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认为刘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3日

 

黄利红,广州资深刑事律师,专注办理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案件。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x、郭x和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为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刘x虎辩护,广州中院采信黄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查看上述案例点击:广州律师成功案例及裁判文书)。下面是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正在办理的一起涉嫌受贿的案件,黄利红律师通过抽丝剥茧、条分缕析的逻辑论证把控方证据存在的千疮百孔的问题清晰地展示在人们面前,让大家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着比较明确的预期。
 
xx涉嫌受贿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庭前详尽地研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关于人刘xx收受汤xx、林xx、黎xx、汪xx等人的贿赂的指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xx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控、辩双方的证据均证明刘xx未曾收受过汤xx的贿赂。
(一)控方证据不能证明刘xx收受过汤xx的贿赂,这一事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1、刘xx与汤xx两人在口供中对行贿、受贿时间”完全一致”的”不确定的”表述方式证明刘xx、汤xx之间的行贿受贿事实是虚构的。
xx2015522日的讯问笔录有三次行贿、受贿的时间描述与汤xx2015526日的讯问笔录里的三次行贿、受贿时间的描述完全一致,两人一字不差,均如是说:
12004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
2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
320054月的一天,---
从上面的时间描述可以看出两个人对行贿、受贿的具体时间都是不确定的,既然两人对行贿、受贿时间不确定,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他们在描述行贿、受贿时间时一定会有合理的、正常的误差,这是从客观方面来说。从主观方面说,两个人对讯问人员提问的回答也会因他们个人的语言习惯、语言风格的差异而应当有所不同才对。也就是说无论从客观方面还是从主观方面,两个人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描述都不可能完全一致,这种零概率事件只能说明这种行贿、受贿的故事是事先编好的,被告人及同案人只需要在笔录上签名即可。
2、刘xx与汤xx两人在口供中对行贿、受贿地点”完全一致”的”错误的”地点描述也证明刘xx、汤xx之间的行贿受贿事实是虚构的。
xx2015522日的讯问笔录和汤xx2015526日的讯问笔录里均提到他们的一处行贿、受贿地点是天河区麓湖路。很显然在广州呆上几年的人都知道麓湖路是在越秀区,离天河区相距甚远,离白云区相距较近,所以即使是说错了也只能是说成白云区麓湖路,而不可能说成是天河区麓湖路。更为明显的问题是行贿人和受贿人均同时说错,而且还错到一起来了,这又是一个接近零概率的事件,这个接近零概率的事件再一次说明这是一个事先编好的故事,绝不可能为真。
3、刘xx和汤xx两人完全一致的遗忘状态也证明刘xx不曾收受过汤xx的贿赂。
xx2015522日的讯问笔录提到,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汤xx请我在天河区麓湖路一带的一个酒家吃饭;汤xx2015526日的讯问笔录里同样也提到,200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约刘xx在天河区麓湖路附近的一个酒家吃饭。
从两个人上述对行贿、受贿的地点描述可以看出,两个人都同时忘了是什么酒家。当然只是同时忘了是什么酒家也不奇怪,奇怪的是他们同时出现上述我们提到的诸多的共同病症,这就令人匪夷所思了。
    我们曾经听说过有些双胞胎有心灵感应,一个哭另外一个也哭,一个笑另外一个跟着笑,一个记错了,另外一个也跟着错,一个忘了,另外一个也跟着忘。但事实证明刘xx和汤xx他们不是双胞胎,甚至都没有任何的血亲关系,而且控方证据也无法证明他们两个有心灵感应,以致于出现这么多雷人的事情。所以上述现象只能说明行贿、受贿是虚构的故事。
(二)辩护人提供的系列证据证明刘xx不曾收受过汤xx的贿赂。
1)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 2003年成立时其营业地址是东山区(今天的越秀区)麓湖路1号之一综合楼3楼,从而证明即使当时,麓湖路也是属于东山区而不是天河区,从而证明刘xx和汤xx所说的行贿、受贿地点天河区麓湖路是不存在的,自然刘xx在天河区麓湖路收受汤xx贿赂的事实也就不成立。                                               
