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是演戏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0日

        2013年7月18日、19日去外地的一家法院拷贝一个受贿案的侦查人员审讯当事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结果遭到法院的拒绝,法院只同意在法院看,不允许拷贝,本来我们通过阅卷就发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存在许多问题,法院的这一做法更是引起了我对同步录音录像可能存在问题的怀疑,所以我在看同步录音录像时,非常仔细,看完后很是震惊,感觉这那里是审讯,完全是演戏,一场蹩脚的戏。下面我把看同步录音录像时我所做的一些记录披露如下:

一、2012年3月3日第一次同步录音录像及讯问笔录存在问题:
1、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刻意把审讯室墙上的时钟的具体时间抹掉,因为如果时钟坏了的话,那么时钟显示的温度计也应当是坏的,另外讯问笔录也故意不填审讯的具体时间,从这里可以看出侦查人员通过上述手法以达到掩盖审讯过程中使用疲劳审讯这一非法审讯的目的。
2、侦查人员手一直未放在电脑上,说明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根本未制作讯问笔录,从而说明讯问笔录不是现场制作,是事先准备好的。
3、笔录内容和宋xx在审讯中所讲的内容不一致:
(1)宋xx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没有说过的话,讯问笔录里面却出现了。
讯问笔录:
A、2006年12月的一天,我当时在xx路兴业银行xx分行上班,龚xx打电话给我,让我出来一下。
B、都是百元面值的,10万元1捆,两捆,用个大袋子装着。
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视频显示宋xx根本没有说上面这样的话。(视频31:50与宋xx的笔录第9页对比可以发现上述问题)
(2)同步录音录像里面宋xx说的话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不一样。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侦查人员问宋xx:梁xx是否将你送的1万元购物券退还给了你?宋xx回答:我不知道。
而在讯问笔录中的记录却是:没有。
点评:
1、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宋xx的笔录显然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已经事先准备好,然后在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打印出来,并非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作的审讯笔录,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违法,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审讯工作不是演戏却完全像是演戏,可惜演员缺乏演戏的天分,表现为动作不到位,连做一些虚假的打字动作都不会,也不懂得及时对事先做好的笔录根据宋xx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所说的内容进行及时调整,所以这些侦查人员完全是些不合格的演员,如果侦查人员演技好一点,可能还真让辩护律师发现不了这是事先做好的笔录,发现不了这些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结果,当然如果这样,将是更大悲哀,因为一起假案将变成“铁案”。
3、刻意把时间抹掉,是为了掩盖疲劳审讯的违法性。
二、3月3日第二次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
1、视频显示侦查人员非常疲惫,手用来支撑着脑袋,根本未放在电脑上。既证明侦查人员搞疲劳审讯,又证明讯问笔录是事先制作的,并非在同步录音录像之时制作的。
2、办案人员哈欠不断,说明审讯时间过长,侦查人员使用疲劳战术进行审讯,这是刑讯逼供的具体表现。
3、侦查人员刻意把审讯时间抹掉,在笔录上也未填写具体的审讯时间,以达到掩盖非法审讯的目的。
4、第二次笔录14分钟完成5页笔录,也进一步印证了审讯笔录是事先做好让当事人签字,并非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作的笔录。
三、3月3日第三次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
1、侦查人员未移送相应卷宗。
2、视频同样显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宋xx制作笔录,审讯笔录显然也是事先制作好的,取证手段违法,该证据应当排除。
3、同步录音录像完全听不清楚。
四、3月3日第四次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
1、笔录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制作好
2、笔录的内容与宋xx在同步录音录像时所言不一致
(1)第四次笔录的第二页显示,宋xx并没有说xx电机厂在2006年年底给钱的话,视频里面却出现这样的话。
(2)笔录里面的话,宋xx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里面并没有说过,证明笔录是事先做好的(审讯笔录显示侦查人员问:由你送过去给万xx、刘xx、李xx的钱他们是否退还给了你?宋xx答:没有。然而,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里面,宋xx根本就没有上面这句话。)
五、3月3日三月三日24小时审讯笔录存在问题:
1、没有声音,不能用来证明什么
2、24小时审讯,说明侦查人员搞疲劳战、车轮战,属于刑讯逼供,故3月3日所制作的相关宋xx的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3、以上的多次笔录也说明讯问笔录完全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六、2012年10月9日30分至11时15分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1、审讯笔录的第二页里面的内容即不良资产的处置流程在同步录音录像里面,宋xx根本就没有说,这也说明审讯笔录是事先制作好的,并非同步录音录像之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完全不具有合法性,完全是为了掩盖非法审讯而进行的作秀。参见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节点10月9日10:39:00。
