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抢劫罪

真相追踪:小姐裸死出租屋,到底发生了什么?广州律师揭谜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3日

 

真相追踪:小姐裸死出租屋,到底发生了什么?
小姐五花大绑,裸死出租屋,到底发生了什么,是抢劫还是盗窃?广州律师黄利红和法庭将为你揭开谜底。
    2016年五一劳动节前夕,我刚刚接了一宗二审辩护的刑事案件,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xx死刑,因该案刚接手马上就要开庭(201654日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准备工作非常急迫,所以接手该案后我放弃了五一假期的休息,详细地研究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以及一审的庭审笔录,并多次会见了上诉人黄xx,虽然发现这个案件辩护的难度极大,但经过周密的准备工作,还是发现了一些对上诉人有用的信息和情节,我希望通过我的辩护能够像以往一样能够挽救一个生命,挽救一个行将破碎的家庭(关注广州律师黄利红成功案例,直接点击:广州律师刑事辩护),尤其是看到上诉人绝望而又渴求生的希望的眼神和上诉人老母亲哀求的目光,作为辩护人的我不敢有一丝的懈怠,甚至在睡梦中我还在辗转反侧,苦苦思索辩护中的一线生机。但愿明天的开庭一切顺利,大家祝我辩护成功!
 
xx抢劫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受黄xx本人委托,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黄x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动机,也不具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动机。
1、此案发生的缘于嫖资争议。
被害人要上诉人支付400元的嫖资,而上诉人在给被害人支付158元的早餐费后身上只剩下300元现金,被害人不愿意就嫖资做出让步而引发冲突。
被害人对金钱的贪婪是事件的起因。被害人因为贫穷而从事卖淫这种营生。上诉人以及被害人所在单位的几名证人均证实,案发当天早上,被害人让上诉人在被害人单位为她的早餐(158元)进行买单,被害人作为一个经济条件较差的按摩女在自己的单位是不可能一顿早餐消费158元,被害人是为了提升业绩而让上诉人在她自己的单位帮她买单的。从这件事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因贫穷而导致的对金钱的渴望和贪欲是非常强烈的。这就不难理解,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交易后,被害人会因为上诉人嫖资不足400元而大声喊叫。对于上诉人而言,因为一百元的嫖资争议(恰逢钱包只剩下300元)而发生被害人大喊大叫不让其离开这种情况绝对会感到非常意外,上诉人对于这种突发的情况不知如何应对而举止失措,失手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说一方面被害人的情况令人同情,另一方面,被害人为了一百元大声喊叫,不让上诉人离开的行为,这对上诉人错手致死被害人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2、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扼颈之目的是为了安全脱身,而非为了抢劫。
因为嫖资不足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这本身就是一件极度难堪的事情,上诉人担心被人听到会很丢面子,更要命的是,上诉人的家以及上诉人的档口离嫖娼地点只有几百米远,所以上诉人与被害人的争吵如果不能迅速终止,马上会被上诉人的家人以及周边的熟人所发现,而嫖娼的事情一旦败露,一定会引发严重的家庭矛盾,导致上诉人妻离子散,并且会导致上诉人在社会上也抬不起头来。正因为此,所以上诉人想采取措施赶紧离开这是非之地,但由于羞愧以及恐慌等多种复杂的心理作用,导致上诉人在慌乱之中,失手不小心造成被害人死亡,可以说其主观上并没有谋财害命之故意。
3、现场勘查的结果也证明上诉人没有谋财害命的抢劫之故意。
上诉人如果是为了抢劫而谋财害命,那么上诉人只需要用手把被害人掐死而不需要费尽周折用绳子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如果是为了谋财害命而杀死被害人,很显然用绳子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完全是多此一举,而且因为时间延长还增加了被发现的风险。因此上诉人用绳子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正好说明上诉人只是想束缚被害人的自由,以便上诉人能够安全脱身而非想伤害或杀害被害人。上诉人之所以对被害人扼颈是因为被害人大喊大叫,导致上诉人心理极度紧张,为防止被害人喊叫,上诉人在慌乱之中不小心造成被害人窒息而死。如果上诉人真的想杀害被害人,上诉人事后也不会对被害人采取按压胸腹部的急救措施。另外上诉人如果真的是因抢劫而谋财害命,上诉人完全可以采取更加简便的方法用刀直接将被害人杀死而迅速逃离现场(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现场的桌上有小刀)。如果上诉人是为了抢劫,上诉人一定会把被害人的戒指、项链、手镯、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以及现金一并拿走,但上诉人并没有拿走这些值钱的东西。所以从现场勘察的结果也证明上诉人没有为抢劫而谋财害命的故意。
4、从时机及作案地点的选择说明上诉人不存在抢劫的动机。
案发前上诉人去到被害人所在单位按摩消费,按摩后又直接来到被害人的家里,作为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自然会想到当天去到被害人单位按摩,并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刷卡消费,而且还接触了被害人单位的诸多同事,并且还用自己的手机联系被害人,如果抢劫作案的话,警方定能顺藤摸瓜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找上门来。
上诉人是个思维完全正常的人,他不可能不具备这种常人均有的常识。所以从案发的时间点以及地点选择上,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断上诉人不可能会有抢劫的动机。
二、上诉人在客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失。
上面我们分析了上诉人与被害人因嫖资发生冲突,被害人认为上诉人没有完全付足嫖资而不让上诉人离开,并大喊大叫。被害人的这种做法一方面让上诉人担心被害人的叫声招致为小姐提供保护的黑社会打手前来而引起更大的麻烦;另一方面又担心被家人及他人知道而颜面扫地。为了安全脱身,上诉人对被害人采取了用绳捆绑以束缚被害人自由以便脱身;为了防止被害人的喊声被他人听见而对被害人用布塞嘴和扼颈等行为。在极度恐惧和慌乱之中,上诉人上述行为失手不小心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从客观上讲,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失行为。
三、上诉人拿走被害人的银行卡并从柜员机上取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上诉人没有抢劫的谋财害命的故意。上诉人准备离开被害人的房间时不经意间发现了被害人掉落在地上的银包及银包里的银行卡,然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了被害人的银行卡,故上诉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而非抢劫行为。至于银行卡的密码的获取,是上诉人根据银行卡背后的英文字母对应相应的数字进行猜测而得到的,而并非上诉人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说出来的。
上诉人的口供关于“被害人用眼神告知上诉人密码”是上诉人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的情况下上诉人自己编造出来的,当时侦查人员以“上诉人的儿子共同参与作案,抓上诉人的儿子”相威胁,上诉人因为害怕才编出了上述谎言。
假设上诉人如果真的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完全可以让被害人先亲口告知他,然后再用封口胶和手套封被害人的嘴巴。而且即使是被害人亲口告知上诉人密码,在当时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上诉人也无法准确地记住这一长串的密码数字。很显然这种用眼神告知密码的方法更加不可信和不可行。所以上诉人所说的上诉人是自己根据银行卡背后的字母对应的数字猜测出密码,这种说法显得更为真实可信。
另外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如果被告人真的是预谋抢劫,他针对的对象首先应当是贵重物品和现金,而不应当是银行卡,因为上诉人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银行卡里面是否有钱。但现场勘查报告证实,上诉人并没有拿走被害人银包里的现金,也没有拿走桌上的手提电脑,以及被害人的戒指、耳环以及项链等贵重物品。这些情况均充分证明上诉人不是有预谋的抢劫,也不是零时起意的抢劫,而是撤离现场时顺手牵羊的盗窃。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黄x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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