 (2)《广州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合同》 、《招标编号NHGP2005232D024关于南海区桂城街道路边临时停放车辆经营管理服务项目投标文件》、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制度、广州业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业诚会审字(2005)第AC0077号《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佛山市南海xx泊车服务有限公司200511月成立事实相关的新闻报道等证明:2003513日汤xx所在的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成功竞标广州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权,20059月该公司再次成功竞标佛山南海区桂城街道路边临时停放车辆经营管理服务项目,200511年自筹资金成立佛山市南海xx泊车服务有限公司,这些事实进一步证明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是个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受广州市政府和佛山市政府认可公司。从而也证明不可能发生汤xx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从公司提取大额现金实施行贿的行为。
3)广州业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业诚会审字(2005)第AC0077号《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投标文件: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制度第六条 、公司财务制度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第七条;第10条财务部经理第10-11条、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制度六、公司财务制度第九条、公司总经理第七条;第10条财务部经理第10-11条、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理人员情况表、广州xx咪表公司花名册(管理人员)、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工资表等。上述这些证据证明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制度中规定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的财务职责,并明确规定公司副总经理没有财务职权,广州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是韩xx,第二副总经理是颜xx、汤xx,同时证明xx咪表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才140万,月平均才12万。这些事实证明汤xx20049月向刘xx行贿2万元和2005年向刘xx行贿12万元是不真实的。因为12万元相当于xx泊车公司2004年月均营业和管理费用的100%,而2万元相当于月均费用的17%。这么大额的借支在严格的财务制度下,汤xx的行贿款根本不可能从公司获得,如果不借支而个人垫支,汤xx每月工资4190元也没有能力垫支行贿款,更重要的是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汤xx作为副总经理,他也没有财务方面的职权。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x收受过林xx的贿赂。
1、刘xx的多次口供证明他没有收过林xx的贿赂。刘xx201565日以及20151028日的口供证实刘xx没有收受过林xx的贿赂。
2、行贿受贿的地点不存在,也证明刘xx没有收受过林xx的贿赂。刘xx2015522日的笔录里面提到,200478月份的一天,林xx请我在白云山旁边的盆满钵满酒店吃饭,饭后他送给我好处费3万元。林xx20151027日的调查笔录提到,在200489月份,中秋节前一天,我请刘xx在盆满钵满饭店吃饭,饭后送他3万元现金。两个人均提到2004年在盆满钵满酒店实施了行贿、受贿的行为。但是查一下盆满钵满的工商登记就知道,盆满钵满的名称2005年才开始使用,那个时候根本就没有盆满钵满的存在,又何来之在盆满钵满地点受贿的事实。
3、林xx对行贿地点的描述前后矛盾,这一事实也足以证明林xx在撒谎,从而说明刘xx没有收受过林xx的贿赂。
    林xx20151027日的调查笔录里面描述的两次行贿地点分别是盆满钵满饭店和天河区中森名菜饭店;而在 2015717日的讯问笔录里面却变成了天河区沙河天平架布匹批发市场的林xx的东南小汽车的副驾驶室里面和珠江新城的一个餐厅。
很显然如果从细节的描述上来说,似乎2015717日的讯问笔录更容易让人相信刘xx有收受林xx的贿赂的可能性,因为林xx的行贿、受贿地点的描述具体到非常精准的位置----xx东南小汽车的副驾驶室,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视觉效果,但是为了把故事编得和刘xx一致,以至于让林xx从新改编故事,将副驾驶室的行贿地点换成是盆满钵满,但是遗憾的是改编故事的时候却忘了把行贿、受贿的时间也作相应调整,如果要是将行贿、受贿时间2004年调整为2005年,那这个剧本就堪称完美,如果真是这样那指控刘xx受贿就真的无法推翻了,所以这里还得感谢侦查人员给了刘xx洗清罪名的一个机会。 
另外在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那就是林xx身份的大转变,林xx之前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他配合把行贿、受贿地点改成盆满钵满饭店和中森名菜饭店以后,他的身份摇身一变,成了证人,接受侦查人员的调查。在这里面林xx是否作为一个污点证人而被免于追诉。受贿有罪,行贿也有罪,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又如何解释林xx行贿无罪哪?如果林xx真是作为污点证人使用而因此放弃对其追诉的话,林xx的证言其客观性又有几何?!
