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经典辩护词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1日

       广州律师黄利红,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黄律师曾经为原南沙区的黄阁镇的副书记兼副镇长张x明、原广东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副主任郭x以及原广东省农科院的职工兰x清等人的贪污、受贿、行贿等案件进行辩护,获得很好的辩护效果,张xx和郭x、兰x清等人均获缓刑,免却失去人身自由之苦。下面一案是广州律师黄利红最近受理的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控方指控被告人刘x虎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的负责人黄利红接受委托后经过周密的研究、调查,发现刘x虎被冤枉的可能性极大,征得被告人刘x虎及其家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为刘x虎做无罪辩护。大家通过黄律师的辩护词可以清晰的发现本案的事实真相。

刘x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刘x虎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对本案的案情有着全面深刻的认识,下面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虎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滥用职权罪,辩护人认为控方对刘x虎该罪名的指控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虎在明知叶x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土部门无档案记录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核实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假,仍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上报领导审批,致使萝岗区政府以国有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向叶x南支付拆迁费人民币12118754元,后经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x南提供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假证,被告人刘x虎上述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事务的行为,致使萝岗区政府向叶x南多支付拆迁费共计人民币7590206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上述指控没有事实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x虎有实施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判断刘x虎是否滥用职权的前提是弄清刘x虎的职权内容。
滥用职权罪客观上应当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不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或具体规章制度办事;或者是超越职权,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超越了职务上有权处理的限度。
本案中刘x虎的职权是什么?刘x虎的职务是办事员,根据刘x201281日与广州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的约定”,刘x虎的工作内容是: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因此我们结合刘x虎以下几方面的情况:进入公司时间短,才一年多,资历浅、职务最低,以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的约定,我们可以看出刘x虎的职权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协助公司的领导处理征地拆迁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2、处理公司领导授权处理的事务;3、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请示公司领导;4、执行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既有明令性的规章制度,也有征地拆迁工作中形成的习惯性规章制度等等。
理清了刘x虎的职权后,结合本案被告人刘x虎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的事实均不能认定刘x虎有滥用职权的行为,理由是:
