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受贿罪

广州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既要重视实体辩护也要重视程序辩护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1日

随着我国近年来对程序正义的关注,法院也逐渐改变以往对程序性辩护不予审查、不做回应的习惯做法,开始展开针对程序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活动,因此这为律师的程序辩护创造了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行为之所以屡见不鲜是因为:首先,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违法具有易发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强大的公权力,容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突破法定程序的限制。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公安、检察机关由于通常与被追诉人处于对立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秘密性,因而较之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明显,更容易采用违反程序的侦查、取证手段。其次,国家专门机关的程序违法容易导致严重的后果。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可能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诉讼权益,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冤案、错案的发生。因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关注案件实体的辩护,也要关注案件程序的辩护,将程序辩与实体辩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黄利红律师认为关注程序辩护最重要的是要能发现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的问题,为此黄律师强调,做好程序辩护,首先要善于充分发挥刑事案卷材料在证明办案单位程序违法方面的证据价值,利用刑事案卷证据来寻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的瑕疵。刑事案卷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所形成的书面材料。此外,在诉讼过程中与案卷书面材料同步形成的视听资料(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应视为案卷的组成部分。 由于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刑事案卷亦可相应地分为侦查案卷、起诉案卷和审判案卷。这些案卷材料一方面全面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流程。从立案到结案,诉讼的每一进程都会以法律文书、笔录等方式在案卷中有所记载。另一方面,每一具体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行为的基本要素和内容,也都会体现在案卷材料中。例如,讯问必须形成讯问笔录,讯问笔录除记载陈述内容外,还必须记载讯问的主体、对象、时间、地点、次数,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说明等;搜查、扣押行为的实施应体现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搜查证、扣押清单、笔录等材料中。正因为刑事案卷全面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所以如果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有程序违法行为,一定会有所反映,哪怕是精心地进行掩饰,在卷宗里面也能找到程序违法的蛛丝马迹。比如说,黄利红律师2010年办理的一起广东某官员受贿案,在阅卷过程中,黄律师发现许多的被告人的口供虽然有同步录音录像,但这些口供显示它们的形成时间有的10几分钟、有的20几分钟。黄律师在庭审时指出,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要完成长达56千字的笔录,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些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做好的,拿到看守所后直接让当事人签名,录音录像只不过是一种表演,这样的取证方式很显然是违法的。黄律师指出来后,法庭让公诉人对这些口供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公诉人也无法解释10几、20几分钟是怎样完成这些长达56千字的讯问笔录的,最后这些有罪的讯问笔录法庭没有采信,被告人被认定无罪。

做好程序辩护工作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调阅和复印所有的刑事案卷材料,因为通过这些刑事案卷材料无论是证据卷还是诉讼材料卷都有可能发现能够证明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实体事实,即罪轻、免于处罚、无罪的事实;也有可能发现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性违法的事实。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发挥刑事案卷材料在证明办案单位程序违法方面的证据价值主要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阅读、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进行。在经验老道的办案人员的卷宗中发现程序违法的问题,这需要辩护律师有着丰富的通过审查案卷发现案件各种疑问的经验和技巧。因此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需要不断的学习总结,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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