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法律顾问

广州律师黄利红提供不同阶段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标准版本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4日

一、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标准范本: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

[2016]粤法盛刑字第   
甲方: 
乙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涉嫌          犯罪,聘请乙方律师担任      辩护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利红律师在      涉嫌          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中担任辩护人。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在侦查阶段: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辩、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跟进案件进展。
2、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帮助,跟进案件进展,了解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补充的证据材料并阅卷,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3、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故不执行职务,乙方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根据本案案件的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按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律师费。甲方应按每位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300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具体工作时间以乙方工作记录为准,结算时以    小时封顶。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根据案件情况及实际工作量对结算时间的封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先行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人民币(¥       元)。结案后甲乙双方对工作记录确认后对律师费进行多退少补,甲方应在结算后两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等;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而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退还。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的,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为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及甲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之日止。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 风险告知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时承办律师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收费仅针对委托人所述罪名,如涉案人有其他罪名需要辩护,则案件收费按罪名个数增加
2、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
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3、律师对委托人不作任何承诺,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不代表法院判决。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4、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上述证据、文件及材料的原件由委托人自行妥善保管,立案或者出庭需要提供原件时,由委托人负责携带。
5、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因此诉讼进程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办案机关工作进度的影响而会与预料的有所差异。
6、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不被许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常情形。
8、在案件约定阶段之前结束,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经辩护作无罪释放、不予起诉或者取保候审、劳动教养或作其他的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等处理导致案件终结的,本协议即视为履行完毕。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交全案三个阶段费用。
9、请委托人在确定上述告知事宜后签署本合同。委托人签名即视为委托人对合同条款及风险告知事项已知晓。
甲方:                     乙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利红
                           
 
二、二审阶段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标准范本: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
[2016]粤法盛刑字第   
甲方: 
乙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涉嫌          犯罪,聘请乙方律师担任      辩护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利红律师在      涉嫌          罪一案的二审中担任辩护人。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了解案情、复制查阅卷宗,会见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上诉人申辩、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跟进案件进展。
2、起草上诉状及辩护提纲以及辩护词
3、跟进案件进展,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为上诉人辩护。
4、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故不执行职务,乙方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根据本案案件的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按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律师费。甲方应按每位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300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具体工作时间以乙方工作记录为准,结算时以    小时封顶。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根据案件情况及实际工作量对结算时间的封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先行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人民币(¥       元)。结案后甲乙双方对工作记录确认后对律师费进行多退少补,甲方应在结算后两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等;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而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退还。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的,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为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及甲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之日止。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 风险告知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时承办律师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收费仅针对委托人所述罪名,如涉案人有其他罪名需要辩护,则案件收费按罪名个数增加。
2、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
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3、律师对委托人不作任何承诺,分析意见不代表法院判决。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4、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上述证据、文件及材料的原件由委托人自行妥善保管,立案或者出庭需要提供原件时,由委托人负责携带。
5、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因此诉讼进程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办案机关工作进度的影响而会与预料的有所差异。
6、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不被许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常情形。
8、在案件约定阶段之前结束,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经辩护作无罪释放、不予起诉或者取保候审、劳动教养或作其他的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等处理导致案件终结的,本协议即视为履行完毕。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交全案三个阶段费用。
9、请委托人在确定上述告知事宜后签署本合同。委托人签名即视为委托人对合同条款及风险告知事项已知晓。
 
甲方:                     乙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利红
                           
 
三、申诉阶段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标准范本: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合同
[2016]粤法盛刑字第   
甲方: 
甲方因     涉嫌          犯罪,聘请乙方律师担任      辩护人。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黄利红律师在                  涉嫌          罪一案的申诉中担任辩护人。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了解案情、复制查阅卷宗,会见申诉人、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人申辩、控告,跟进案件进展。
2、起草刑事申诉状及辩护提纲以及辩护词
3、跟进案件进展,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为申诉人辩护。
4、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乙方指派的律师如因故不执行职务,乙方应负责另行委派律师接替。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根据本案案件的特殊情况,双方约定按计时收费方式计算律师费。甲方应按每位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3000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具体工作时间以乙方工作记录为准,结算时以    小时封顶。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根据案件情况及实际工作量对结算时间的封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先行支付乙方律师服务费       人民币(¥       元)。结案后甲乙双方对工作记录确认后对律师费进行多退少补,甲方应在结算后两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等;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约而不履行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擅自解除、终止本协议,律师费、工作费用不退还。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的,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为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律师费、工作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向            法院申诉终结止。如需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第八条 风险告知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时承办律师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收费仅针对委托人所述罪名,如涉案人有其他罪名需要辩护,则案件收费按罪名个数增加。
2、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
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3、律师对委托人不作任何承诺,分析意见不代表法院判决。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4、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上述证据、文件及材料的原件由委托人自行妥善保管,立案或者出庭需要提供原件时,由委托人负责携带。
5、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因此诉讼进程受案件的复杂程度、办案机关工作进度的影响而会与预料的有所差异。
6、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取委托人的财物。
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不被许可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常情形。
8、在案件约定阶段之前结束,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经辩护作无罪释放、不予起诉或者取保候审、劳动教养或作其他的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等处理导致案件终结的,本协议即视为履行完毕。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交全案三个阶段费用。
9、请委托人在确定上述告知事宜后签署本合同。委托人签名即视为委托人对合同条款及风险告知事项已知晓。
 
甲方:                     乙方: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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