(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x虎的指控不符合实际情况。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虎在明知叶x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土部门无档案记录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核实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假,仍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上报领导审批”,辩护人认为这样的指控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真实的情况是刘x虎对叶x南的土地拆迁补偿方案上报领导审批之前已经经过了上级政府部门即萝岗区政府拆迁办的领导陈x衡的拍板同意,而且是由刘x虎所在公司的领导王x波指示张x利填写整理资料,指示刘x虎在经办人一栏签名的。因此起诉书指控完全无视事实。
根据刘x虎的口供,在20133月前后,叶x南来到广州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和公司的两个领导王x波、钟x秋谈土地补偿事宜,谈完后,叶x南将户口本、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刘x虎复印,刘x虎复印后将原件交还叶x南,随后刘x虎将叶x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件号码发给拆迁办的杨x翔,让他到萝岗区档案馆查册,查册的结果是查不到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刘x虎立即按照工作要求将查册的结果告诉了王x波。从刘x虎的这些行为可以看出刘x虎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发现查不到叶x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向领导王x波进行了汇报。因此刘x虎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其职权范围谨慎行事,既不存在任何的疏忽,也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问题。
(二)按照国有商业用地对叶x南进行拆迁补偿是领导拍板的结果。
广州商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萝岗区档案馆查册查不到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这是公司领导以及拆迁办的领导决定的事情。刘x虎作为一个临时工,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他只能向领导汇报,向领导请示,他并不能就此事进行拍板。通过阅读卷宗,辩护人发现上述问题甚至连商竣公司当时的领导王x波、卢x友等人都无拍板的权利。上述事实从刘x虎以及同案被告人王x波、卢x友(当时的公司的两个领导)等人的口供也可以得到印证。王x波在其口供里面提到:在杨x翔或张x利向萝岗区房管所进行查册后,未能发现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信息。我又让他进行了查询,还是没有查到,我和何x家、刘x虎、张x利就这个问题进行商量,何x家就提出要向拆迁办的咨询请示一下,我就说问一下卢x友看看怎么办,卢x友讲他也不知道这个问题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要向拆迁办副主任陈x衡请示一下。随后王x波、卢x友、何x家一起去到陈x衡在拆迁办的办公室,陈x衡看完资料后对我们说以前镇龙镇的主管部门有过变化,相关资料不全,干脆让叶x南写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有虚假,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写好这份承诺书以后就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叶x南,如果以后发现这个国有土地使用证有虚假,我们就向公安报案。我们听完后,也没有提出其他意见了,就按照陈x衡的指示让经办人刘x虎给拆迁户叶x南准备材料(上述内容见王x20146121200分至121346分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所做的讯问笔录第6页)。