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这样的受贿你信吗,反正两级法院均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黄利红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0日

    一个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到两年的临时工,被指控受贿多迖43万元,判刑10年1个月,但在他的银行账户上却没有一笔超过一万元的大额资金,而且还向银行借债数万元,你会相信他有受贿吗,反正辩护律师是不信,不仅辩护律师不相信,而且广东两级法院的裁定告诉大家他们也不信。最近,在广州市中院采信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刘春虎受贿、滥用职权案之后不到半年,广东省高院也作出裁定,认定行贿人叶振南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春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这一冤案,离真相越来越近,错误判决改判已经为时不远!

          

    欲知刘春虎受贿、滥用职权案冤在哪里?看完广州辩护律师黄利红的辩护词以及补充辩护意见,你就什么都清楚了。下面是黄律师的补充意见,通过补充意见你可以了解本案到底冤不冤!

  刘春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重审一案补充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感谢法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所作的种种努力,感谢法庭应辩护人的申请所做的诸多补充调查。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补充调查的资料,除了坚持此前开庭发表的无罪的辩护意见外,现就本案补充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非法羁押、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刘春虎的所谓收受贿赂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被告人刘春虎据此应当宣判无罪

辩护人在原审、二审、重审三次庭审前均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也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并对侦查人员在8天8夜的非法羁押期间,通过先前的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以获取刘春虎所谓的收受叶振南贿赂的口供的行为进行审查,法庭并责令公诉人提供并出示证据,以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是否合法,但公诉人均未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因此刘春虎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院应当尽快宣判刘春虎无罪。


         二、本案的被告人刘春虎的口供以及叶振南的口供属于被污染的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对刘春虎定罪的依据。

辩护人庭审中曾多次出示的辩护人在2015年1月20日对证人钟汉秋、涂蒋芬等人所调取的证言,两个证人均明确指出他们在2013年6月份根本没有和叶振南、刘春虎等人一起在玉泉山庄吃过饭,从而证明公诉人指控的刘春虎在玉泉山庄收受叶振南2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公诉人在辩护人对上述证人进行调查后,不放心,马上也对上述证人进行了重复调查,控方所做的调查笔录同样证实,这些受贿指控不成立。原审法院也认定该笔受贿事实不成立,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本案定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既然两个证人在2013年6月份根本没有和叶振南、刘春虎等人一起在玉泉山庄吃个饭,既然刘春虎在玉泉山庄受贿不成立,那么这些所谓的行贿受贿事实是怎么被炮制出来的那?因刘春虎、叶振南是被分管分押,他们自己不存在串供的可能性,更不存在刘春虎与叶振南串供来实现陷害自己的必要,因此这种情况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刘春虎、叶振南的口供是被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是栽赃陷害的结果,也就是说,刘春虎的受贿口供以及叶振南的行贿的口供因为存在逼供、诱供、指供而被污染,既然是被污染的证据,依法就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在上述补充意见的第一点也指出刘春虎的有罪口供是非法羁押、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上述两个证人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侦查人员使用非法手段炮制刘春虎受贿的口供的事实。因此这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被污染的证据绝对不应当作为刘春虎定罪的依据。

原审判决虽然采信了证人证言,认定了刘春虎玉泉山庄受贿20万不成立,却没有正视刘春虎、叶振南的口供是通过诱供、指供被污染的事实,未能正视刘春虎的口供系侦查人员用非法手段获得的事实,依然错误地认定了其他所谓的受贿事实,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正常人都知道,一滴墨汁滴入水杯,绝对不会只是污染了杯中水面部分的水,而是整杯水都被污染了,不能喝了。很自然一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手段形成的被污染的口供,就如同一杯被污染的水,不能说某一点事实(玉泉山庄受贿20万是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有问题,其他部分事实(其他部分所谓的受贿就不是逼供、诱供、指供的结果)就不会有问题。

三、刘春虎的银行流水进一步证明刘春虎没有收受叶振南的贿赂。

在黄埔法院重审期间,法庭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指令检察院调取的刘春虎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流水,刘春虎的所有银行流水明细均显示,刘春虎的银行账户上没有一笔超过一万元的大额现金的存入和支取,这些书证从侧面说明了刘春虎没有收受叶振南的贿赂。


         四、广东省高院将叶振南等人行贿一案发回重审的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刘春虎所谓收受叶振南的贿赂完全是栽赃陷害

刘春虎所谓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上诉后经广州市中院审理,广州市中院审理后采信本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春虎滥用职权和受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依法予以撤销,并发回黄埔区法院重新审理以纠正错误的判决。广州市中院的上述裁定证明刘春虎滥用职权、受贿罪不成立。
 

         不仅广州市中院认定刘春虎受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广东省高院后来同样也认定叶振南向刘春虎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贿人”叶振南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很显然,叶振南诈骗征地补偿款600多万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充分,因此所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显然指的是行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广州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均认定刘春虎受贿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萝岗区法院的有罪判决,宣判刘春虎无罪。

五、辩护人调查的情况证明,刘春虎受贿属于叶振南对其栽赃陷害,是人为制造的一起冤案

叶振南在口供里面虚构了向刘春虎等人行贿190多万的事实,同时隐瞒了190多万的财产。

作为刘春虎的辩护人,我们不仅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还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发现叶振南在领取1210万元(注:其中有600多万是诈骗得来的非法所得)的补偿款项后,叶振南除了将这些款项用于向叶进兴、叶振洪、陈日福、何桂兴等人进行分配外,剩余款项用于购买3套房产、建设违章别墅、购买钩机以及用于发放高利贷以及偿还以前的欠款等等,但叶振南在他的口供中对1210万元补偿款的去向进行交代时,虚构了向刘春虎等人行贿190多万的事实,同时隐瞒了在莱茵花园购买两套房产(注:叶振南在其口供里面只承认购买一套房产)和购买勾机,发放高利贷等诸多事实,而这隐瞒的莱茵花园的一套房产的购房款项就达一百多万,购买勾机43.5万,放高利贷50万,上面被隐瞒的款项刚好是190多万,跟其编造的行贿190多万吻合。


       那么叶振南为什么要虚构行贿190多万的事实那?


         叶振南之所以愿意虚构行贿190多万的事实,其目的有二:

一是通过瞒天过海的欺骗手法,虚构行贿的事实达到这190多万的赃款不被司法机关追缴,凭空白捡190多万;

是争取所谓的主动交代来获取虚假自首的情节。有了这个情节,即使多一个罪名,但在最终数罪并罚时因为有自首情节而实际承受的刑期比一个诈骗罪的量刑也不会更重,甚至更轻。

广州市中院对叶振南的量刑也确实如此,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诈骗金额50万以上量刑就在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叶振南诈骗征地补偿款600多万,量刑应当在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如果没有自首情节,其量刑最起码在13年以上,但因为有了这个编造的虚假的自首情节,叶振南不仅获得了更轻的量刑注:叶振南诈骗罪、行贿数罪并罚最终才判11年有期徒刑,比一个单一的没有自首情节的诈骗罪的量刑反而轻了许多),而且还轻松骗来的赃款中的190多万也不用退赃。可以说通过虚构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叶振南达到了“一箭双雕”的目的,骗子的骗术就是高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春虎系被他人栽赃陷害,请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刘春虎无罪,并追究叶振南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201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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