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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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省检察院的调查材料证明申诉人不构成强奸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x亮强奸申诉一案补充法律意见
尊敬的广东省检察院的领导、尊敬的陈聪生检察官:
你们好!我是陈x亮强奸申诉一案的辩护律师黄利红,对陈x亮强奸申诉一案,我作为其辩护人,曾经向贵院递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全面、客观、充分地分析论证了陈x亮强奸一案存在的诸多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鲜明地指出原审法院对陈x亮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是完全错误的,陈x亮未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贵院对我们律师的意见高度重视,利用几年的时间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做了大量的调查复核工作,你们的足迹远至新疆边陲、广东湛江,作为申诉人的辩护律师,我为你们的这种认真负责的精神所感动,在此,感谢你们为探寻案件真相,追求司法公正所付出的巨大的努力。你们的辛勤工作让我们看到了案件纠错的曙光和希望。
最近一段时间,本辩护律师阅读和研究了贵院对申诉人以及各同案人的所作的调查笔录,更加坚信陈x亮一案的原判决确实错误,请求贵院依法进行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陈x亮自始至终都坚称没有对被害人邹xx实施强奸行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1027日下午2:30于沙河监狱对陈x亮进行调查,陈x亮在其调查笔录里提到,“当天晚上我是与陈x璜从家里出发,还有陈x二。是“小航”打电话叫我出去玩,但不知道玩什么。之后,我与陈x二、陈x璜一起到迈陈与黄x奋、小航、开深等人汇合,大概八点多钟,李x江就叫我们一起去徐闻玩。我,李x江、陈x璜、陈x二、黄x奋、沈x坚等人到了徐闻广场,开深、小航也在,杨两兄弟及其带的两个女孩也在,还有一个叫陈x利,大约九点钟左右。后李x江去找两个女孩玩,陈x二、陈x璜等人也跟着去,但我没去,我就去徐闻广场旁边的酒吧玩。没有其他认识的人看到我去酒吧,我知道他们是去找那两个女孩玩,但我不想去。我在酒吧玩了十多分钟,之后同村的陈x礼打电话叫我回家。我打电话叫陈x璜一起回家,他说等一下就挂了,之后再打就没有接了。陈x礼也打电话给陈x璜,他没接。我从酒吧出来遇到陈x利,陈x二,黄x奋、开深、小航等人,陈x璜打电话给小航,叫我们去外桃园玩,我们就过去了,不记得是几点钟了。在那里转了一下,我就和陈x利、开深就走了,到成功大道附近转。转的时候陈x璜打电话叫我回去,我就和“杨”的弟弟回去,回到铁路桥时看到有个女的坐在李x江的摩托车后面,在这里还有陈x二、陈x璜、开深、黄x奋、“杨”的弟弟,之后我们就一起回家了。我从来没有见过那个被害女孩,也不认识那两个女孩。我也不知道案发现场的香蕉园。”
x亮的上述调查笔录与先前的口供、庭审调查的陈述完全一致,一直坚称没有对邹xx实施强奸行为。
二、同案人陈x璜在调查笔录里面提到他没有看到陈x亮强奸被害人。
x璜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41023日上午于少管所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里提到,在晒谷场附近,我与李x江强奸了邹xx。后来就往回家方向走,到了香蕉园时又停下来,在香蕉园,陈x亮也在现场,但因我离强奸的现场隔了十几米,又是晚上且有香蕉叶挡住,我没有亲眼看到陈x亮有强奸,但我确定陈x亮进入到强奸地点,后来我们就一起回家。”
从陈x璜的上述口供可以看出,陈x璜没有看到陈x亮强奸邹xx,陈x璜的口供是无法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的。
三、证人粱x深不能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201411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西连镇派出所对粱x深进行调查,粱x深在调查笔录里证实:“当天晚上不记得有无与陈x亮在一起。陈x亮不是个吊儿郎当的人,话少。”所以粱x深的上述证言证明,陈x亮是个循规蹈矩的胆小之人。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
    四、同案人沈x坚不能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121日上午在广东省少管所对同案人沈x坚进行调查,沈x坚在他的调查笔录里面只是提到:“陈x亮案发时也在香蕉园,我去找陈x璜拿烟抽时,陈x亮和其他几个人在邹xx旁边。”,沈x坚只是说陈x亮在案发地,但他并不能证明陈x亮有对她人实施强奸行为。
五、同案人李x江不能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20141224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阳江监狱对李x江进行调查,李x江在调查笔录里提到:在香蕉园,我和沈x坚站在离案发现场6米左右远。我看见世聪、黄x奋、陈x二、陈x璜先后强奸了邹xx,陈x亮也在案发现场附近,但我不知道陈x亮是否在这四个人之前有强奸邹xx。我到现场时已经看到世聪在强奸了,世聪、黄x奋、陈x二、陈x璜强奸完就没有其他人再强奸邹xx了。我没有亲眼看见陈x亮有强奸邹xx,但在两个案发现场我都看见了陈x亮。”,从上面李x江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李x江没有看到陈x亮实施强奸行为,其证言不能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六、同案人陈x二的调查笔录存在明显的破绽,不能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的行为。