从王x波的上述口供我们可以看出刘x虎做材料上报领导审批是事先就经过了公司领导的讨论以及拆迁办领导的拍板决定的,而并非刘x虎自己决定的,刘x虎根本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刘x虎作为一名普通员工,他只能按照领导的吩咐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所以起诉书指控刘x虎在明知叶x南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国土部门无档案记录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核实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假,仍然违反规定予以确认并上报领导审批是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三)刘x虎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是一种正当的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x虎发现查册不能查到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因为商竣公司此前并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形,刘x虎所在的公司也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操作程序,所以连当时的公司领导王x波、卢x友等人都不知道怎么办。在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操作程序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公司员工碰到这种疑难问题时首先要向公司的领导汇报和请示,只要这样做了,就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向领导汇报而擅自做主,那么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刘x虎遇到这个新问题后当即向公司领导王x波等人作了汇报,所以被告人刘x虎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四)拆迁补偿被骗是拆迁办领导陈x衡拍板错误所致,责任在于拆迁办的领导,与刘x虎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x虎发现经过查册不能查到叶x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领导王x波做了汇报,公司领导王x波等人也很重视,立即请示了拆迁办的领导陈x衡,最后由陈x衡拍板决定按国有商业用地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在此前提下,公司领导王x波特地吩咐张x利填写报审资料,并吩咐刘x虎在经办人一栏签名。由此可见,本案中对叶x南的集体土地错误地按国有商业用地进行补偿,造成国家财产被骗,其责任完全在于对此事进行拍板的拆迁办领导陈x衡,因为他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其次是公司的领导王x波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是他让自己的下属张x利、刘x虎整理资料,签名并上报领导审批的。刘x虎在得知对叶x南的拆迁补偿事宜公司领导王x波等人请示了拆迁办的领导后,他相信拆迁办的领导和公司领导的决定没有错,所以认真完成领导王x波交办的事项,其在工作中并没有任何的过失,更谈不上越权或违规的行为,反过来,刘x虎也无权拒绝公司领导王x波交办的事项,被告人刘x虎的行为和同事张x利的行为在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基于一种合理信赖的心态去服从和执行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命令,因此导致国家财产被骗并不是因为被告人刘x虎的服从行为造成的,而是萝岗区政府拆迁办的领导拍板错误造成的。如果刘x虎这种执行领导命令的行为以犯罪来论处,那么刘x虎的同事张x利以及刘x虎的其他同事是不是也要受到刑事处罚,显然这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就本案而言,辩护人认为,刘x虎的工作行为完全是按拆迁办的上级领导陈x衡的决定以及公司领导王x波的指示去做的,而这样做也是符合“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职责范畴。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x虎作为商竣公司的临时工,协助公司的领导处理征地拆迁工作;疑难问题,请示公司领导;承办领导交办的任务等等均系其职责所在,国家财产被骗是因为拆迁办的领导陈x衡错误拍板所致,与被告人刘x虎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x虎在拆迁补偿的工作中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虎滥用职权的行为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不能认定为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二、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控方对刘x虎该罪名的指控同样也不能成立。
1、侦查人员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相关证据应当排除。
(1)一是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刘x虎存在非法拘禁的违法情况。
