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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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告诉你交通肇事公款赔偿是否要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5日

 

新闻回放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何某,开公车撞死人,两年后才被追责,其拿公款赔偿的举动也引发轩然大波,案件审理几经反转。近日,南沙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维持该院初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公务员开车撞死人两年后被查
2010年8月19日,时任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某镇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何某,驾驶公车去上班,途经番禺大道时将正在进行道路改造的袁某撞倒,致其死亡。何某报了警,警方随后到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因为超速和不规范操作,负有主要责任。
事发后,何某赔偿给被害人家属38万元。受害人家属发现,何某一直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向相关部门反映。2012年底,纪检部门调查证实,何某被追责与番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于某有关。于某称,因受到番禺区某领导的干预,才未对何某及时立案。2015年12月,于某被广州中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刑1年5个月。
2013年9月,何某被刑拘。因其还涉嫌受贿犯罪,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
贪污证据不足法院重判
2015年,南沙法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再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何某当时拿单位的钱赔偿给受害者家属,被指贪污公款。
据此前报道,事故发生后,经口头请示黄阁镇领导,同意由某公司垫资38万元给何某,剔除保险等何某尚欠公司23万元。后来,何某自己出资2万元,其余款项经领导同意由企业承担。同年7月,南沙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何某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律师说法:
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公务员开车撞死人是否由单位赔偿,利用公款赔偿是否要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公务员上班时间开公车出去履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撞死人的赔偿责任由单位和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要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由公务员个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是合法的,行为人很显然不用承担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相反,如果公务员不是在履行公务,而是驾驶公车办私事撞死人,那么赔偿责任完全属于个人,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作为公务员的肇事司机个人承担。如果是行为人擅自利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则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不成问题。
具体到本案,黄利红律师认为,根据媒体报道,作为肇事司机的公务员何某是开公车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公车私用,赔偿责任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很显然利用公款赔偿是错误的,但由于何某利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是经过了上级领导的批准,履行了相关的报批手续,那么利用公款赔偿就不属于公务员何某的个人行为,而是属于单位行为,自然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是相关领导滥用职权,违法审批,同意利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应当追究相关上级领导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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