20143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阳春监狱对陈x二进行调查,陈x二在调查笔录中提到:“那天晚上我们一起(包括陈x亮)从西连骑车到新闻广场玩,到了徐闻广场大概晚上8点多,玩到9点左右陈x亮离开广场,我就一直呆到11点。之后去世外桃源呆了一会就去晒谷场,在这里陈x亮主动调戏那两个女的,之后我也不知道谁强奸了邹xx。将近12点离开晒谷场,开始向西连方向回家,路过香蕉园时,陈x亮、陈x璜、李x江等人也一起。在香蕉园里,我记得有我、陈x亮、陈x聪、陈x璜都有强奸邹xx,其他还有人强奸邹xx的我不认识。当时我离那女的大约10米(未强奸前),虽然是晚上有点模糊,但我确定看到陈x亮、陈x聪、陈x璜,我没有看见还有没有人对邹xx进行强奸,有人把那女的送回家,我们也回西连了。x亮是在我之前强奸那那女的,陈x亮出来我就进去强奸那女的,我之后谁强奸那女的我不认识是谁。
对比一下陈x二与李x江二人的调查笔录,尤其是强奸的先后顺序,我们就可以发现陈x二是在撒谎。
x江在他的调查笔录里提到:“我看见世聪、黄x奋、陈x二、陈x璜先后强奸了邹xx,陈x亮也在案发现场附近,但我不知道陈x亮是否在这四个人之前有强奸邹xx。我到现场时已经看到世聪在强奸了,世聪、黄x奋、陈x二、陈x璜强奸完就没有其他人再强奸邹xx了。我没有亲眼看见陈x亮有强奸邹xx”。也就是说当时x江看到的的强奸先后顺序是陈x聪、黄x奋、陈x二、陈x。李x江没有看到陈x亮实施强奸行为。
而按照陈x二的上述调查笔录所言,陈x亮是在他前面强奸被害人,陈x亮出来,他就进去强奸被害人,由陈x二的这个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这个共同强奸的先后顺序应当是:x聪、黄x奋、陈x亮、陈x二、陈x。显然陈x二的这个口供与李x江的口供相互矛盾。按照李x江的调查笔录,在陈x二之前对被害人进行强奸的是黄x奋、再之前的是陈x聪,陈x聪之前有没有人强奸被害人他没有看到,按照其他同案人的调查笔录还是之前所作的讯问笔录还是庭审调查,在香蕉园里,陈x聪之前是没有人对被害人进行强奸。很显然陈x二在这里撒谎,因为假如陈x亮在他之前强奸被害人,即强奸先后顺序为x聪、黄x奋、陈x亮、陈x二、陈x璜,那么李x江不可能会没有看到,李x江在笔录里面明确确认在陈x二之前对被害人进行强奸的没有陈x亮,只有黄x奋、陈x聪,在陈x二之后强奸被害人的是陈x璜。所以陈x二在调查笔录里面明显说谎。其笔录不足以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七、黄x奋的口供前后矛盾,不足以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20143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调查笔录在阳江监狱对同案人进行调查,黄x奋在笔录里面提到:“在晒衣场,陈x璜、陈x亮开始对两个女的动手动脚,那两个女的是李x江、沈x坚上网约出来的,后来被陈x亮动手动脚的女的跑了,我没看到谁在此强奸邹xx。晒谷场出来大家一起往西连方向走,还看到一个车祸现场,再到香蕉园。在香蕉园有我、陈x二、陈x璜、陈x亮、陈x聪,我们是一个一个人来强奸,没有强奸的就站在离强奸地方5—6米远,当时香蕉园也不密,可以看到谁在强奸,我确定陈x亮有强奸邹xx。强奸后邹xx手机响,我以为是陈x璜的手机就接了手机,手机是邹xx父母姐姐打来的,说已报警。我和陈x亮、陈x璜、陈x聪等一起回西连。李x江、沈x坚送邹xx回去。陈x亮老是赖,有些事老是不认。”
x奋的上述笔录与其在二审的庭审调查中,其对法庭所作的陈述截然相反,在二审的庭审中,陈x亮的辩护人问黄x奋有没有看到陈x亮强奸被害人,黄x奋当庭明确表示没有看到陈x亮强奸被害人(参见二审的庭审笔录)。可见黄x奋在调查笔录里面撒谎,而且黄x奋在该调查笔录里面只是说他确认陈x亮有强奸被害人,他是怎么确认的,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因此黄x奋与此前二审庭审中所作陈述相互矛盾的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八、陈x聪的口供不能证明陈x亮有实施强奸行为。
在陈x聪的多堂讯问笔录里面,陈x聪均提到陈x亮叫邹xx和他发生性关系,要不就不给回邹xx手机。陈x亮有没有和被害人发生关系,他没有看到。辩护人认为陈x聪的口供不可信,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陈x聪案发后潜逃多年,2014年才归案,而在此之前陈x亮就一直在申诉,一直要求追究徐闻公安的违法办案的相关责任,徐闻警方违法取证的事情在陈x亮申诉案中,可谓劣迹斑斑,因此当地公安后来对陈x聪进行笔录时不可避免地对陈x聪进行诱供以掩盖之前对陈x亮进行违法取证的违法事实。
2、陈x聪说陈x亮要求他和被害人邹xx发生性关系,只有他一人的一面之词,现场有78个人,没有任何人予以佐证,甚至连被害人也没有提到当时有人以归还手机进行要挟发生性关系。可见陈x聪的“陈x亮叫邹xx和他发生性关系,要不就不给回邹xx手机。”一说不可信。陈x聪的口供不足以证明陈x亮实施了强奸行为。
综上所述,经过全面仔细地研究广东省检察院的上述复查资料,结合本案之前所有的证据,辩护人认为现有材料更加充分地说明陈x亮是被冤枉的,是无辜的,请求广东省检察院根据复查事实,对陈x亮强奸案依法作出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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