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应当从4个方面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黄利红律师认为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但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两个罪的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一、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二、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三、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黄利红律师强调,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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