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足以证明审讯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4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法调取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审讯被告人何x莹的同步录音录像。
事实和理由:
据被告人何x莹反应,侦查人员在审讯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
一是使用变相肉刑折磨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在审讯中被告人何x莹因忍受不了这种疲劳审讯而心脏病发作被送往广东省武警医院抢救;
二是进行威胁和恐吓,如以抓捕家属相要挟逼其在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笔录上签名;
三是存在事先做好笔录让被告人签名的非法指供行为;
四是有些侦查人员不在审讯现场却出现在审讯笔录上。
被告人何x莹反应的上述情况是否存在只要看一看当时海关缉私分局审讯何x莹的同步录音录像就完全清楚了。为查明上述违法情况是否存在,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作为被告人何x莹的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51、52条等相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南沙海关缉私分局审讯何x莹的同步录音录像,请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利红
2013年7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