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法律意见书:杨鑫的劝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9日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关于杨鑫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我所于2013年6月28日接受杨鑫的父亲杨x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鑫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鑫,了解了本案的案情,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鑫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案件事实
2013年4月6日下午15时许,杨鑫和他女朋友孙x莹在外办事时接到他父亲杨x平的电话,说是杨x梅和一个客户黄x畅在厂里闹事,让杨鑫速回厂里劝阻一下。杨鑫和其女朋友回到厂里,看到客户黄x畅脖子上、手臂上全是被杨x梅抓伤的血痕。客户黄x畅还一直朝杨x梅喊:“把手机还给我!”,当时杨x梅抢了黄x畅的手机,黄x畅想夺回手机,杨鑫及旁观者赶到后一直都在劝说,可是没有任何效果。劝阻无效后,杨鑫就说“我们厂现在还没开张,你们要吵出去吵不要在我们厂里吵”,杨x梅、黄x畅出去后在厂门口越吵越凶,吵到后来杨x梅又把黄雄畅压在地上,两个人又打了起来,当时对面厂门口有很多人在观看,杨鑫怕对自己的工厂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又上去劝架,拉开杨x梅,黄雄畅于是趁机躲进厂里,关上大门,杨x梅夫妇这才驾车离开。
再次见到杨x梅是在2013年4月10日的琶洲保利馆,当天杨鑫几人去帮客户撤展。杨鑫和孙x莹、史x荣、吕x章等人在展会上碰到了杨x梅,杨x梅在他们客户的展位前摆了一台自己的摇摆机,还不时地走来走去,神情飞扬地跟客户谈话,当时孙x莹和吕x章也跟杨x梅交谈过,杨x梅根本不像一个受伤的人。
二、案件定性
杨鑫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杨鑫不具有故意伤害杨x梅的主观动机。杨鑫和杨x梅既是同乡又是熟人,案发前,杨x梅来广州参加2013年4月上旬广州琶洲举办的游艺机展会时,杨鑫还热情地开车到货运站帮杨x梅将从浙江运过来的摇摆机提回来存放在自己的厂里面,2013年4月2日杨鑫再次开车帮杨x梅将摇摆机运到琶洲游艺机展会场地去布展。由此可以看出,杨鑫和杨x梅之间并无任何的过节,因此他不具有伤害杨x梅的主观故意。案发当天,他看见杨x梅和黄雄畅打架,出于一番好意上前劝架,将被害人杨x梅拉开,很显然,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无伤害他人之动机,不管在劝架过程是否有造成被害人受伤,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在劝架过程中,导致了被害人受伤,也完全出乎杨鑫的意料之外,属于意外事件,而非故意伤害。
二、因为被害人不是在第一时间报警,因此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杨鑫在劝架过程中导致杨x梅受伤。理由如下:
1、杨鑫劝架中,将被害人杨x梅拉开,拉行距离只有一米,从力度以及人的身体组织机构来看,根本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更不要说轻伤。
2、如果被害人杨x梅当时有受伤,她当时应当会有感觉和反应,应当会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然而事实恰恰相反,被害人不仅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且据杨鑫反应,在案发后的第二天到第四天杨鑫还在琶洲会展中心看到被害人也在琶洲会展参展,被害人也没有提出她有受伤事情,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并没有受伤。
3、如果被害人有受伤,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去医院看病。
4、被害人是在案发后差不多一个月才报警,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任何事情均有可能发生,比如说被害人杨x梅自己不小心摔伤后嫁祸于犯罪嫌疑人杨鑫,或者跟别人甚至他的家人发生打架受伤而嫁祸杨鑫,因为被害人性格彪悍,又容易冲动,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其跑到犯罪嫌疑人杨鑫厂里殴打第三人黄雄畅便是最好的明证。
5、被害人杨x梅的伤也完全有可能是案发之前留下的旧伤,有什么证据足以证明就是案发当天劝架时留下的。
三、本案处理建议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杨鑫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退一步说,即使是劝架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那也是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要说刑事责任,因此建议侦查机关对杨鑫涉嫌伤害一案作撤销案件处理。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