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判决书

李x故意伤害案因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被二审法院撤销发回重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9日

 

李x故意伤害案概要:
被告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2015)宛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7)豫13刑终24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绰号李三),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回族,初中文化,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广播站职工,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5月16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6日、2014年4月11日分别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2015)宛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刘 洋
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女媖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点评:
刑事辩护除了实体辩证据辩之外,程序辩有时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可选方案,本案就是因为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导致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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