据被告人刘x虎反映,2014年5月14日上午9时许,刘x虎接到萝岗区反贪局的电话后赶到反贪局。萝岗区反贪局的肖x等人对其稍作问话后,随即将刘x虎带到广州市廉政中心,而不是带到看守所。萝岗区检察院也没有对刘x虎及其家属下发刑事拘留通知书等任何法律文书,自此刘x虎开始失去人身自由。在此非法拘禁期间肖x等人不停地对刘x虎进行非法审问,直到刘x虎同意将来按照他们的要求制作笔录后才被带回萝岗区检察院的讯问室,而此时已经过了八天八夜。因此被告人刘x虎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已经被非法拘禁长达八天八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很显然萝岗区检察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严重侵犯被告人刘x虎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刘x虎所作的有罪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据被告人刘x虎所说,他被萝岗区检察院的肖x及其同事带到广州市廉政中心的八天八夜里,办案人员肖x等人对被告人刘x虎采取了连续的长时间的罚蹲罚站的方法,逼迫被告人刘x虎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回答有收受贿赂的行为。并威胁说,“如果不老实,看我怎么收拾你,过了今晚,我就不会对你这么客气了”。刘x虎当时实在忍受不了当时的疼痛的情况下,按照侦查人员的诱供进行编排所谓的受贿事实,并同意按照这些编排好的故事进行录制讯问笔录之后才结束了广州市廉政中心的非法拘禁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刘x虎所作的有罪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3)本案存在指供和诱供的情形。
据被告人刘x虎所说,被告人刘x虎被带到广州市廉政中心的八天八夜里,办案人员肖x等人对他除了采取刑讯逼供外,还对其进行诱供和指供。他们对刘x虎说叶x南已招供你在玉泉山庄等地受贿的情况,被告人刘x虎被迫不断地按照他们的诱供、指供的时间、地点、行贿的方式及数额反复进行编导,直到形成完整的故事为止。5月19日、5月21日的亲笔供词以及5月21日所做的所谓收受贿赂的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完全是在此前编好的故事情节的基础上进行的复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刘x虎所作的有罪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2、本案指控的所谓刘x虎受贿的事实不合常情常理,更不合逻辑。
公诉机关指控刘x虎受贿不合常理、不合逻辑的表现之一是被告人刘x虎作为公司的合同制临时工,叶x南向其行贿43万,而王x波是公司老总,叶x南却仅向其行贿38万,被告人刘x虎收受的贿赂竟然比公司领导还要多。这完全不符合行贿人的犯罪心理,也不符合人之常情;表现之二是,拆迁工作展开之前刘x虎并不认识拆迁户叶x南,拆迁补偿完成之前,刘x虎与叶x南双方也没有任何的私下接触,拆迁补偿完成后叶x南凭什么要屡次三番的给刘x虎行贿?!即使如叶x南所言,其认为刘x虎可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给予了帮助,想感谢一下他(见叶x南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的讯问笔录第16页),在不能确定刘x虎一定帮助过他的情况下,即使要感谢,感谢一次也就足矣,为什么要不停地进行感谢?表现之三是叶x南的行贿方式非常怪异,其中的所谓两次行贿刘x虎,一次是20万,分成两包,一包5万,一包15万;另一次行贿是5万,分成两个包,一包2万,一包3万。这故事编得也太荒诞,因为无论是20万的现金也好,还是5万的现金也好,它们的体积并不大,根本没有必要分成两包,退一步讲即便是分成两包,也应当是每份相同或大致相同。叶x南为什么要把行贿款分成两包,一包5万,一包15万;一包3万,一包2万呢?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3、被告人刘x虎的2014年5月31日以后所作的口供均证明其没有收受叶x南的贿赂。
4、控方的有罪指控缺乏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支持。
辩护人查阅了全部证据,除了“行贿人”、“受贿人”等被告人的口供外,竟然没有发现一份物证和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刘x虎有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这些口供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主观性使得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极低,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而且言词证据获取容易受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的影响,容易变化。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四次受贿除了带有重大瑕疵的“行贿人”、“受贿人”等被告人的口供外,并没有任何的实物证据和书证,甚至也没有客观的第三方的证人证言,很显然只是依靠非法拘禁、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来指控被告人刘x虎收受叶x南的贿赂是非常不靠谱的,高压之下何患无辞,古今中外多少冤假错案就是这么形成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时间的不确定性说明指控的事实不成立。
