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和法院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前几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对此,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这样的判决绝对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比如威胁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自由、名誉等。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说,政府部门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所以拥有强大机器的政府和法院不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司法实践中有些政府官员因害怕老百姓或当事人上访,因为群众的上访可能让他们受到处分甚至丢掉乌纱帽,但那种让官员恐惧的行为不可能是上访者施与的,上访者也不可能发出“摘掉你的乌纱帽”之类的威胁。退一步讲,即使威胁到了某一个领导,那也只能是敲诈某官,而不可能是敲诈政府。总之,政府部门不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