3、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显示,审讯过程中存在侦查人员对宋xx进行大量诱导、反复诱导的情况,如宋xx说是法院判决xx宾馆承担8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侦查人员却反复地进行纠正提示宋xx是700百万。
4、还有就是在2012年10月9日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11:00:10---35,宋xx说将1万元卷在梁xx家交给了梁xx,但在相应的讯问笔录的第6页,宋xx却说没有交给梁xx,这也是笔录与视频不一致的地方,说明讯问笔录根本不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录,是事先做好的,所以才会出现这些矛盾之处。
5、视频显示,侦查人员为获得自己想要的笔录不断地对宋xx进行指供和诱供。如视频的11:03:07的时点开始,侦查人员反复提示、反复问:“肖xx的一万元你现在想一下是否给了梁xx,有没有给他”,之所以要不断地问和不断地进行强调,是为了让宋xx给到侦查人员一个想要的满意的答案,很显然这种讯问的方式也是违法的。
七、2012年10月9日11:17分至11:50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1、从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看出,审讯正式开始的时间是11:32:50,结束是11:50,所以审讯时间是18分,讯问笔录长达6页,即三分钟一页笔录,每页笔录算600字,也就是说没法侦查人员打字速度达到200字,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侦查人员审讯的时候需要思考,犯罪嫌疑人回答的时候需要思考,即使不用思考,正常情况打字也是达不到这样的速度。说明讯问笔录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就已经做好的。
2、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和宋xx的讯问笔录的比对可以看出,审讯笔录的第二页第2段、第3段大部分内容不是宋xx说的,说明审讯笔录是事先做好的,侦查人员忘了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调整粉饰。
八、2012年10月9日11时51分—12时10分的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1、该次笔录共计19分制作了长达5页笔录,说明笔录是违法手段制作的。
2、从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可以看出,宋xx并没有说过审讯笔录里面的下面这段话:我在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xx办事处工作期间,曾处置过xx电机厂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我与该厂财务科负责人罗xx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这也是讯问笔录不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时制作的铁证。
2、宋xx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时,从视频上可以看出,宋xx手上有一张纸条,这也印证了同步录音录像是按事先的编好的提纲、台词进行的表演。
九、2012年10月9日12时11分至12时35分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1、视频显示在12时10分左右,宋xx手里拿着一张纸,同样印证了同步录音录像是按侦查人员事先编好的提纲、台词进行的表演。
2、关于送钱的地方,侦查人员问宋是在什么地方收的?侦查人员提示说不是在宾馆就是在公司,存在明显的诱供和指供情况,而且在整个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这种由侦查人员先给答案、先给提示,然后再由宋xx回答的情况普遍存在。诱供和指供的非法取证手段非常严重。
3、审讯笔录与视频不一致。笔录第5页:我自己带回家去,慢慢用于了家用及投资及投资股票等。而视频里面宋xx说的是用于日常开支。这些不一致也说明讯问笔录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已经做好。
       综上所述,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完全是用来掩盖非法审讯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侦查人员演技拙劣,反而欲盖弥彰。审讯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否则就可能制造出大量的冤假错案。通过上面的同步录音录像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并没有依法进行审讯,而是采用通宵达旦,昼夜不息的这种刑讯逼供的审讯方式来获取当事人的口供,为了实现掩盖这一非法手段的目的,侦查人员绞尽脑汁,采用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修改钟表上的时间,故意不填写讯问笔录的时间等方式来加以掩饰。但是假的就是假的,不管如何努力,总会露出大量的破绽。

刑事辩护 | 离婚诉讼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纠纷 | 行政诉讼 死刑辩护 | 妨碍公务罪 | 贪污罪 | 受贿罪 | 诈骗罪 | 判决书 | 挪用公款罪 | 职务侵占罪 |
挪用资金罪 | 敲诈勒索罪 | 非法经营罪 | 抢劫罪 | 绑架罪 | 盗窃罪 |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 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贩卖毒品罪 | 走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