控方指控被告人刘x虎四次受贿,无论是行贿人叶x南还是所谓的受贿人刘x虎,在他们的口供中均不能说出准确的行贿、受贿时间,如果说部分时间记不住,还说得过去,但是两个人都不能记住其中的任何一次具体的行贿、受贿日期,这很不正常,况且所谓的受贿时间离审讯之时最远的还不到一年,最近的才几个月。这只能说明控方的指控不真实。这正如刘x虎所说的,他根本没有受贿,这些故事是检察院的肖x等人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况下编出来的。既然是编的故事,为了不留下破绽,自然就不能给出具体的时间,否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旦找到该时间点不具有作案时间或不在作案地点,马脚就立马露出来。但控方没有意识到行贿、受贿没有具体的时间这本身就一个很大的破绽。
6、控方指控刘x虎四宗受贿的事实破绽百出,刘x虎的口供和叶x南的口供相互矛盾,证明刘x虎没有收受叶x南的贿赂。
(1)关于指控的第一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7页第9行:
问:叶x南在拿到补偿款后给了你哪些好处?
答:叶x南分四次总共给了我43万元人民币好处费。第一次是在2013年6月份,叶x南邀请镇龙站工作组的王x波、赵x亮、涂x芬、钟x秋和我去广汕路旁的玉泉山庄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吃完饭后,王x波叫我先出去帮他热车,我帮他热完车后就坐回自己的车,这时叶x南走过来打开我的车后座的门,放了两袋东西进来,当时因为太黑我没看清楚是什么,叶x南跟我说这是给你的,我就说哦,谢了,然后他就走了。后来我从后视镜里看到叶x南也拿了两袋东西放到王x波的车尾箱里,之后我就开车回到家。回家后,我将那两袋东西拎回家打开看,那两个袋子是红色的,里面装的现金人民币,一包是五万元,一包是十五万元,我将这二十万元都放到了我的衣柜里。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x南的询问笔录第13页倒数第2行:
问:讲一下对刘x虎的行贿情况。
答:2013年中旬某一天(可能是周五)的晚上,我约了刘x虎、王x波、赵x亮、钟x秋、和商总的一名员工(我不认识他)在长平玉泉山庄吃饭。饭后以经晚上8点多,大家一起走出饭店大门。刘x虎往停车场走去,我跟上去问刘x虎、王x波、赵x亮他们今晚去哪里,刘x虎说他们去卡拉ok,我跟刘x虎说去卡拉ok就带点烟过去啦。于是我到我的车的后座上取出二包现金(现金分别用红色塑料袋包好,用一个红色礼品袋装着,一包5万元人民币、另一包15万元人民币,共20万元),我把现金放到刘x虎车的后座。然后我就走到酒店大门处和赵x亮、钟x秋、王x波等人打招呼,并送了两条芙蓉王给赵x亮,然后大家各自走了。
对于上面刘x虎和叶x南关于第一次所谓受贿和行贿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不少的破绽。
按照刘x虎的说法,吃完饭后,王x波叫刘x虎帮他热车,那也就是说刘x虎比其他人(包括王x波、赵x亮等人)先离开饭店,但是按照叶x南的说法,晚饭后,刘x虎往停车场走,叶x南跟上去问刘x虎、王x波、赵x亮他们今晚去哪里,刘x虎说去卡拉ok,叶x南说去卡拉ok就带点烟过去啦。于是他就从他自己的车后座取出二包现金放到刘x虎的车的后座上。按照叶x南的上述说法,刘x虎是和王x波等人是一起离开饭店的,刘x虎并没有给王x波热车。而且叶x南说的送“烟”的话和送“烟”的行为是大家听到和看到的。很显然这两个人所说的这些细节是完全矛盾的。除此之外,刘x虎说从后视镜里面看到叶x南也拿了两袋东西放到王x波的车尾箱里,但叶x南却没有提到,这是矛盾之二;矛盾之三是叶x南给刘x虎送了两包共20万的现金后,他随后给赵x亮送了两条芙蓉王。
综上所述,关于指控的第一总受贿,刘x虎的口供和叶x南的口供在诸多细节上存在矛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刘x虎的上述口供还是叶x南的上述口供都是编造的不实之词,所以不合常理,刘x虎说王x波叫他先去帮他热车,南方的6月大热天还真需要热车啊!这话谁听了都不会相信。叶x南当作那么多人的面给刘x虎送(现金20万),无论是刘x虎还是叶x南都不至于傻到不知道回避的程度吧。再则,如果刘x虎去过玉泉山庄,并与叶x南有上述接触,而刘x虎在后来的口供中否认有去过玉泉山庄,为什么侦查人员不找当时在场的赵x亮、卢x友、王x波等人核实查证。还有如果刘x虎真的去刘玉泉山庄,为什么同案人王x波、卢x友等人没有任何一个站出来指证刘x虎去到玉泉山庄。
(2)关于控方指控的第二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8页第2行:
第二次是2013年7月份,那是一天下午,叶x南来到我位于镇龙大道181号二楼的办公室里,我看到他手里拎着一个绿色的袋子,袋子上面印着他自己经营的保健品的标志,他把袋子给我,并跟我说“这酒在市面上是买不到的”,我说“这么好”。接着,叶x南从他背着的棕色包里掏出两包用黑色胶带包住的东西给我,并跟我“给点买烟钱我”,我就说“这么多”,然后他就离开了办公室。我回到家后拆开来看,发现里面装的也是现金人民币,一包两万元,一包三万元,我把这五万元也放到了我的衣柜里。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x南的询问笔录第14页第2段第4行:
……,所以在2013年6月底某一天下午接近下班时间,我到拆迁部楼下的路边,打电话叫刘x虎出来,我用新时代绿色的麻布袋装了两支我销售店卖的松花酒给了刘x虎,我跟他讲你在办公室人多口杂,先拿两支酒饮住先。刘x虎接到手上往回走,这时我叫虎仔返来返来,给两条烟你,然后我在我车上的袋鼠牌褐色手提包中取了两捆用塑料袋包好的钱(一捆2万元人民币、另一捆3万元人民币),放到了刘x虎手上的麻布袋中,刘x虎应了一声,然后就走回办公室了。
       从上面刘x虎和叶x南描述的第二宗行贿受贿的地点来看,刘x虎说的是办公室,叶x南说的是拆迁部楼下的路边,这是破绽之一,破绽之二就是,刘x虎如果真有收受叶x南的贿赂,也不至于向叶x南所描述的那样连一句感谢或寒暄的话没有,拿到叶x南送的酒和受贿款就走。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尽管花了8天8夜进行逼供、诱供、指供,但这种通过逼供、诱供、指供等手段编造出来的故事不论编得多么周密都还是会留下不少的破绽。
(3)关于控方指控的第三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8页第2段:
第三次是在2013年中秋节前,记得那时我下班开车开到均和加油站的时候,叶x南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均和加油站,他叫我等一下他。于是我就将车停在路边等他,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叶x南开了一辆咖啡色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停在我的车后面,并从他的车尾箱拿出两盒广州酒家的月饼和两个装有他自己经营的保健酒的袋子给我,他说其中一盒月饼和一个袋子是给我的,另一盒月饼和袋子是给王x波的,他会打电话跟王x波说。叶x南走后我就打电话跟王x波说叶x南有带东西给你,问他在那里。他说在镇龙办公室,我就开车掉头去回到镇龙办公室。到那之后,王x波叫我把东西放在办公室的沙发上,我放下东西之后就走了。回到家后,我发现酒盒子下面还压着一个黑色胶带,我打开来看发现里面也是现金人民币,一共五万元,我将这五万元也放到了我的衣柜里。春节过后,我回到镇龙办公室,看到叶x南拿给王x波的那个月饼和那个袋子还放在沙发上,我就打开那个袋子,发现酒盒子下面也压着一个黑色的胶袋,里面也装置五万元人民币,我就拿走了这五万元放到家里的衣柜里。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x南的询问笔录第15页第1段:
2013年中秋节前,刘x虎下班开车回广州,我打电话给他说我要送一些月饼和公司的松花酒给他和王x波。在广汕公路均和路段,我开车赶上他,我把两盒月饼、两支松花酒(两支松花酒的袋中各放了五万元人民币现金,共十万)放到他车上,之后他就开车走了,刘x虎当时开的车好像为银灰色的越野车。
       刘x虎的上述第三次关于受贿的描述露出的破绽同样非常明显:
叶x南通过刘x虎转交月饼和酒给王x波,且按刘x虎的上面的说法,他是随后打电话给了王x波,王x波也叫刘x虎放到办公室,叶x南也说他会给王x波打电话,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天天回办公室的王x波、刘x虎为什么没有看到这些东西,刘x虎经常在办公室为什么没有再次提醒王x波。叶x南送的这些月饼和装有5万元钱的黑色胶袋放在沙发这么明显几乎大家天天都要坐的地方,为什么会过了将近半年后的第二年春节才再次注意到这些东西。还有在刘x虎和叶x南打电话告诉王x波的情况下,刘x虎作为王x波的下属,即使再贪婪,有可能愚蠢到把叶x南送给王x波的贿款都拿回家吗!再次,既然王x波叫刘x虎将叶x南送给他的贿赂放在办公室,王x波为什么一直不去取。还有,既然刘x虎上面说的属实,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向王x波查实刘x虎和叶x南是否有打电话给他,为什么不向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调查办公室里的沙发上是否有月饼和黑色胶袋。只要查实如果王x波根本没有收到过刘x虎和叶x南的电话,或者办公室的同事证明沙发上根本没有月饼和装有5万元钱的黑色胶袋就可以马上判断出刘x虎和叶x南的上述口供不真实。当然仔细分析,侦查人员也不能查,因为正如前面所揭示的,故事本身是侦查人员通过8天8夜的非法拘禁,使用逼供、诱供、指供、骗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所以不是侦查人员不细心,而是根本就没有必要向王x波调查,因为他们心里早就知道这本身就是一件子虚乌有的事情。正因为这样,辩护人才在开庭前通过向法院递交《情况汇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以及口头形式,多次提出要求叶x南、王x波等人出庭作证,来洗清刘x虎所蒙受的不白之冤。更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叶x南5月份诈骗拆迁补偿款1200多万的事情,刘x虎在8月初就知道萝岗区拆迁办委托周律师到萝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这个时候,刘x虎还会收受叶x南的贿赂吗!
