能是:(1)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的羁押场所;(2)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根据高检规则,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但是如果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那绝对是违法的。辩护人一旦发现有这样的情形,应当在庭上明确指出,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第三辩护律师应关注讯问和制作主体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以,笔录制作主体只能由两名以上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或者由独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法定的书记员共同制作。受贿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检察人员,即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或临聘人员不在此列,且不得少于二人。

我们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曾发现,讯问笔录在制作主体上出现过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讯问笔录中的讯问人或记录人同一时间段出现同案人的讯问笔录里面;(2)讯问笔录中没有填写讯问人和记录人;(3)只有讯问人或者记录人;(4)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

上述这四种违法情形被我在辩护中死死揪住不放,尽管相关案件控方后来都有向法庭出示了一些《情况说明》,但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都会认为这些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令人信服地证明办案主体合法,导致相关讯问笔录不被法庭采信。

第四辩护律师还应关注讯问笔录的告知事项。审查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回避权内容、辩护权内容、要查明的其他内容如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是否告知或告知内容是否完整等等,通过审查来寻找辩护的突破口。在为受贿案进行辩护过程中,我们发现有部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未告知回避权和辩护权内容,很显然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在法庭辩护中这些讯问笔录我们应当提请法庭予以排除。

二、关注讯问笔录正文部分,发现问题,寻找辩护突破口。

1)通过仔细审查讯问笔录的正文,善于发现不同讯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然后利用这种矛盾,恰当地在法庭辩护中提醒合议庭相关讯问笔录前后不一,证据存疑,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通过仔细审查讯问笔录的正文,然后通过与其他证据的比对分析,发现讯问笔录与外围证据的矛盾。广州市J委刘x平受贿案,我们发现无论是受贿人的口供还是行贿人的口供均提到2004年在白云山盆满钵满酒店饭后实施行贿受贿的行为,为了查证该讯问笔录是否真实,我们去工商局打印盆满钵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该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盆满钵满2004年根本就不存在,盆满钵满酒店是在2005年才成立,这就意味着刘x平当时根本不具备受贿的地点条件和时间条件。我们通过公司注册资料这一外围证据很轻松地把讯问笔录给推翻了。还有就是区庄立交小肥羊受贿案,被告人刘xx被检察院指控2005年的一天,饭后收受行贿人黎x球贿赂的事情,支持这一指控的不仅有受贿人的口供,还有行贿人的口供,两者高度一致。作为辩护人,我去到区庄立交周边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还去工商局对小肥羊饭店及其连锁店的工商注册资料进行了全面打印,均证实区庄立交附近从来就没有小肥羊饭店,也没有小肥羊连锁分店,证明刘xx不具备受贿的地点条件。我们正是通过这些外围证据把这些讯问笔录的破绽给生生地扯开,呈现在法庭面前,从而有力地证明用来支持控方指控的这些所谓有罪的讯问笔录是完全虚假的。

3)通过仔细审查讯问笔录的正文,要善于发现和利用同案犯讯问笔录之间的矛盾来揭开案件真相,寻求突破。刘春虎受贿案,我不仅对刘春虎的口供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发现刘春虎在他的后期讯问笔录里面一直否定有收过骗子叶振南的贿赂,我也对所谓的行贿人叶振南的口供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尤其是对案发前后叶振南家庭收支的比对分析,发现他案发前后1200多万的收入完全可以一一找到去向,从而证明刘春虎受贿完全是一起冤案,加上我们对诸多证人的调查取证,所有这些均证实刘春虎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冤案,正是通过我们的上述努力,刘春虎成为相关系列受贿案中唯一一个纠错获得人身自由的人。

4)通过仔细审查讯问笔录的正文,力图通过对侦查人员的“语言技巧”的研究来发现诱供、指供、骗供的蛛丝马迹。

诱供、骗供、指供的话语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在讯问笔录上,因为侦查人员在记录的时候,都会将自己的话和犯罪嫌疑人的话进行加工,但也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也可能留下诱供、指供、骗供的蛛丝马迹。一旦辩护律师发现有诱供、指供、骗供的情形,应当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

在辩护实践当中,我们发现有的侦查人员喜欢采取隐含前提的问法,这种问法其实就是一种非常隐蔽的指供。2013年我代理的关某受贿案,侦查人员在讯问一开始,还没有讯问具体案情就单刀直入:你收受的张xx80万用到哪里去了?这样的问话一方面反应了侦查人员的急功近利,同时也暴露了讯问当中“指供”的痕迹:因为这种问话隐藏着一个前提:你是收受了xx的80万贿赂。很显然这种先入为主的指供,属于非法获取口供的情形,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院在受贿数额认定的过程中,采信辩护人的意见将这80万从受贿总额中予以剔除。

三、关注讯问笔录尾部,发现问题,寻找辩护突破口。

一般来讲,讯问笔录尾部出现问题会比较少,但是有时候通过仔细审查也可能发现讯问笔录尾部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就曾看过,当事人在讯问笔录的尾部签名时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讲的不一样”或者将名字只签笔录的最后—页,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受贿案件的讯问笔录时,应特别注意每一处细节,别放过对当事人有利的任何蛛丝马迹。

总之,辩护经验告诉我,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轻信口供,通过对讯问笔录的仔细分析研究,在刑事辩护中总能找到绝处逢生的快感!

黄利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负责人之一。曾从事高校刑事法学教育12年,从事刑事辩护近二十年,兼具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实战经验,属于学院派出生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黄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案件上千起,经黄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被告人获得无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律师曾创造一起刑事辩护记录:2016年一年内办理四起重大、特大刑事上诉、申诉案件:即东方资产南昌北宋亚民受贿上诉一案、刘春虎受贿上诉一案、马二不都伤害致死二人被判死刑特大上诉一案、虞x晨强奸重大申诉一案,四个上诉、申诉案件2016年全部被二审法院或申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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