4、行贿人和受贿人完全一致的记忆状态再次说明,刘xx收受林xx的贿赂是个虚构的故事。
上面我们提到行贿、受贿地点盆满钵满在2004年就根本不存在,如果行贿人、受贿人当中有人记错,这不足为奇,但奇怪的事情是,为什么这种事情总是发生在行贿人和受贿人同时记错,而且错得惊人的一致。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xx收受过黎xx的贿赂
xx2015813日的口供里面提到,2004年至2005年,在刘xx的协调下,市x委在非招标路段批准我们公司经营500多个车位,为了感谢刘xx,黎xx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区庄立交附近的小肥羊饭店吃饭时送了4万元现金给刘xx以表示感谢。辩护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黎xx的这种说法是撒谎,刘xx不曾收受过黎xx4万元的贿赂款。
1、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证明刘xx没有权力为黎xxxx泊车公司协调争取车位的权利。
根据2001731日林树森市长签署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五条 设立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可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方案,并征求市市政园林、公安交通部门意见,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招标工作;市公安交通和市政园林部门依法确定自动收费停车设施项目的路段及范围,并核发占用道路许可证 。根据广州市政府的14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项目的审批权根本不在市x委,而在其他政府部门,因此刘xx根本不可能具备为xx泊车公司协调以获取车位的权力。                                   
2、《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四条及临时占道许可证》证明黎xx在撒谎,其口供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收受其财物。《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四条及临时占道许可证》证明xx泊车公司的路边停车经营权是由建设和市政局、规划局、公安交通部门等单位审批,广州市x委并不行使审批的权力。从而证明刘xx没有权力为xx泊车公司协调500多个车位的权力,黎xx的说辞不真实。
3、广州交通委员会穗交函〈2003513号《关于广州xx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事项的批复》以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广州xx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合同》及路边咪表泊位验收表等均证明xx泊车公司以及黎xx根本不需要向刘xx行贿以获取这500多个车位的经营权。
因为上列证据证实广州市x委依法补回xx泊车公司被撤销的500多个车位的情形,双方并签订《广州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合同》,该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广州市x委为xx泊车公司提供相应路段的自动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权是其首要义务而不是权力,从这里可以看出xx泊车公司以及黎xx根本不需要向刘xx行贿以获取这500多个车位的经营权。
4 穗建城复字〈200050号文《关于与华普产业公司合作经营xx泊车项目合作条件的批复、广州政府网发布的新闻报道《广州暂停审批新咪表泊位》、《法律意见书》等均证明黎xx所说的“在刘xx的协调下,市x委在非招标路段批准我们公司经营500多个车位”完全是谎言。
穗建城复字〈200050号文《关于与华普产业公司合作经营xx泊车项目合作条件的批复证明xx咪表公司经营泊车为是2100个。
广州政府网发布的新闻报道《广州暂停审批新咪表泊位》证实,截至2006.8全市共有近4000个合法的自动泊车车位。