很显然上述疑点完全违背了正常人的认知和正常的逻辑。不足以采信为本案证据。
(4)关于控方指控的第4宗受贿
2014年5月21日0时53分至21日3时05分所作的刘x虎的讯问笔录第9页第2段:
第四次是在2014年2月份,我下班的时候接到叶x南的电话,他问我为什么要去他那个房子那里重新测量,我回答说我也不清楚,我只是按领导的意思去做。下班后我开车回家,当我开车到广汕路李伯坳路段时,又接到叶x南的电话,他问我在哪里,我就说在李伯坳这里,叶x南就让我等一下,我就将车停在路边等他。大概十五分钟左右,叶x南开车来到我停车的地方,从他车尾箱里拿出一个黑色胶袋包住的东西递给我,并跟我说你帮帮我问问王x波是怎么回事,让王x波打个电话给他。我说好,然后叶x南就开车离开了。回到家后,我打开那个黑色胶袋,发现里面装的是现金人民币八万元,我就把这八万元也放进家里的衣柜里了。
2014年5月19日13时05分至19日19时01分叶x南的询问笔录第15页第2段:
2014年春节后(大概是1月底),某天早上我给电话刘x虎,问他上次他跟我讲我被人投诉,要去重新量我已经征拆的土地的事,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说正在上班,没空,下班后再看看什么情况或改天再找时间。在下午五点多左右我再给电话刘x虎,刘x虎说他已经下班走了回到了李伯坳,我说我有急事找他,让他先停下来,然后我就开车过去追他。在广汕路李伯坳段萝岗侧,我追上了刘x虎,他当时停了车在路边等我。我停好车,刘x虎问我什么事,我说我被投诉的事到底是怎么回事,他说是量地的事现在上面还没有安排,等安排好后我再通知你过来量地。然后我从我车后备箱拿出绿色的袋子装好的8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到他车的后排座位,跟他说“这里有些烟,你拿回去食下,顺便有少少现金”,他说“甘样啊甘样我走先呀”,然后我们各自离开。
从上面两人对第四次的受贿的描述,可以看出几个问题:首先是两人所说的行贿受贿时间不一致。刘x虎说的时间是2014年2月份,叶x南说的时间是2014年1月底。其次,正如上面我们所说的,叶x南5月份诈骗拆迁补偿款1200多万,刘x虎8月初就知道拆迁办委托周律师到萝岗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这个时候,刘x虎再大的胆也不会去收受叶x南的贿赂!
7、辩方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刘x虎不曾收受贿赂。
辩护人在听取了刘x虎未曾收受贿赂的辩解以及发现本案证据的诸多破绽后,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并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从侧面证明被告人刘x虎未曾收受过叶x南的贿赂,办案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
1)刘x虎手机的《通话清单》证明刘x虎是2014514日后就再也没有通话记录,从而证明2014514日接到萝岗区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去到检察院,到521日刘x虎被刑事拘留时,其已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88夜。这一事实也说明刘x虎为什么会在后来的笔录中出现所谓收受贿赂的虚假供述。
2)《劳动合同》证明刘x虎是商竣公司的临时工,他的工作内容只是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刘x虎对征地拆迁补偿并不具有拍板决策的权力,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这样一个受贿的前提条件。
3)《合资建房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证明刘x虎家的房屋属于合作建房,刘x虎家里出地皮,合同的另一方罗x珍出资建设(包括装修),从而证明刘x虎家里的房屋装修根本不需要刘x虎出钱。刘x虎在讯问笔录里面所说的受贿款一部分即3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纯属编造的不实之词,刘x虎是在刑事拘留之前受到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下在后来所作的虚假供述。
4)《工商银行自助终端机打印资料》证明刘x虎不存在大额钱款存入和支出,从而也证明刘x虎不存在受贿的问题。
5)刘x20138月份向银行借贷28299元的《还款计划表》证明刘x虎不存在受贿的事实。起诉书指控他在201367月份分别受贿20万、5万,如果刘x虎真有收受他人贿赂,他在当时根本就不需要向银行进行借贷28299元。
6)《支付宝交易明细》 证明刘x虎没有大额支出,从而也证明刘x虎不曾受贿。
7)黄庄17社的所有成年的村民联名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刘x虎在村内从不参与赌博的事实,从而证明所谓的受贿款被赌博挥霍纯属子虚乌有,受贿之事不成立,刘x虎受贿的笔录纯属编造。
综上所述,控方指控刘x虎分四次收受叶x南的贿赂43万元,存在诸多的破绽和疑点,这些破绽和疑点充分说明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对刘x虎的受贿的指控不能成立。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联系电话:13322804716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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