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黄律师说法

广州律师专业解读:是碰瓷还是维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5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专业解读:被答辩人的行为到底是著作权维权还是版权碰瓷......

     
案情介绍
广州市TZXX科技有限公司是广州一家知名的互联网企业,从事职业经理人培训活动,其公司网站人气极高,有310000多位网民在公司注册账号,免费浏览公司的资料。有些网民利用注册的账号在该公司的网站上传文章,供大家免费学习交流,麻烦也就因此而生,北京smx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广州市TZXX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断断续续起诉的案件多达90余件,广州市TZXX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总气愤地说,SMX公司不是在进行著作权维权,而是在进行版权碰瓷的活动,是一种严重的恶意诉讼行为,SMX公司到底是维权还是碰瓷,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将通过答辩状对此案进行专业解读。
答辩状
案号:(2016)粤0106民初181xx--181xx号
答辩人(答辩人):广州市TZ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72686xxxx
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被答辩人(原告):北京SM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qz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的诉讼权利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1、被答辩人两年前就知道答辩人网站登载了涉案文章。
被答辩人提交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603号公证书显示被答辩人知道《如何当好营销经理》一文出现在答辩人网站时间是2015年1月22日。(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615号公证书显示被答辩人知道《“三大通病”害苦中国的家电产业》《OEM,仍是今后家电业的支撑产业》《危机公关“创维黄宏生事件”剖析》《小家电市场热浪袭人》4篇文章出现在答辩人网站时间是2015年1月27日。没有证据证明2015年1月27日之后答辩人的网站有继续登载上述文章。
2、被答辩人过了两年才向法院起诉,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2017年2月13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2017年2月21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2月22日到法院签收领取传票和诉讼材料,在此之前不知道网站有涉案文章,也未收到被答辩人警告或通知删除侵权的涉案文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5篇文章的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已过,其主张的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二、答辩人网站是信息存储共享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答辩人未从中获利,也不是侵权人。答辩人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1、答辩人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答辩人网站是信息存储共享平台,注册用户31万,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户发布的信息是供网民免费浏览,答辩人未从中获利。用户发布的信息,答辩人也针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做出屏蔽。用户发布的涉案文章很普通,答辩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涉案文章侵犯了被答辩人的权利。在用户注册页面,用户在本站的活动,答辩人已经通过《注册协议》明确告知在本网站注册需要承诺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发布页声明禁止发布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侵权的法律责任由发布人承担。答辩人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详见证据一]
2、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和侵权人不是答辩人。
答辩人未能向法院和被答辩人拿到侵权证据光盘,不能准确比对侵权文章内容和真实发布者。网站经历过多次改版,涉案文章所在的文章频道数据,数年前已全部删除。但答辩人通过被答辩人提供的文章标题查找网站用户发布记录,发现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和侵权人不是答辩人,而是其他的陌生网民:《如何当好营销经理》发布者和侵权人是hxzy171、《“三大通病”害苦中国的家电产业》发布者和侵权人是mojay、《OEM,仍是今后家电业的支撑产业》发布者和侵权人是MFLEONG、《危机公关“创维黄宏生事件”剖析》发布者和侵权人是shichu、《小家电市场热浪袭人》发布者和侵权人是MFLEONG。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同样证明答辩人不是侵权人。[详见证据二]
3、答辩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网络用户上传作品,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些文章是侵权作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亦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12条亦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该12条规定的即处理网络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条款表明,对于无“明知”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豁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网站经备案为非经营性、无盈利的网站,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的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因存储、交流、学习、探讨的目的,可能上传一些文章,被指侵权的文章系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而非答辩人上传,答辩人不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涉嫌侵权。在用户上传资料前,答辩人已格式要求用户上传(发布)的资料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等规范,没有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著作权作,亦要求用户上传的资料如为他人作品,则已取得他人许可并已支付报酬(详见证据三),答辩人对网络用户的侵权不存在主观故意。