广州xx泊车有限公司前期由广州市建委履行咪表行业管理职能时批准建设的车位2100个车位,还有根据广州交通委员会穗交函〈2003513号关于《广州xx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事项的批复》中关于补回你公司被撤销及暂停投入使用的524个路边停车泊位予你公司经营批复后,于200482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广州xx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合同》确定544个停车泊位,加上广州交通委员会与广州xx金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确定的1022个车位经营权、总数共3666个(2100+544+1022=3666)这与广州政府网发布的新闻报道的情形是相符的,根本不存在由刘xx协调下交委额外批准500个车位的情形,而且xx泊车公司2100个车位加上补回的500多个车位,刚好是2600多个车位,与《法律意见书》第五页的描述介绍完全一致,这进一步说明不存在在刘xx协调下市x委在非招标路段批准xx泊车公司经营500多个车位的问题,因此也就黎xx所说的行贿的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x收取的汪xx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
xx承认收受过汪xx的五万元人民币,但是收受这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刘xx收取的汪xx的这5万元人民币属于专利补偿费。从被告人刘xx的口供以及证人汪xx的证言可知,刘xx曾向汪xx提供过自行车机械式停车库的技术,从而使他顺利申请了专利,因为刘xx放弃专利署名权及其他相关专利权,为此汪xx2015年给了刘xx5万元人民币作为专利补偿费。
2、即使如证人汪xx所言,汪xx是在20096月份送给刘xx人民币5万元(实际上是2015年的专利补偿费),刘xx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因为这个费用属于刘xx付出劳动而应该得到的劳务费,与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丝毫关系。这可以从汪xx的证言里面得到证明。汪xx在他的证言里面提到刘xx给他们申报华建集团立体车库项目以及施工提供了如下劳务:
1)刘xx为汪xx他们提供专业性补充和修改意见(参见汪xx的证词:我们把项目规划的图纸拿给刘xx,他看后提了好几条专业性补充和修改意见。我们按刘xx的意见修改两次图纸设计并送到广州政务中心窗口,顺利拿到了市规划局的同意立项批文)。
2)刘xx为汪xx他们就批文中提出的停车场建设不能影响周边交通等待澄清的要点提出不少专业意见(参加汪xx的证言:拿到批文后我又找刘xx请他就立项批文中罗列的待澄清的要点请他提提意见,---,刘xx也很爽快,就批文中提出的停车场建设不能影响周边交通等待澄清的要点提出不少专业意见。我们综合刘xx的意见,向市规划局再次提交了汇报材料。很快大概15个工作日,市规划局就批复同意了项目的规划许可,华x集团立体车库项目的建设得以顺利开展。
3)刘xx为汪xx他们现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参见汪xx证言:在项目建设期间,刘xx还曾到施工现场指导过,提出不少施工建议帮助我们控制项目的建设速度和质量,我们很感谢他)。
    统观汪xx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刘xx为汪xx他们的工程项目的报建和施工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意见,付出了大量的脑力劳动,而且在刘xx技术指导下,汪xx他们的工程得以顺利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汪xx他们向刘xx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完全合理,更谈不上违法。刘xx是用他的专业知识帮助汪xx解决技术问题,他的这些行为跟他的职务没有任何的联系,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牟取利益又从何谈起。
五、控方的起诉书也证明侦查机关收集的关于刘xx收受他人贿赂款的证据不真实
    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发现,侦查人员所搜集的证据显示汤xx10多个“行贿人”向刘xx行贿,但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发现控方所有的有关刘xx受贿的证据根本就经不起任何推敲,所指控的受贿事实完全不能成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不仅引起辩护人的高度重视,同样公诉人也察觉到了许多证据存在很多问题,也正因为这样,公诉人就他们已经发现的上述证据问题在起诉书里面没有起诉,但这并不代表起诉的部分就一定正确,正如上面辩护人所分析的起诉的这一部分所谓的行贿事实同样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其实道理很简单,既然控方绝大部分的证据都是虚假的,那么又有什么理由让大家相信控方用来支持起诉的剩余部分证据是真实的那!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x没有收受任何人的贿赂,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还刘xx以清白。
    上述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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