再则,对于网络用户上传的资料,答辩人亦无法审查是否其个人的原创作品还是复制、转发作品,无法判断、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答辩人仅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文章进行敏感字过滤而不作审查或修改,更不可能承担查清事情真相的责任、和证实事情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责任。答辩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侵权,答辩人已尽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答辩人对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无恶意、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更何况答辩人在网站上公布了众多联系方式,被答辩人发现答辩人网站出现涉案文章并未和答辩人有过任何联系,要求删除文章。对此依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答辩人是不适格的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被答辩人主张权利来源的合同不真实,不能证明甲方签字人是作者本人。
1、被答辩人与沈闻涧、闫治民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系《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许可使用合同,非《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版权转让合同,因此被答辩人属于不适格的原告,不具备起诉的资格。
2、被答辩人与作者签订的许可合同有效期10年。被答辩人与沈闻涧的合同在2015年3月18日有效期已满;与闫治民在2015年2月22日有效期已满,被答辩人不再享有著作权,被答辩人主张的权利不存在,因此被答辩人是不适格原告。
3、被答辩人与作者约定署名权由被答辩人代为主张,赔偿50%分成。被答辩人以相同方式与众多作者定相同协议。被答辩人是私营企业,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所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答辩人违反了著作权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因此被答辩人不是适格的原告。
4、被答辩人与沈闻涧、闫治民签订的合同中的附件:原载报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在证据中欠缺这3个附件,这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又不能证明是作者本人签字,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答辩人享有相应的授权。
5、被答辩人与沈闻涧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签字并非沈闻涧,合同不真实,被答辩人不享有授权。
6、被答辩人应当提供版权转让合同书和图书出版合同的原件,《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本案欠缺这些关键证据,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四、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公证书”内容不真实、程序不合法
1、被答辩人提交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公证书缺少附件内容: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作品原载报刊原件一套、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公证书并没有就缺失附件的情况做出任何合理的说明,证词与合同内容事实并不相符,公证书不真实。该公证书还缺少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说明,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第2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规定,公证程序不合法。
2、被答辩人提交的侵权取证公证书,证词中记录:录像取证使用的电脑是被答辩人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而非公证处电脑录像,取证过程中呈现的电脑上的内容极易篡改,缺少可信度,公证内容不真实,公正程序严重不合法。
五、即使被答辩人取得了授权,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涉案文章是答辩人网站的用户上传分享,免费浏览,文章访问量极少,未从中获利,未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失。被答辩人依据1994年12月2日《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意见,仅适用于行政部门内容,文件已失效,被答辩人以稿费5倍进行赔偿无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而自行选择公证等方式扩大损失,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
3、答辩人2017年2月22日在法院签收被答辩人91个诉讼案件,被答辩人主张律师费每案3000元,律师费总计27万3千元。被答辩人在全国各地常年批量诉讼,诉讼模版批量制作。91个案件分2次开庭,案情也极为简单,所耗时间也不足2个工作日,律师费高达每小时18000元以上,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极不合理。
4、被答辩人未能在举证期内出示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等相关费用的票据,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相应证据不应当采信,其主张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代理律师近期在广州起诉多家公司,即使被答辩人提供了相关票据,也不能证明票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六、被答辩人不是在维权,实际是在进行版权碰瓷活动,是一种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诉讼。其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扰乱社会稳定。
1、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所有文章于2003年、2004年在网站或期刊发表,文章在互联网大量转载后,被答辩人2005年才与作者签订合同,然后滥用诉讼,在全国各地批量诉讼以获得巨额利益。
2、被答辩人通过恶意诉讼进行的所谓的维权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媒体对此进行过系统的报道:1、新浪网2007年10月29日摘编《经济半小时》报道《“SMX”:维权还是要钱》记者采访到SMX公司是先上网搜索,判断哪些文章被转载的多,然后再找作者签约,最后批量起诉转载网站索要巨额赔偿。对此被答辩人并不否认。2、新浪网2008年03月13日转载《第一财经日报》文章《“SMX版权现象”就是典型的“敲竹杠”》,改文报道北京SMX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先上网搜索被转载多的文章,然后找作者购买版权,最后对这些转载文章的网站敲竹杠。
3、被答辩人2016年6月份起诉我司6个相同类型案件,该系列案件被答辩人发现答辩人网站出现涉案文章的时间是2014年5月27日。本次起诉我司91个案件,该系列案件被答辩人发现答辩人网站出现涉案文章的时间是2015年1月份。所有案件性质相同,被答辩人在2016年以前已发现涉案文章,完全可以一次性诉讼了结,而被答辩人采用分年多次诉讼,对答辩人长期恶意缠诉,导致答辩人恐慌、抑郁,无心经营企业,只能选择遣散员工关闭企业。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于被指的侵权答辩人不知道亦不应知道,没有从侵权文章获利,且删除陈旧数据包时早已删除被指侵权作品。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系列案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侵权后果、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等实际情况,恳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答辩人:广州市TZ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17年03月15日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